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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0.03.2422:40 現在位置: 法律問題 PDF 友善列印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1099號 座談日期: 民國70年00月00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法律座談會) 要 旨: 少年與成年人共犯告訴乃論之罪,成年犯起訴後,少年部分始由少年法庭 移送檢察官偵查,偵查中告訴人對少年部分撤回告訴,但對已起訴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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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觀之告訴不可分」: 指在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或數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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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告訴乃論之罪,除相對的親告罪外,其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毋庸 ... 刑事訴訟法~『撤回告訴不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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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四人均涉案。 二、告訴的效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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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刑事訴訟法上的告訴不可分原則,但同條但書有例外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本條但書的立法目的 ...
- 5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司法院
裁判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 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