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共工程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 888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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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之程序為主辦機關先行辦理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待設計完成後始招標廠商以施作工程。
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技術服務採購所訂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約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乙方(即工程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等)因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即主辦機關)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故於技師規劃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而造成業主(即主辦機關)之損害時,須對業主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文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9號民事判決,就工程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因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所衍生之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