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權處分-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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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利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之行為。
1. 無權利人:指對標的物無處分權之人。
2. 以自己名義:此為與無權代理(以本人名義)最主要不同。
3. 處分行為:
指法律上處分之狹義處分行為,即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不包含法律上處分之債權行為及事實上處分。
1. 原則:
(1)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118第1項)。
(2) 經有權利人之拒絕承認而確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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