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具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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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固定式起重機經檢查合格應於明顯處標示吊升荷重或額定荷重
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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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具解釋函
1.手動人力吊車不適用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2.起重設備使用「吊鏈」應否設置防止過度捲揚之疑義
3.釋復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有關「強風、大雨」之標準及「工程事業區域」之劃分標準
4.起重機具有摩擦隅合裝置者,可免另外裝設防止過度捲揚裝置
5.設置架空式移動起重機相對空間不足處置疑義
6.抓木機是否屬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之移動式起重機
7.炸藥類製造處理場所裝置架空固定式起重機疑義
8.CNS6543B4039架空移動起重機國家標準是否適用橋式(含貨櫃)固定式起重機及起重機之電氣安裝是否應依電業法有關規定之材料及施工方法疑義
9.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五.五節所稱「防止感電之圍柵」設置疑義
10.高空作業平臺車應屬何種機具設備,其操作人員應具資格及應受專業訓練為何疑義
11.固定式起重機之人行道及檢點台設置疑義
12.對未具國家標準之起重升降機具是否暫緩受理檢查疑義
13.雇主新設固定式起重機在實施竣工檢查時發現所設之起重機部份裝置係舊品應否受理檢查疑義
14.移動式起重機之機械式桁架拆換為打樁導軌架座是否需有過捲預防裝置及過負荷警報裝置疑義
15.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疑義
16.「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條疑義
17.起重機具吊鉤之檢查疑義
18.領有吊升荷重五公噸以上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不具有操作吊升荷重五公噸以上固定式(塔式)伸臂起重機資格
19.固定式起重機經檢查合格應於明顯處標示吊升荷重或額定荷重
20.舊有廠房新設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之支撐等間隔處理疑義
21.領有吊升荷重五公噸以上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證書者,得免參加「使用起重機設備從事吊掛作業」特殊安全衛生訓練
22.固定式起重機具檢查收費率疑義
23.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及定期檢查時所採額定荷重疑義
24.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所設置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處理原則
25.空中纜車之機具設備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危險性機械疑義
26.參加吊升荷重五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者可否操作貨櫃跨載機疑義
27.固定式架空移動起重機於同一單軌桁架裝設兩台吊升荷重兩公噸之吊運車疑義
28.舊有廠房新設固定式起重機之檢點台設置疑義
29.國外進口起重機檢查疑義
30.「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疑義
31.有關吊鉤安全率之決議
32.固定式起重機(塔式),其伸臂長度變更,是否應申請變更檢查,如須申請,應檢附之資料為何等疑義
33.移動式起重機應如何標示荷重
34.檢查合格之舊有移動式起重機,變更構造檢查疑義
35.辦理輪行式移動式起重機之定期、清查檢查受檢地點疑義
36.固定式起重機擬變更為中型者,事業單位將原檢查合格證交回,檢查機構准駁之依據疑義
37.移動式起重機(包括新製或舊有)後方安定度之實施疑義
38.起重機具變更「吊升荷重」如何認定之疑義
39.起重機具檢查合格證補發事章
40.起重機具空載行駛時是否須指派人員指揮
41.起重機吊鉤之構造及檢查等,適用中國國家標準(CNS
5394B2441)「吊鉤」有關規定
42.固定式起重機增設副捲揚設備,應否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43.捷運工地挖掘連續壁使用之MASSAGO挖掘機是否屬移動式起重機疑義
44.貨櫃跨載機之構造、安全設備、強度計算等是否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辦理疑義
45.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於實施定期檢查時,撓度試驗疑義
46.道路拖吊車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疑義
47.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應向航政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
48.移動式起重機之組合式伸臂,若因中繼伸臂損壞,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49.起重機具吊鉤強度計算疑義
50.積載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過捲預防裝置,請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辦理
51.移動式起重機過負荷預防裝置檢查疑義
52.履帶式起重機經加裝環座於定點使用時應以何種型式之起重機認定疑義
53.移動起重底部吊桿之主桿有斷裂焊補,應申請變更檢查
54.設置於屋外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如何設置暴風防止逸走裝置疑義
55.施工中建築物最高層樓頂架設之起重機於施工過程中得否拆卸,於颱風來襲時應採何種安全措施及相關人員應負責任疑義
56.固定式伸臂起重機清查檢查及定期檢查荷重試驗之額定荷重疑義
57.已取得檢查合格證之電磁吸盤式起重機設置蓄電設備疑義
58.移動式起重機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惟未依規定報備者,如擬恢復使用其檢查疑義
59.參加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結業者,可否從事碼頭三十五公噸固定式橋式起重機工作
60.移動式起重機之吊鉤與掘削抓斗於原設計可變換使用時檢查疑義
61.跨載機操作人員應受何種訓練始能擔任疑義
62.發電廠發電機及水壩閘門之第一類起重機,大修時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63.動力鏟操作相關安全規定
6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等第四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疑義
