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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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助理研究員級:最高一八、○○○元/月。

(4)研究助理:最高一二、○○○元/月。

3、研究人員職級比照「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人事費及管理費編列基準」之「貳、科學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91年03月2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 院授發社字第108130183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發展類 圖表附件: 基準--修正規定1081128.odt基準--總說明1081128.odt基準--對照表1081128.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項 目 建議項目及經費基準 (單位:新臺幣元) 說 明 一、研究人員費 1、專任研究人員: (1)研究員級:最高一一二、○○○元/月。

(2)副研究員級:最高一○一、○○○元/月。

(3)助理研究員級:最高九一、○○○元/月。

(4)研究助理:最高四四、○○○元/月。

2、兼任研究人員: (1)研究員級:最高二四、○○○元/月。

(2)副研究員級:最高二二、○○○元/月。

(3)助理研究員級:最高一八、○○○元/月。

(4)研究助理:最高一二、○○○元/月。

3、研究人員職級比照「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人事費及管理費編列基準」之「貳、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人事費編列基準辦理。

4、專任研究人員年終獎金:最高一點五個月。

5、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依相關法令辦理。

6、前列各項研究人員經費基準,如應政策或業務參考需要,研究計畫須縮短研究時程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酌予提高。

1、本項各項數額採上限方式規定,各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自行訂定相關經費基準。

2、專任研究人員(含研究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等),指由受委託單位編制內正式僱用並專職從事研究工作之人員。

3、各機關應視各該研究計畫之目的、性質及預算規模,妥為規劃計畫需求。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應提出包含人力規劃、研究人員本職身分與對該計畫投入及預期成果等資訊。

4、各該研究計畫應依人事費比例、人力配置及人員投入時間等,綜合衡量各項研究人員費之配置合理性。

二、座談會出席費、稿費、鐘點費及審查費等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等規定辦理。

依計畫研究設計需要編列。

三、問卷調查費 1、設定上限,例如調查費在三○○元/份以內。

2、調查費、郵資、問卷印刷費及資料分析費或統計費等依問卷份數編列。

依計畫研究設計需要編列,包括調查費、郵資、問卷印刷費。

四、報告印刷費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依研究報告頁數及份數需要編列。

五、資料蒐集費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本項費用以購置參考書、期刊或影印必要資料,以及資料索費為限。

六、差旅費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編列。

  1、計畫書須預先研設部分出差目的地。

2、國外資料常可透過網際網路蒐集,出國計畫應審慎評估。

七、其他經費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會計規定編列。

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

八、雜支費 最高依一至七項金額總和百分之五計列。

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

九、行政管理費 1、最高依一至八項金額總和百分之十計列。

2、簽約學校或學術團體之規定超過此基準者,得檢附相關資料,由委託機關核定後編列。

為支應共同性質事務費如水電費等研究計畫需要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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