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评】2013海峡两岸大学生辩论赛: 安乐死应该/不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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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13海峡两岸大学生辩论赛 世新大学vs福建师范大学安乐死应该/不应该合法化正方:世新大学 反方:福建师范大学正方立论: 安乐死:客观上无可医疗的患者适用绝症下的选择:抗争、接受,都应尊重不应强求其期待奇迹发生,应最终对死亡的选择安乐死者并非弱者,而是勇于面对死亡的勇者安乐死立法,尊重这些勇于面对死亡的勇士。
/*正方立论非常正统,全篇直接支持己方立场的论点只有一个:一个人对难以避免的死亡采取的态度无论是抗争、接受都应该被尊重,甚至值得赞美。
这一大论点再细分为二个小点:①个人选择的自由;②死亡本身肯能蕴含的正当甚至正义性。
然而涉及法律实践领域,正方对安乐死合法化在执行上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反方必然诘问,而作为正方难以三言两语解释的问题只字不提,不知其后环节会采取何种防御对策。
*/ 反方立论:生命至上安乐死:是以人命为代价,助人自杀增加医疗误杀,阻碍医疗发展,背弃社会道义一、当今社会道德环境,医疗道德环境恶劣,社会亲情道德恶化无法保障患者不会“被安乐死”,安乐死异化为合法杀人二、医疗水平所限带来的误诊,可能造成误杀,可能被恶人利用,鼓励人帮人自杀。
/*以激情朗诵风格的一辩陈词配合对人劣根性的发掘而出的稿件阐明了己方立场:社会道德沦丧的大背景下使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其为恶人所利用而戕害生命。
发展出三个分论点是:①技术或主观恶意造成医疗误杀;②阻医疗发展(未展开论述);③社会道德滑坡。
立此三分论点为矛,取听众心中针对社会道德腐坏的疑虑为盾,巧妙地造就己方的战阵,为其后环节的攻防打下基础。
其针对当今社会道德腐坏的大前提设定是其立论根基,而这一根基得以树立仅依靠一辩在煽情演说中发表的句句断言和大众普遍存在的缺乏理性推理基础的心证,这是其立论中的薄弱点。
*/ 正方质询:合法是否是允许存在,而不合法是需要谴责对吗?←反方概念过于模糊,不予回应/*正方的论证意图非常明显,是希望对方承认己方对合法化定义的一种解读:合法≠鼓励,不合法=谴责,将当今的法律环境论为对濒死患者的压迫。
论证失败的原因一来是反方不愿正面回答问题;二来是正方二辩不懂得问题设计的精要:具体细化、情景明确的问题相比抽象化、概念模糊的问题更不容易吓跑对手,而对手针对前一类问题的逃避成本更高,因为在听众看来刻意不回答答案显而易见的问题是难以忍受的行为;三来是这一问题设计本就存在逻辑疏漏——叶海燕女士身体力行对风俗行业进行调查报告,她的行为需要谴责吗?*/病人不能提早放弃生命,要撑到最后对吗?←要发展医疗科技,让他们获得更长更好。
/*反方实际上承认叫病人撑到最后的做法,但否定了正方给他们加上的冷酷无情的情感标签。
反方这种回应方式值得参考,不过语言表述上要再加斟酌。
*/是否认同无积极治疗措施的安宁疗护?←(未正面回应)三阶梯止痛疗法追问←(未正面回应)放弃治疗不是让人去死是否要为了生命强制治疗所有人呢?←不是,但也不能推卸责任,行安乐死,使医疗发展失去动力。