65.「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疑義
66.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是否應申請危險性機械檢查疑義
67.起重機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其停用期間可否免除每月自動檢查疑義
68.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或使用檢查時得不必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之期限
69.起重機具因定期檢查初、複查不合格,待檢期間耗時甚久,於完成修護後,應辦理何項檢查疑義
70.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所採「額定荷重」疑義
71.固定式起重機應否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疑義
72.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
73.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於實施勞動檢查時,未當場發現使用事實之處理原則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雇主等疑義
74.國防事業單位之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疑義
75.國外進口之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檢查、使用檢查應附之品管等相關文件認定疑義
76.有關打椿機、夯實機、鑽孔機、連續壁施工機械及全套管基椿施工機械等營建機械,是否屬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
77.遷移已檢查合格之門型起重機,於辦理竣工檢查時,可否免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疑義
78.電動起重機吊具上方設置之彈簧作動曲桿及極限開關之裝置疑義
79.移動式起重機修改其駕駛室位置者,應否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80.合格證之換發
81.起重機吊鉤檢查之標準疑義
82.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裝置損壞或拆除合格狀態之疑義
83.國外進口之起重機所檢附之CE MARK 認證合格證,可否認定為「品管等相關文件」疑義
8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關標示疑義
85.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之定期檢查,是否得免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86.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之補發、換證等業務,是否由代行檢查機構辦理
87.所詢有關八十年左右製造之固定式起重機,無法提出結構材質證明書者,同意得以抗拉強度最低值計算
。
88.檢查機構或代檢機構受理變更危險性機械法定構件備查案,應互為副知
89.有關「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之「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等執行認定尺度乙案
90.垃圾焚化廠發電機專用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免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91.有關擬申請固定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之型式檢查,是否應附「工廠登記證」乙案
92.有關外國進口之移動式起重機具有國外各項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其中吊桿強度計算採有限元素分析法,是否予以受理
93.有關進口之義大利吊升荷重七百七十五公噸運樑車,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可否免附左右安定度計算及不實施安定性試驗疑義乙案
94.「垂直式自重卡榫油壓離合器千斤頂」是否屬固定式起重機疑義
95.德國進口之移動式起重機採用德國標準DINEN
25817等標準規定設計、製造者,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96.拖板車頭附加吊桿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疑義
97.設置於發電廠及水閘門之起重機,如於定期檢查無法實施荷重試驗時,應如何處理
98.移動式起重機,可否依其實際作業中最小作業半徑所能吊升之最大額定荷重,予以設置吊鉤疑義
99. 起重機結構部分之鋼材,其熔接焊道採用「超音波檢驗」合格者,可否比照採取施以「放射線檢查」之熔接係數取100%疑義
100.自國外進口當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動機,申請依該國標準檢查疑義
101.有關製造人未於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前,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可否程序補救,於申請竣工檢查時,檢附「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俾據以辦理
102.本國製造鎚頭型伸臂式起重機經清查檢查合格遷移位置辦理檢查疑義
103.有關移動式起重機擬增加副捲鋼索及吊鉤如何辦理檢查之疑義
104.日本進口之「移動式油壓履帶起重機」,採用日本厚生勞動省「移動式起重機構造規格」等規定設計、製造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同意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105.有關製造人未於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前,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證明」者,雇主於申請竣工檢查時,提出「型式檢查合格證明」,檢查機構受理上開檢查之申請,是否牴觸法令規定疑義
106.清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經定期檢查不合格,擬降低吊升荷重檢查疑義
107.有關二座固定式起重機,其同步共同負載一吊具從事吊物作業,可否視為一座固定式起重機
108.有關起重機品管文件及材質證明文件等認定疑義
109.「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十六條所稱「預防過捲之警報裝置」之設置疑義
110.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危險性機械)已逾使用有效期限一年以上,未依規定向來查機構報備者,是否得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乙案
111.有關經檢查合格之起重機,在不逃避檢查之前提下,得否降低吊運車、捲揚馬達、鋼索、吊鉤等之吊升能力,申請降低起重機之吊升荷重乙案
112.有關起重機具吊升荷重疑義
