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人失蹤如何辦理協尋?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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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失蹤人口係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二、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關於我們 為民服務 訊息公告 預防宣導 互動回饋 小小波麗體驗營 相關連結 性別主流化專區 現在位置: 首頁 > 互動回饋 > 常見問答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 家中有人失蹤如何辦理協尋? 推到: 家中有人失蹤如何辦理協尋? 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問題: 家中有人失蹤如何辦理協尋? 回覆: 由報案人攜帶身分證、私章及失蹤者戶籍資料和相片,到就近分駐(派出)所申報。

完成報案手續後,當場開立證明。

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立即完成。

壹、失蹤人口係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二、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九、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貳、報案人之種類區分如下: 1.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

2.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

3.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並視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發布日期: 107-03-27 轄區分局: 防治科 :::關於我們本局簡介 所屬機關 榮耀事蹟 好人好事 施政計畫 興建廳舍 其他特色 為民服務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雲端櫃檯 資料查詢 相關文刊 在地社區治安 弱勢關懷 聽語障礙報案電話 防空疏散避難專區 訊息公告最新消息 人事動態 陽光法案 警政統計 資訊公開 流程說明 行政中立 預防宣導抗旱專區 犯罪防治 交通安全 婦幼安全 保防宣導 失蹤協尋 案例分享 影音專區 防制人口販運專區 互動回饋聯絡管道 常見問答 為民服務 小小波麗體驗營活動說明 活動花絮 訊息公告 相關連結重大政策 本市機關 警政機關 官方社群 其他網站 警政統計資料庫 警政統計視覺化查詢專區 性別主流化專區關於我們 專案小組 實施計畫 性別意識培力 性別影響評估 性別統計分析 性別預算 性別宣導 性別歧視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 重要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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