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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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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109年08月20日修正) 第6條 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 重桿,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 、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 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材質及吊桿之傾斜角 ,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 重。

顯示立法理由民國85年04月17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額定荷重之定義。

二、未具伸臂或吊桿者,其額定荷重係自吊升荷重減去吊、抓斗等吊具重量所得之 荷重;具有伸臂、吊桿者,應視其構造、材質、伸臂或吊桿之長度、傾斜角之大 小、吊運車之位置等相對應情形下能承吊之最大荷重,扣除吊具重量所得之荷重 ;自最大至最小傾斜角,或自最長伸臂至最短伸臂下所能吊升之各該荷重,於荷 重性能表或性能曲線表應有記載,可資遵循,故應考慮傾斜角、伸臂長度、吊運 車位置等變化,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爰分三項分別規定。

民國97年05月08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五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

並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二項「固定式起重機、 」修正為「固定式起重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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