113.有關起重機之結構部份材質不明,可否以其最低抗拉強度計算乙案,請依本會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台九十勞檢二字第00四九二五一號函辦理
114.有關具有移動式起重機型式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否申請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疑義
115.有關移動式起重機前方安定性試驗疑義
116.有關固定式起重機經清查檢查合格取有檢查合格證明後,遷移位置申請竣工檢查合格其有效期限應如何核發
117.固定式起重機擬提高吊升荷重,應辦理何種檢查疑義
118.起重機具無相關基本資料(無原始計算書、銘牌、材質證明等)時,其吊升荷重認定疑義
119.實施危險性機械檢查時,事業單位未僱用或選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操作人員會同檢查,是否得判定不合格疑義
120.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俗稱天車),於零件(如鉤頭)汰換過程中,因無法取得原廠同款零件,致無法順利完成變更疑義
121.危險性機械前經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發證後,事後發現前所送檢查資料涉有偽造情事,是否得撤銷檢查格證疑義
122.移動式起重機之起重吊掛作業等,違反前次檢查通知限期改善相同事項處罰疑義
123.經清查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其加設副桿(補助桿),可否直接登錄於檢查結果證明,免再申請檢查疑義
124.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規定檢查執行疑義
125.已設置之吊升荷重3公噸固定式起重機,如因其製造廠商及製造日期不詳者,可否由具型式檢查合格之廠商,依現有機械計算實際吊升荷重能力後,申請檢查疑義
126.有關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排程事宜
127.「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發布施行前,完成設計或已製造之移動式起重機,得依當時法令實施檢查
128.有關固定式起重機撓度試驗疑義
129.為防止事業單位以逾期實施定期檢查方式,造成其再檢查期限得逐年延後之做法
130.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52條第2項走道防止人員墜落設施疑義
131.有關貨櫃碼頭堆置區劃定禁止人員進入,並以電腦取代人力,起重機具作業時是否須設置指揮人員疑義
132.已接受吊升荷重未滿5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操作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未滿5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有否疑義
133.有關發電機專用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免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134.有關架空式起重機吊升荷重之認定疑義
135.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假荷重試驗疑義
136.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設置時間證明文件認定疑義
137.既有危險性機械材質不明者,其強度認定疑義
138.移動式起重機之過負荷預防裝置疑義
139.檢查發現使用專用搭乘設備固定或焊接於移動式起重機伸臂或吊掛於吊鉤從事高處作業之處理方式
140.有關既有移動式起重機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疑義
141.有關積載型移動式起重機過負荷預防裝置安全檢查疑義
起重機具解釋函彙編
1.主題摘要:「手動人力吊車不適用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內政部六十九年四月五日依內勞字第一二五四五號函
手動人力吊車不適用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但如改用全自動單軌者則適用該規則,惟其作業、管理人員均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之規定施以吊掛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
2.主題摘要:起重設備使用「吊鏈」應否設置防止過度捲揚之疑義
內政部六十九年四月十日臺內勞字第一三九二六號函
按勞工安全衛生設施第一百零五條:「起重設備之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觸碰,應有防止過度捲揚胴接觸碰接,應有防止過度捲揚鋼索之裝置。
」之規定,旨在預防起重設備過度捲揚所引起之危害,起重設備如使用「吊鏈」而非「鋼索」,但具有過度捲揚之虞者,自均應採取預防措施。
又手動人力吊車係非動力起重設備可免設置。
3.主題摘要:釋復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有關「強風、大雨」之標準及「工程事業區域」之劃分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年三月四日台內勞字第二七四三號函
一、所謂強風大雨如用於事後檢查指十分鐘的平均風速每秒十公尺以上者為強風;一次之降雨量達五○公釐以上者為大雨,如用於事前防範及停止作業規定,應據當地有關之氣象預報及作業地區狀況,預想該作業之危險性,如有災害發生之虞即應適用。
二、該「工程專業區域」係指事業單立所承辦某一工程因作業需要使用之區域範圍。
惟當該區域範跨越二縣(市)以上時,應視需要於各縣市增設適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4.主題摘要:起重機具有摩擦隅合裝置者,可免另外裝設防止過度捲揚裝置
內政部七十年四月二十一日七十臺內勞字第一五四四二號函
起重機具有摩擦隅合離合裝置(Friction
Coupling
Clutch)者,准予免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五條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五十五條「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至少保持0.二五公尺距離之防止過度捲揚裝置」之限制。
以摩擦隅合離合裝置之吊車,如具有當吊荷物上升碰到擋皮或捲上裝置,離合器即行打滑空轉,吊荷物仍停留在上極限之位置,而鋼索保持一定之拉應力,無因鋼索過捲而使鋼索切斷、吊荷物落下之虞,已有相當於預防過荷重及一般極限開關過捲預防裝置效能,不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五條限制。
5.主題摘要:設置架空式移動起重機相對空間不足處置疑義
內政部七十年十二月廿六日七十台內勞字第五五0五六號函
該架空式移動起重機除可依該廠採行之補救方式,於保養、修護時將該機駛至兩橫樑間加以固定,使屋預與其人行道間保持一.八公尺之距離或於其人行道設置高一.五公尺以上有簷之頂蓬以免作業員工碰觸橫樑、並於顯著地點懸掛警告標誌禁止非吊車修護人員攀登。
6.主題摘要:抓木機是否屬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之移動式起重機
內政部七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七十一臺內勞字第一0三二八七號函
該抓木機之動作雖與移動式起重機類似,然其係使用動力對貨物抓升非為吊升,其構造與一般所稱移動式起重機有所不同,故不宜將其列入移動式起重機類。
