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 - 法務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順應國際潮流,邁向青年自主新頁! 發布日期: 109/12/25;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8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首頁公告訊息 新聞發布 回上一頁 轉寄文章 友善列印 A- A A+ 新聞發布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順應國際潮流,邁向青年自主新頁! 發布日期: 109/12/25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8 點閱次數:12212   立法院於今(25)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

經過立法、行政部門及各界共同努力與支持,通過上開條文草案,使我國民法成年年齡及結(訂)婚年齡更能與國際接軌,貫徹青年自主,並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之規定。

  上開修正草案主要涉及「調降民法成年年齡」、「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以利適用。

上開草案之重點如下:1.調降成年年齡: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2條)。

2.修正結(訂)婚年齡將原規定男性17歲、女性15歲之訂婚年齡,以及男性18歲、女性16歲之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訂婚年齡一律均為17歲,結婚年齡一律均為18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973條、第980條)。

3.增訂配套措施(保障既得權益、施行緩衝期):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並就本次修正前已結婚、修正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明定其婚姻之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俾確保其權益;另訂定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俾利準備因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

  因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及修正結(訂)婚年齡,事涉青年權益及法制上之重大變革,本部及相關部會將持續對外宣導,使民眾均能充分瞭解新制內容,俾利新法能順利施行,讓我國之人權保障再度大步向前走,並能與國際接軌。

附件:109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條文(法務部整理)。

附件下載 新聞稿 新聞稿.pdf (下載次數:888次) 附件 附件.pdf (下載次數:2287次) 回上一頁 收合 法務部簡介 認識法務部 組織架構 重大政策 施政重點 重要措施 所屬機關介紹 司法記者茶敘資料專區 線上服務e點通 查詢系統 線上申辦 我要留言 申訴窗口 法律諮詢資源 律師法涉外業務資訊專區 陳情處理規定 特約通譯名冊 就業資訊 消費者保護(登載內容係資料交流,不代表本部意見) 服務熱區 法務資料庫 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 司法保護資料庫 法律人才資料庫 出版品 法治視窗 法律資源 法律推廣 重大犯罪專論與趨勢分析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中央廉政委員會 本部廉政會報 法眼明察獎專區 法治QA 法務統計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 應主動公開資訊 訴願決定書查詢 法務研究計畫與成果 遊說資訊專區 電子公布欄 中英網站專有名詞對照 資訊安全行政規則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專區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公告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行動化應用軟體服務績效 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案例分享 法務部獎項(勵)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毒品銷燬公告 物價聯合稽查專區 下載專區 Youtube影音下載 動畫下載(Video) 影音下載(Audio) 焦點新聞圖片區 宣導資料下載 公文檔案附件下載系統 網站連結圖示 司法改革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