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故意、過失為違反行政法而應受處罰行為之責難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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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擁有許多行政資源之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對人民而言較合理。
實務見解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98年判字第 1374 號 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又參諸該條之立法理由稱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應無非難性及可歸責,故第 1項明定不予處罰。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