7.主題摘要:炸藥類製造處理場所裝置架空固定式起重機疑義
內政部七十二年三月卅一日七十二台內勞字第一四五八三三號函
炸藥乃屬高危險性物質,自不宜裝置架空固定式起重機,如屬作業必須,除按「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及「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動力設備應採防爆型,其鋼纜應有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應有防脫裝置,其設備及附件均應從嚴檢查審核。
8.主題摘要:CNS
6543B4039架空移動起重機國家標準是否適用橋式(含貨櫃)固定式起重機及起重機之電氣安裝是否應依電業法有關規定之材料及施工方法疑義
內政部七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臺內勞字第二六0一九七號函
一、橋式(含貨櫃)固定式起重在構造上與架空移動式起重機有所不同,應不適用CNS6543
B4039架空移動起重機國家標準。
二、起重機之電氣安裝除應符合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規及國家標準規定外,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亦應符合電業法有關規定之材料及施工方法等。
9.主題摘要: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五.五節所稱「防止感電之圍柵」設置疑義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內勞字第二七一四一二號函
一、固定式起重機供電線之電壓為直流電七五0伏特以下或交流電六00伏特以下者,其所設置「防止感電之圍柵」與供電線之間距於乾燥場所應保持二.五公分以上,在潮濕場所應保持在四.五公分以上距離。
超過上述電壓者其間距與電壓大小有關,應視情況採取適當安全距離,並均應以能確實防止感電為原則。
二、圍柵本身護條間隙以能達到隔離、防止誤觸、感電危險為原則。
10.主題摘要:高空作業平臺車應屬何種機具設備,其操作人員應具資格及應受專業訓練為何疑義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內勞字第二七四八四五號函
一、高空作業平臺車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起重機之規定要件不符,應不列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管理。
二、該項機具操作人員應受之訓練,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11.主題摘要:固定式起重機之人行道及檢點台設置疑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一月十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二八四二六一號函
一、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之人行道與上方建築物之支撐、橫樑等其間隔應在一.八公尺以上。
如間隔不足必須降低人行道加以改善,惟間隔高度差距過大時可依本部七十年十二月廿六日(七十)台內勞字第五五0五六號函之補救方式處理。
二、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5.1節規定設置之檢點台應以堅固之架立於地面不致翻倒並應有防止人員墜落之設施,達到檢點目的為原則,其安全可比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原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施工架及其他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12.主題摘要:對未具國家標準之起重升降機具是否暫緩受理檢查疑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二日臺內勞字第三四四一0七號函
一、內政部業已發布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機、升降機、吊籠等檢查構造標準有關強度計算問題應依各該標準及國家標準有關規定辦理。
二、現行標準無明確規定或特殊結構之機具可參考國外標準及依學理判定。
13.主題摘要:雇主新設固定式起重機在實施竣工檢查時發現所設之起重機部份裝置係舊品應否受理檢查疑義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台(七五)內勞字第四五八九0七號函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係指「新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應申請竣工檢查,並非指該固定式起重機須為新品,如固定式起重機部份裝置係舊品仍應受理檢查。
14.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之機械式桁架拆換為打樁導軌架座是否需有過捲預防裝置及過負荷警報裝置疑義
內政部七十六年七月廿九日台(七六)內勞字第五二四三九九號函
本案移動式起重機因作業上需要拆去其機械式桁架直接按裝打樁導軌設備,從事打樁作業者,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移動式起重機係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不符,應不視為危險性機械。
15.主題摘要: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疑義
內政部七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內勞字第三四一八號函
一、該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所稱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係指同規則第十條第二項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二、有關同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走行試驗」,對於吊升一.二五倍額定荷重需使用外伸撐座之起重機如何實施乙節,該類使用外伸撐座之起重機,其荷重試驗仍應依同規則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吊升、旋轉、走行等試驗,惟如設計上僅供吊升、旋轉作業,而無走行吊舉作業功能者,得由原製造廠提供設計證明等相當文件,經檢查機構認可後,始可免除走行吊舉試驗,並於檢查合格證上註明:「不得從事走行吊舉作業」。
三、同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所稱「最不利安定之條件」如左:
(一)輪型式移動式起重機為正側面位置。
(二)後方安定度最不利之條件,係依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所記載作業半徑與額定荷重之範圍內,取最短吊桿及最大傾斜角之無額定荷重狀態。
四、有關使用油壓系統之移動式起重機,其吊升之容量如於國外業已設定完成並於外部加封致難實施過負荷之作業乙節,如該起重機自國外進口且具有相當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依同規則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實施檢查。