手术同意书,考虑生命的价值,是不是不论患者签不签同意书必须继续治疗?←前提错误,不是有病的人都要去安乐死(所以也不是强制所有患者必须继续治疗)/*主动防御比被动防御强,在被质询环节中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
与其被动依从于对方的逻辑而被对手步步紧逼,在防御中反击,逐步丰满己方观点的做法显然更有利于立论展开。
反方二辩正是看准了这一点。
遗憾的是,他防御反击的手段是通过多话、抢话、逃避甚至陈述句式的质问,对立论有贡献,但违反了质询规则。
反方二辩爱扣帽子。
偷换概念、概念模糊,种种高帽子被他一顶顶扣在正二的头上,这种做法可给对方施加压力,但有些缺少风度。
就内容上而言,安乐死无疑是一部以行善为出发点的善法,善法的抵制者无疑会被扣上冷酷无情的帽子,很显然反方早已预料到这一点。
针对正方的激化观点,反方早有对策,通过自身对医疗科技发展的展望和三阶梯止痛法的提出说明己方并非对濒死患者无动于衷,回应得很得当。
*/ 反方质询:03年sars患者是否需要全员安乐死?←不需要6个月后疫苗面试,绝症可以被攻克,死亡线是动态的,如何保证安乐死正当?←有些可以制作疫苗,有些人类现在看不到希望癌症过去必死,现在存活期延长,是动态的,生命权益难以保障。
北医大教授不拿红包不开刀,医生可恨吗?←医生可恨河北男子偿还赌债,讨家宝,杀老母是否不孝?←他不孝安乐死合法化的道德基础在哪里?←怪他不怪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后是否孤立于世界而不需要人参与呢?←不逼他去死,在他选择要死时给他尊重。
安乐死合法化是不是化不道德为道德,化不合法为合法?←据此逻辑,不要动手术了。
/*正方辩手很遵守被质询的规则,全程老老实实地针对反方的问题做出回应。
反方二辩在本环节中尝试论述分论点①中的两个问题:医疗技术限制造成的可能的误杀和道德腐化带来的可能的谋杀。
实际上这两个问题难以被论证,一者针对如肝癌一类绝症人类治疗手段几十年没有进展是客观事实,所谓死亡线的动态观点难以成立,二者针对社会道德沦丧的观点仅举个例进行论证力度太低。
但是正方四辩或许出于己方立论设计和赛前准备的疏漏,只对第一个问题作出了有效的回答且说服力不够。
正方四辩针对第二个问题的回应中将安乐死拔升出执行层面进行孤立讨论的做法完全不能令人信服。
不过在“安乐死合法化是不是化不道德为道德,化不合法为合法”这一问题上,正方四辩以之前赛程中正方二辩例举过的手术进行回击,虽表述上过于简略,逻辑上过于跳跃,但若深思此例确实有良好的杀伤力。
*/ 正方质询:定义:安乐死是客观上没有救治希望的病人主动提出结束生命时施行的医疗手段。
←无法认同,没有救治希望,必然死亡无法认定安乐死是否是有病患自主选择。
←未直接回答,安乐死违背人求生的本性,既是确实存在对死亡的需求,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这种需求必然减少...既然是病人自己提出的何来谋杀之说?下一个问题←可是.../*正方三辩过于稚嫩,不仅表现在口头表达能力的低下,且表现在对赛场局面的把控上。
反方在一边陈词中实际已经明确就安乐死论文谋杀的推导逻辑做出阐述,家庭、社会的压力可能裹挟患者自身意愿,导致患者“被安乐死”。
正方三辩不就此予以反击,强化己方辩友所述手术的实例批驳反方假定的大前提,而是再次阐述一个己方早已被痛殴过的论点,显然是在读赛前准备的稿。
临场应变的能力和对逻辑缺漏的洞察力已经倾听的技能都有待提高。
