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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18 年05 月23 日. 修正日期: ... 第124 條. (年齡之計算)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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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18年05月2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1月20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法88.04.21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2.本法110.01.13修正之第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條條文及刪除之第981、990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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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期日及期間第119條(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
章之規定。
第120條(期間之起算)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121條(期間之終止)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122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123條(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法)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第124條(年齡之計算)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知其出生之月,而不
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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