如無相當證明文件者,其依同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設置之安全閥應予調整設定壓力或予拆除,俾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
16.主題摘要:「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條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台七七勞安二字第一00六六號函
有關台電核一廠之單軌電動吊車僅為動力吊升,而水平搬運係以手拉鏈操作,並無其他動力是否屬於固定式起重機乙節,經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又國家標準CNS
5510
B1162所稱起重機係指「使用動力或人力作上下、左右及前後吊升或搬運物品之機械」。
是以凡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而水平搬運貨物係其目的,無論以動力或人力為之,均應屬之。
如其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者自應依規定申請檢查。
17.主題摘要:起重機具吊鉤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八月廿六日台七十七勞檢二字第一八四九二號函
有關起重機具吊鉤之檢查,若已檢附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如S35C)及鍛造正常化處理證明者,依CNS
3828G3086表三規定其抗拉強度以52Kg/mm2計算,如有淬火、回火證明者以58Kg/mm2計算,無須另行檢附拉力試驗報告。
18.主題摘要:領有吊升荷重五公噸以上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不具有操作吊升荷重五公噸以上固定式(塔式)伸臂起重機資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台七十七勞安二字第二八四九四號函
依「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二條及內政部六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台內勞字第七三四四0五號函規定之固定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訓練課程內不同,其結業證書亦異。
19.主題摘要:固定式起重機經檢查合格應於明顯處標示吊升荷重或額定荷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0八四二五號函
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八、一節及中國國家標準架空移動式起重機CNS
6543第九節之規定應在操作者及吊掛作業者易見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應標示吊升荷重。
據此,荷重標示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為地面以按扭等操作者,應在桁架或伸臂上僅標示額定荷重,而於其他適當場所標示吊升荷重。
二、如以駕駛室操作者,除於桁架或伸臂上標示額定荷重外,並應於駕駛室操作銘板上或易見處標示吊升荷重及額定荷重。
20.主題摘要:舊有廠房新設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之支撐等間隔處理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三八九九號函
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二、五、一節之但書規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設有檢點或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而設置之設備者,得免設置走道。
故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內之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未於起重機護架上設置人行道者,其與建築物之界限距離,不需依規定辦理。
準此,如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之空間不足,改善困難者,可採將該起重機之走道封閉,不予使用,另設置符合規定之檢點台或檢點設備。
21.主題摘要:領有吊升荷重五公噸以上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證書者,得免參加「使用起重機設備從事吊掛作業」特殊安全衛生訓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七月廿日台七十八勞安二字第一八二00號函
查使用起重機設備從事吊掛作業係起重機操作之一環,現行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已包含起重吊掛作業有關課程及實習,領有上述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證書者,自得從事起重吊掛作業。
22.主題摘要:固定式起重機具檢查收費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九月廿七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二三七一三號函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具有二部以上吊運車或捲揚機時,其檢查收費率以其中最大一部之吊升荷重值認定標準,並依起重機具定期檢查收費費率表所對應之每座次收費額收費。
23.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及定期檢查時所採額定荷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月廿三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二五七八六號函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及定期檢查時所採「額定荷重」,係指荷重性能表所列任一角度之額定荷重。
24.主題摘要: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所設置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處理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一月九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三0四五八號函
有關未僱用勞工之事業單位所設置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依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八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一九五四二號函處理原則,政府檢查機構不宜派員檢查並發證,惟貴處得依權責輔導其委託民間代行檢查機構協助檢查改善,並實施安全管理。
25.主題摘要:空中纜車之機具設備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危險性機械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台七十九勞安二字第0一0四0號函
