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31858撤銷解除終止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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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形成權又可以分成: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與選擇權等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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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依作用可分成,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等四大類。

其中形成權又可以分成: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與選擇權等七種。

這裡提出的解除權與撤銷權均包含在上述範圍內,另有終止權可一併討論。

先要知道三者間的差異,分類說明:1.撤銷權: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確定不生效力』,因此撤銷的對象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之後,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溯及確定不會發生效力,民法114條第一項請參考。

2.解除權:是針對『已生效』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發生清算關係』,對於已生效的契約,履行到一半,由於一方當事人違約,法律便賦予他方當事人一個解約權。

他方當事人在解除契約以後,雙方溯及發生清算,之前財產上的給付與對待給付要互相返還、回復原狀,民法259條請參考。

3.終止權:指對於『已經發生』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將來』喪失其效力之權利,並沒有『溯及』,之前的有效,但以後的並不再發生效力,終止權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以往既存的法律關係的有效性,民法424條請參考。

民法 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投手/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加我為好友日誌相簿影音 我的相簿 wellhouse's新文章乙種工業用地使用變更站前威力美三房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遺贈登記一般規定法定地上權光明一路美食街景觀三房竹北縣三美建地竹北光明商圈優質2房 全部展開|全部收合 wellhouse'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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