*/生命的价值在于他活了多久还是在于做了什么?←所以,请对方辩友论证病人没有存在价值。
/*仅就内容而言,反三简简单单一句话尖锐有力地激化了正方三辩的观点。
然而,放诸反方通篇的立论,结合反方在之前所叙的观点,细思后叫人感到反方立论情感上的自相矛盾。
其一是反方二辩挥舞了许久的偷换概念的帽子被反方三辩自己得戴了起来,其二在于举着病弱保护者的旗帜当了半场的道德卫士,终于被反三撕破了脸皮——你说你痛苦不堪,医生说他回春乏术,论证一个我看看啊。
正方第①小论点无疑正方是破敌对策,然而靠正三怕也是回天乏术。
*/一个人什么都不能做,对他而言有什么价值?←那么没有价值的人就要去死掉咯?/*正方未得要领,其实同样的问题,把“一个人”、“他”换成“我”,杀伤力会全然不同。
最应该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的问题,为什么非要用一种置身事外的第三方的角度去探讨呢?*/死亡若对于一个人能创造全新的价值,那么是对生命的另外一种形式负责?←请您方解释,什么叫死亡创造的价值呢?/*反方三辩针对正方概念化讨论的对策是一个被质询方值得参考的技巧。
在对方所言概念空泛难以敲定时,与其硬着头皮讨论,不如客客气气地(反三略微强硬)请对方现就此概念做出解释,消磨对手的质询时间。
而质询方则应注意针对质询问题的细致打磨,具体实例化又贴近观众生活的问题对手更难逃避。
*/例子讨论,作家罹患癌症,丧失创作的能力,在创作能力丧失前选择结束他的生命,是错的吗?←是错的,痛苦不是死亡的理由。
面对有限的生命,选择死亡,对吗?(时间到) 反方质询:世界上几个国家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告诉您有哪些国家,但不知道有多少国家。
荷兰一个,瑞士半个。
安乐死有助于社会进步对吗?←没有提到,和辩题没有关系95%的国家不推行安乐死,是否代表政策本身有问题?←如果只探讨群众愿不愿意,不必辩论,投票即可。
/*此处问答有点鸡同鸭讲。
*/安乐死94年提案,20年不得立,能否说明是恶法?←立法障碍不代表没有讨论空间。
争议法律,恶花难结善果。
自杀是不好的行为吗?←是的安乐死本质上是不是帮人自杀呢?←不是,是自己决定要不要面对死亡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哪里?←不一样,安乐死是主动迎接死亡。
其实安乐死和故意杀人唯一界限是主观意愿,而荷兰刚出生的婴儿被安乐死,自愿如何?←这种案例是违法的/*反方提出一个前提:安乐死和故意杀人唯一界限是主观意愿,然后抛问荷兰刚出生的婴儿被安乐死,自愿如何?其后的问题实际上是个障眼法,在病婴安乐死的问题复杂。
反方三辩是期待以此吸引正方火力,诱导正方默认安乐死和故意杀人唯一界限是主观意愿而彻底抛开医学上治疗无望的界定这一标准。
*/在荷兰合法←说明荷兰立法有问题/*正方中计*/如何保证没有人借安乐死故意杀人?←不能以有人不合法利用就说明有问题不能避免伤及无辜的法律就是恶法屈打成招是否是内心真实的意愿?←不是因疼痛选择安乐死是不是屈打成招?←需要医生评估 正方小结:合法:允许存在不合法:这件事是不对的选择安乐死要尊重对方主张,安乐死合法化后可能带来误杀、谋财害命的问题,但这是非法的范畴而非合法化要保障的范围。
/*正方对反方观点的概括不全,反方针对安乐死施用标准界定,合法化后导致的道德滑坡都提出了诘难,正方有意或无意的忽视,失信于观众,也不利于自身在之后环节的攻防组织。
正方不关注法律的执行和同有关对象的联系,单就法律本身讨论,错误。