本案設備係以鋼索架設兩端,上附吊籃,以一小型發動機之絞盤捲揚鋼索吊其作傾斜上下搬運建材,類似空中纜車者,查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吊籠之結構有別,應不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26.主題摘要:參加吊升荷重五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者可否操作貨櫃跨載機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二月廿三日台七九勞安二字第0四一四二號函
「貨櫃跨載機」屬「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移動式起重機,經參加吊升荷重五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者,自具有操作貨櫃跨載機之資格,惟基於貨櫃跨載機之構造及操作方法特殊,雇主得視事實需要,對該操作人員加強施以必要之操作安全有關訓練。
27.主題摘要:固定式架空移動起重機於同一單軌桁架裝設兩台吊升荷重兩公噸之吊運車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台七九勞安二字第0五九四0號函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十條之規定「所稱吊升荷重,係指適應固定式起重機之構造及材質,其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對具有兩個以上吊運車之起重機,應考量同時滿載使用等最不利時之作業安全,其吊升荷重應以該起重機可承受之主輔額定荷重及吊具重量為準,並值在三公噸以上者應申請檢查合格使用。
28.主題摘要:舊有廠房新設固定式起重機之檢點台設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一0二一四號函
查內政部七十四年一月十日台內勞字第二八四二六一號函釋之檢點台係立於地面,屬移動式者;若於廠房上方設置固定式檢點台,則應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並達到安全及充分維修檢點之功能。
29.主題摘要:國外進口起重機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台七十九勞安二一一九九七號函
所詢國外進口起重機檢查疑義乙節,經查現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對國外進口具有相當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酌免除其部分或全部之檢查」,所稱「相當證明文件」,係指國外政府檢查機構或該國政府授權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
對於國外業經實施檢查合格之項目,如構造、性能、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等,具有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酌免除重複實施;至於強度計算式等,如採用其他國家之標準實施檢查者,則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30.主題摘要:「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台七十九勞安二字第一八六三二號函
一、移動式起重機如更換同規格之備品或變更部分之能力、材料、形狀及尺寸未變者,不視為變更,無「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適用。
二、申請變更報備、變更檢查時,應附變更部分之圖面,其足以表明該機具變更部分之組配、形狀及尺寸等,如涉及結構強度之改變,應附強度計算書及結構部分之材料種類、材質及尺寸,並應以中文標示及說明為宜。
三、國外進口者,原廠證明及原製造國獨立公證機構檢驗合格證明,僅供參考,無法替代申請應備之圖件,惟如係進口國政府檢查機構或該國政府授權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者,檢查機構得據以免除其部分或全部之檢查。
31.主題摘要:有關吊鉤安全率之決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七九勞檢二字第二0四五二號函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制定要領及吊鉤安全率」會議記錄:
一、起重機具吊鉤材料係鍛造時,應經熱處理並檢附熱處理證明,其熱處理過程依附錄表一及表二規定辦理,其抗拉強度取表中之抗拉強度最低值。
二、起重機具吊鉤抗拉應力之計算,採直樑及近似斷面係數(外切梯形)方式計算。
32.主題摘要:固定式起重機(塔式),其伸臂長度變更,是否應申請變更檢查,如須申請,應檢附之資料為何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十月廿三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二五0六五號函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伸臂等構造部分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至申請變更檢查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面,其應足以表明變更部分之組配、形狀及尺寸等,如步及結構強度之改變,並應檢附強度計算書及結構部分之材料種類及材質,以利實施檢查。
33.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應如何標示荷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台七九勞檢二字第二八六六九號函
有關「研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處理及複查收費」等有關事宜會議決議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操作者及吊掛作業者易見處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其標示牌尺寸以長四十五公分、寬二十公分為原則,並應於駕驗室適當位置標示最大額定荷重、吊升荷重及性能曲線表;如裝輔助吊桿者,應加註輔助吊桿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
34.主題摘要:檢查合格之舊有移動式起重機,變更構造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二九一六二號函
經檢查合格之舊有移動式起重機,如擬變更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35.主題摘要:辦理輪行式移動式起重機之定期、清查檢查受檢地點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二九七0八號函
一、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定期檢查荷重試驗如經檢查機構認無必要,得免實施者,及受檢事業單位已備妥荷重物或無法至貴會指定之場所者不得要求其前往受檢。
二、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貴會辦理檢查時,應將受檢單位地點等,事前向當地檢查機構報備,其目的在便於檢查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故應將實際受檢地點一併函報檢查機構。
