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淺談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一文- 台灣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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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前(668)期技術專刊欄,有一篇由陳錦芳技師從一則法院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9號民事判決)案例,談論到設計人有關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

筆者曾參與過一些行政院工程會工鑑會的法律鑑定案件,對於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漫無章法,心感戚戚,因此,對這個題目有些思考,願意在此分享筆者的一些心得,希望對吾輩技師有所助益。

      在回應之先,筆者參考了台中地院該案完整之判決資料。

法院的判決結果,係由定作人負50%的責任;設計監造顧問和承包商各負25%之責任。

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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