*/考虑谋财害命的家庭即便没有安乐死,也是不和谐的,也会通过其他手段杀害亲人。
如延误治疗,买通医生杀人等,!!!层出不穷!!!/*正方二辩对己方的立论是有充分了解的,且知道以手术为例驳斥反方的观点,但是当他承认医疗恶行层出不穷这一大前提时,之前一切的努力付之东流。
*/不应批评选择安乐死的人,不是身陷绝境,谁会选择死亡英国妇人不能安乐死,活活饿死自己文天祥,屈原,选择死亡不是错误的事情,要看动机横竖是个死,选择一个方式迎接死亡而已/*正方在此强调选择安乐死的患者处于绝境。
然而绝境一词在医学上的定义早早就遭到反方的强烈质疑。
正方不针对此质疑进行答复而是重述已经被打倒在地的旧观点,没有意义。
作为海峡赛中承上启下的小结环节担当者,没有看清对方的攻势,没有摸准对方的软肋。
*/ 反方小结:安乐死:选择死亡,医生杀人不担责。
保障生命的关键在自愿。
法律要立法基础,杀人不担责的法律需要的道德基础更高。
/*反方在此揭示自身核心论证逻辑,然而鉴于正方二辩那一句“层出不穷”,正方再无力推翻反方的论证逻辑。
或许反方四辩正是看准了这一点,才大方地在此现原形吧。
*/道德低下,有人利用安乐死漏洞合法杀人,道德基础不足叫无辜者枉死做法律的铺路石,心安理得吗?荷兰7000例安乐死中4000例非确认死亡,只有11%在执行安乐死时保持神志清醒。
对方需要论证推行安乐死不会出现枉死给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死避不掉,为什么要活下去,因为社会的发展趋向时让人活得长一点,好一点。
仅为质量安乐死,医学发展意义何在?三阶梯止痛疗法。
在可以不痛的情况下,被家庭裹挟、医生判断得出的安乐死正义吗?/*因在攻辩环节正方未对反方的立论形成有效的攻击,所以小结于反方而言不过是就一边陈词能容进行阐释而已。
篇幅中关于医疗技术发展的观点呼应一辩稿,显然是有待展开拔升的立论枝芽。
在反方巩固胜利成果的基础上,应该会在片尾开花结果。
*/ 自由辩论:安乐死是尊重病人的医疗行为,为什么是错的→/*正方至今仍未得要领*/←绝症是动态的,等待医学突破。
为什么阻住自杀,允许安乐死?自杀者可以不死,而绝症者不然。
诚然绝症不一定绝,但它是客观存在的→←70%的国家废除死刑,为何藐视病人生命?绝症有机会治愈,但何时请您推论→←癌症存活时间延长安宁疗法、安乐死不会导致医疗停滞,因为人想活→←安乐死变杀人为合法,同安宁疗法不同/*场面向反方倾倒。
在反方核心逻辑链条无可反驳的情况下,正方只能被动应对反方的种种责难。
虽然反方所抛出的任何一个问题都经不住推敲,但囿于自由辩短促紧凑的发言节奏,作为正方想就这些问题做出妥善的解释已经太难。
这一种针对在攻辩环节落败的对手发动连珠炮式发问的战术,连珠炮式战术的使用条件为:己方核心论证逻辑已阐明且牢不可破和对方论证逻辑千疮百孔。
使用方法为:花大篇幅就逻辑细节展开轮番进攻而针对双方的核心逻辑链避而不谈,即轻拳连击使对手节节败退而不将对手重拳击倒(把致命的一击留在最后)。
使用目的为:创造显而易见的自由辩优势局面,而不期待在驳、立上有任何深入进展。
*/积极和消极的差别,共同点是放弃生命。
开刀手术,为了生命强制开刀?→/*正方二辩没理解到应用手术同意书这一实例的正确姿势。
*/←比利时100位护士承认施行←安乐死未得同意,自愿如何保证?怪护士还是怪法律→←在荷兰护士的行为合法。
荷兰安乐死合法后3W老人出逃,怎么看?怪人还是怪法律→←立法缺乏基础而强行推进,怪人也怪法岳飞赴死不智吗?→←面对病魔宣战才是勇敢。