36.主題摘要:固定式起重機擬變更為中型者,事業單位將原檢查合格證交回,檢查機構准駁之依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二月七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四00號函
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十八條所稱固定式起重機如變更為中型者,其吊升荷重之變更,應依據定期檢查或變更檢查等結果認定。
本案起重機吊升荷重之變更,如不符上開規定,檢查機構自應不予核准。
37.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包括新製或舊有)後方安定度之實施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一九五八九號函
一、有關移動式起重機(包括新製或舊有)後方安定度之實施,請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2.1.4節規定,以計算法為之。
二、查起重機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五十條規定「...,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二七倍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
」,係指可實施測試之前方安定度而言。
38.主題摘要:起重機具變更「吊升荷重」如何認定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二一二六三號函
吊升荷重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變更為中型者,其吊升荷重之變更應依據定期檢查或變更檢查等結果認定,前經本會八十年二月七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四○○號函釋示在案。
至事業單位自願降低、材料容許應力或提高安全係數計算強度,以達低吊升荷重之目的,不符上開規定。
39.主題摘要:起重機具檢查合格證補發事章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九月十二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二三三三二八號函
有關雇主遺失或毀損起重機具檢查合格證時,應由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檢查機構依原合格證最後一次有效期間填入補發之合格證上,並於記事欄註記補發日期之事由後逕發使用,無須加蓋原代行檢查人員職章。
40.主題摘要:起重機具空載行駛時是否須指派人員指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二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四八○二號函
「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人員指揮」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二條已有規定,本案起重機具行駛至吊卸地點進行吊卸作業完畢後,行駛至另一地點或行駛進廠保養、修理等,如該運轉行駛者係單獨作業時,不適用上開規定。
41.主題摘要:起重機吊鉤之構造及檢查等,適用中國國家標準(CNS
5394B2441)「吊鉤」有關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元月廿三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0一五00號函本案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指定適用。
42.主題摘要:固定式起重機增設副捲揚設備,應否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廿五日台八十一勞檢二字第○一四六一號函
固定式起重機所增設之副捲揚設備如未涉及該起重機整體構造部分之變更時,宜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審核所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無疑後予以備查。
43.主題摘要:捷運工地挖掘連續壁使用之MASSAGO挖掘機是否屬移動式起重機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台八十一勞檢二字第一六四○一號函
捷運工地挖掘連續壁使用之MASSAGO挖掘機,查符合「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移動式起重機之定義,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危險性機械。
該移動式起重機械抓斗部分與吊鉤有別,其安全係數得免依吊鉤等計算標準。
44.主題摘要:貨櫃跨載機之構造、安全設備、強度計算等是否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辦理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廿五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二七二六七號函
本案貨櫃跨載機雖為輪行式,可自行移動於陸上,惟其構造較類似固定式起重機,有關其構造、安全設備、強度計算等,於適用「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認有窒礙時,得參照「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45.主題摘要: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於實施定期檢查時,撓度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四九八二八號函
如起重機依規定需實施荷重試驗者,應同時測其撓度,以期了解於長期使用,特殊狀況使用或意外情形使用下,其結構、材質之疲勞強度變化情形,以為檢查判定之依據。
46.主題摘要:道路拖吊車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二勞安二字第0三五0五號函
本案拖吊車雖具有起重油壓動力之起重設備,惟被拖吊汽車之後輪仍著地迴轉於道路,該「拖吊」與「吊升」有別,不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所稱「移動式起重機」。
47.主題摘要: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應向航政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三月二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一一四二二號函
依船舶法第五十條及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船舶設備包括貨物裝御設備等,該裝御設備之型式結構材料、與製造,應經航政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檢查及試驗合格認可,唯對特種船舶(如挖泥船之挖泥設機械等)作業所需之工具及設備,不屬同法規定之貨物裝卸設備。
48.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之組合式伸臂,若因中繼伸臂損壞,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廿二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一八六三二號函
