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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律問題 PDF 友善列印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2839號 座談日期: 民國85年00月00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民法第120條(84.01.16)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之六個月告訴期間 ,係自得為告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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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告訴期間應由得為告訴人知悉犯人當日抑或翌日起算,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2839號函認為因《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