Sars半年被攻克,濒死如何界定?Sars不是绝症,面对绝症,活着勇敢还是死活都勇敢→←癌症是绝症,但又T细胞治疗法,安乐死希望何在?病人自愿放弃治疗的行为有什么不对→/*从前几轮环节的表现不难看出正方四辩是对己方立论观点有深入理解,且对当前自己被吊打的场面有很强的觉察度。
但是此时此刻,当他再问出上述早已被反方打成筛子的观点时,他的头脑显然已经过热了。
*/←荷兰安乐死婴儿(偷换概念嘛)/*正方只是重申已经被推翻的观点,他的错误只在于迷糊迟钝和偷换概念八竿子打不着,另外反方二辩扣帽子扣得上瘾了。
*/直面死亡不是勇敢吗→←勇敢面对死亡不是不够勇敢去面对病痛吗?只有当人知道自己三月内必死时,才能理解生命的长度→/*正方的发言开始不知所云。
*/←如何保证他三个月内必须死?这由医生界定,如果界定必死且患者本人选择安乐死,是否也不该合法化→←自愿又依赖于医生的判断,中国医疗误诊率3成,美国4成,如何界定?是不是安宁疗护也不要了?→←安宁疗法不是放弃治疗,安乐死让人去死,请问哪部法律让人去死?都是不救人,安宁疗护和安乐死无实际区别,英国绝症妇人绝食而死,要帮吗→←法律普适而非针对个例,如何保证安乐死推行后不会出现枉死、滥杀?无法保证,但不能因有人钻制度漏洞就不实行制度,如保险→←保险同安乐死要求的道德基础不同,小吃有毒淀粉,食品安全难保证如何把生命交付他人?一个人不愿签手术同意书是不是要抓去治疗?→←不肖子孙和恶医利用安乐死杀人怎么办?因豪宅而偷窃是个人问题而不是豪宅的问题。
男子不忍爱妻受病痛之苦杀妻,怎么帮?→←这不对,是故意杀人。
安乐死立法依据何在?→如果一人不是被逼,是自愿,同不同意安乐死?←对方在以个例推倒普遍性,不敢保证安乐死后不会伤害无辜,如何推行?/*其实反方自己的论证大背景就是拿个例撑起的,只怪正方轻易给了共识*/一个个来,如果是资源的不是被逼的,是否同意安乐死?→←不同意。
法律要道德基础,安乐死立法条件何在?/*正方四辩察觉到赛事划定的道德优势立场不知不觉中依然发生倒置。
正方本是主张推行善法的方阵,他们可能没有想到应作为阻碍善法推行的反方不仅没有摆出未语泪先流的慈悲姿态去主张自身观点的无可奈何反而理直气壮地诘责正方为不义做帮凶的行为,把不义的帽子反扣给正方。
在正方二辩承认社会道德滑坡而使背景讨论战场沦陷的前提下,正方四辩的追逼是期望至少在道德立场上把高地抢占回来。
当然这一做法反方有明确对策:拒绝正面回应。
*/全世界制度都一样才能保证吗?→←至少要保证不以牺牲无辜者为代价。
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还是一针扎死病人?天职是救助病人。
您方说我方例子是个例,您方误杀的例子才是例外中的例外吧。
美国医生行安乐死,病患与家属都感谢,安乐死是好是坏?→←不好。
医生为什么不叫医死。
安乐死是否是解决痛苦的唯一途径?/*用趣味包装邪说,化无理取闹为妙口生花,值的学习。
*/不是唯一途径,痛苦需要评估。
但是如果一个生命愿意选择面对死亡,凭什么不尊重他的选择?→←不是因痛苦死亡那因什么而死?/*在攻辩环节中利用刻意的误解展开进攻浪费对手时间,确实是一种不太得体但颇具杀伤力的手段。
*/我不知道,不是当事人。
当一个人只有三个月寿命即将面对死神时,选择结束为何不行?(正方时间结束)→←立法基础不具备,施行不可能,基础始终未澄清。
有需求就应该合法化?濒死不能界定,自愿无法保障,立法依据究竟何在?为什么选择安乐死?不良医生,不肖子孙,如何保证不是被安乐死?安乐死化不合法为合法,不道德为道德,是否是恶法?/*无论质询环节还是自由辩,正方对话语权的争夺从未停止。
/ 反方结辩:安乐死是杀人不需要承担义务的法律。
安宁疗法是放弃积极治疗而不是寻死。
