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債也算移轉財產,保單變更「這一項」小心被課稅!贈與稅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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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規定,包括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無償替人購置財產的資產或購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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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小孩置產、還債也算移轉財產,保單變更「這一項」小心被課稅!贈與稅眉角有什麼要注意?
黃健誠
稅制
達志
2021-09-02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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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眾都知道若能善用保單的特性,可以達到資產傳承的目的,不過,其中卻牽涉不少稅務問題,特別是贈與稅的部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民眾自己的保單要保人,若是無償變更為別人的名字,這樣的行為也屬於贈與,若該保單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仍需主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保單更改「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 超過額度要繳贈與稅
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另外,在第111條的規定中:「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意即「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對於被保險人的保險契約生效後,可享有如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權利,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雖然保單可變更「要保人」,但是,國稅局指出,民眾變更保單的要保人,屬於移轉保險法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而這種作法屬於贈與行為,因此,需按要保人變更日期的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小明在民國100年時,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且持續繳納保費多年,而在民國105年時,將這些保單的要保人更改為他的兒子,這也代表小明將自己在105年以前所繳保險費累積的權利價值,無償贈與給兒子。
且該保單價值總額為1,8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度,因此,扣除免稅額以後,小明與他的兒子仍需補繳158萬元的贈與稅,又因為該案例未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辦理贈與稅申報,還需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死亡前兩年變更要保人為「這些對象」 保單價值將納遺產總額計算
民眾變更要保單保人除了牽涉贈與稅問題以外,也可能與遺產稅有關。
因為,若是在原要保人死亡前2年,該保單將其要保人變更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這樣的贈與行為已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中的「視為遺產之贈與」。
因此,若是原要保人在死亡前兩年,有變更要保人為上述對象時,該保單的保單價就必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其遺產稅額。
這些稅務眉角要注意!替小孩買房、還債也屬「贈與行為」
保單無償變更要保人屬於移轉財產的行為,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仍須申報其贈與稅,不過,除了保險以外,民眾在移轉財產上較容易疏忽的問題還包括,無償或以不對等代價,替他人置產、負擔債務,亦或是替無行為能力者購置財產、沒有買賣證明的二等親財產交易等,都被視為遺產與贈與稅法中的「擬制贈與」,因此這樣的贈與行為,也須課徵10至20%不等的贈與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規定,包括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無償替人購置財產的資產或購置之不動產、替無行為能力者購置財產、二等親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等,都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像是民眾用低於市價相當多的價格,售出房產給子女、替子女償還房貸,或是以自有資金替他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證券等,這些行為都是贈與財產給他人,因此也會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行為,進而課徵贈與稅。
依照目前現行法規,每人每年有220萬元的「一般贈與稅額」。
另外,如果子女婚嫁,父母在前後半年還享有贈有子女100萬元的「婚嫁贈與免稅額」,若贈與額度超過免稅額度,則依贈與淨額累進級距課徵10至20%不等的贈與稅負。
延伸閱讀:「遺產中的遺產」小心被課稅!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遺產免稅嗎?國稅局:關鍵在「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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