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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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24 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 檢視現行法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108年06月1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4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知其出生之月,而不 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4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8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 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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