施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只有一个半安宁疗法不应同安乐死碰撞/*攻辩环节中场面一边倒倒向反方,反方四辩起身行结辩时其实已经无论可驳。
反方在此针对安宁疗法进行辩驳可能是出于两种考虑:①前述对安宁疗法的回应过于简略;②因自由辩末尾正方四辩关于道德优势倒置局面的挣扎提起警惕,为其在结辩中以安宁疗法为据就反方生命(生存)至上的道德旗帜展开的进攻设下阻碍。
*/杀人不用负责的法律,运行标准要高。
仅有自愿不够,标准不够时强推法律是立法者的失误。
如在犯罪率98%的国家开放枪支使用,是逼它打内战。
道德基础不够,您方需要论证已经达标。
社会没有达标没有安乐死,医生救人,子女养老。
开放安乐死后,医生杀人,子女逼迫,生命谁负责?同情个例,但法律是普世的。
一例枉死都是不可承受的代价。
/*以上反方再次阐明核心论证逻辑。
*/死亡不需要有勇气去面对,因为它必然来到。
需要有勇气面对疾病。
/*此处开始打价值提升。
鉴于己方生存至上的观点所披生命至上的外套一直没有被正方撕破,正方无需再为此做任何粉饰,直接进一步拓展即可。
*/安乐死快刀斩乱麻,给了医生超越发展医疗、止痛技术的最快途径。
对人命不适用。
强行推法要牺牲无辜者。
要让人活得长一点,好一点。
止痛法存在的情况下,为何选择安乐死。
立法基础缺陷,法律做不到,道德基础不好,法律最不好,所谓需求存在偏颇,所以要活下,活下去才有希望。
/*没有针对价值进行拓展,而是一些边角的内容往复循坏,大概是反方四辩认为正方的堡垒此时此刻连断壁残垣也不剩,攻无可攻了吧。
*/ 正方结辩:(喝了口水,半醉式地起身,一副老子豁出去了的样子。
)没办法一一回复对方的问题。
善法拦不住索多玛的罪恶,恶法不妨碍乌托邦的美好道德败坏处,骗保、骗婚,难道取消保险法、婚姻法?要做的是本质上评断事物本质上是对是错/*在对方设立的道德败坏的大背景下找辩题之外的逻辑异物显然没错,但是仍主张将一项法律从实践层面抽离,单独讨论其理念上的正当性显然不足取。
*/一个人自愿面对死亡哪里不对?医疗上快刀斩乱麻影响医疗发展,不会人人做生命的勇士,医疗不会停,但是有些疾病短时间内无曙光当医生宣判死亡时,人能不能自主选择。
只有濒死的患者才要面对这一考验与选择。
但不知靠个人的选择,要经过长期的评估。
要求病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有一贯的立场。
当他准备好面死亡,他错了吗?濒死者无惧,没有什么可以强迫他。
真正使他死去的是他对家庭的责任,有错吗?对方所言皆是技术为题,人为自己而活为他人而活,有什么不对? /*正方立论的说服力在于一辩歌唱家般的嗓音、演讲家般语速语调和胼体、排比融汇成的雄厚有力的演讲稿。
一旦一辩演说带来的冲击必须依赖其后高语频且富有攻击性的立论展开,才能在听众头脑中得以维持。
不过,若听众如我这个马后炮评论员一样可以通过调节进度条自由掌控赛场信息输入大脑的速率,可有一边喝茶一边随心所欲地思考与敲键盘,其演说带来的冲击力很快便烟消云散。
观众的关注点将会转移至其论证逻辑。
就战术上而言,辩手不应同对手攀比语频语速,应坚持自身惯常的语言习惯,令整场比赛的速度恢复到焚香品茗,坐而论道的节奏上。
如此,既是稳定己方阵脚,也是减缓对听众输出信息的速率,给予观众冷却激情,理性思考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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