該起重機伸臂如為可拆卸組合式,經組合後仍於原核定之吊升荷重下使用時,非屬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變更事項,自無變更檢查申請之適用。
49.主題摘要:起重機具吊鉤強度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四一一二八號函
一、有關可否依照中國國家標準CNS
5394中起重機具吊鉤靜態強度為安全載重之兩倍檢驗乙節,函中吊鉤使用載重為四十噸,其靜態強度為安全載重二倍應為一六0噸。
另因吊鉤使用載重超過一二.五噸者,由於抗拉試驗機之關係而產生檢驗上之困難時,得以強度計算法代替。
如其確為同批製品經安全載重試驗合格,變更同批中之另一吊鉤使用時,無需再作強度計算。
二、另吊鉤危險斷面強度計算,基於吊掛安全,應考量相關危險斷面不宜局限與載重垂直面之斷面,其安全率得依標準及本會七十九年八月卅一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二0四五二號函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判定要領及吊鉤安全率」會議紀錄決議規定辦理。
50.主題摘要:積載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過捲預防裝置,請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廿六日台八十三勞安二字第八0三三七號函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間距,應保持0.二五公尺以上。
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者為0.0五公尺以上。
業於「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五十五條訂有明文。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七條規定,自得從其規定。
51.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過負荷預防裝置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台八十三勞檢二字第八六九四五號函
有關「移動式起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4.2.1節所稱「過負荷預防裝置」應具備之機能與構造如左:
一、機能:
(一)
能使該移動式起重機所吊升之荷物於超過額定荷重(係指對應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以下均同。
)時,能立即自動停止該移動式起重機之動作,或該移動式起重機所吊升之荷物之重量有超過額定荷重之虞時,該荷物之荷重在超過額定荷重前能發出警報聲響之機能者。
(二)
款之「自動停止」之裝置,其動作精度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之百分之十。
二、構造:
(一)
具有容易檢點及調整且為牢固之構造。
(二)具有不因雨水或粉塵之侵入影響其機能之構造。
(三)具有不因受該移動式起重機之振動、衝擊等影響其性能之構造。
三、如為電氣式構造者,除依前項規定者外,並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份與其外殼間之絕緣,於實施絕緣效
力試驗時,其絕緣效力試驗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總號二九三○(交流電磁開關)絕緣電阻及耐壓試驗項所規定之標準。
(二)
將主電路直接切斷之器具,甚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份於實施溫度試驗時,其溫度試驗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總號二九三○(交流電磁開關)溫度試驗項所規定之標準。
四、過負荷預防裝置應貼附表示有適合安裝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吊升荷重、製造日期及製造人等之銘板。
52.主題摘要:履帶式起重機經加裝環座於定點使用時應以何種型式之起重機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台八十三勞檢二字第八九○六一號函
一、本案履帶式起重機為提高吊升能力於加裝環座後定點使用,仍應認定為移動式起重機。
二、本案起重機於申請檢查時應同時檢附該環座及專用吊桿之構造圖及強度計算書,並應對加裝環座時實施荷重試驗。
至於合格證吊升荷重之簽署除填註未加裝環座之吊升荷重外並應註明加裝環座時之吊升荷重。
三、另有關本案起重機改變基座前後之操作、安裝、維護保養及工作規範,請督促事業單位確實分別依原廠商相關規定辦理。
53.主題摘要:移動起重機底部吊桿之主桿有斷裂焊補,應申請變更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廿四日台八十三勞檢二字第九六五八五號函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上開所稱之主桿)等構造部分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該伸臂為起重機主要之結構元件之一,其有斷裂重新焊補情形時,視為變更,應依上項規定辦理。
54.主題摘要:設置於屋外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如何設置暴風防止逸走裝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台八四勞安二字第一一二六六四號函
設置於屋外之固定式起重機,如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設有防止逸走之裝置,係「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明定,雇主對於設置於屋外軌道上之走行起重機,為防止暴風時逸走,應有逸走防止措置。
依上開規定,該起重機應設有固定基礎與軌夾之防止逸走裝置,並應具有能承受對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狀態計算所得之風荷重之性能,其原動機之馬力應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仍能安全駛至止逸走裝置之處所,業於「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四.六節明文規定。
55.主題摘要:施工中建築物最高層樓頂架設之起重機於施工過程中得否拆卸,於颱風來襲時應採何種安全措施及相關人員應負責任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台八四勞安二字第一一三六八八號函
一、所述本案起重機重量為一.五噸,經查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係以起重機之吊升荷重而為規範,並非其重量。
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規定之危險性機械,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係以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為適用對象。
吊升荷重在0.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者為中型起重機,由雇主自行實施自動檢查,確認其安全,是則其吊升荷重之多寡,亦涉及法律責任之不同。
二、關於所詢架設於施工中建築物最高層之起重機於施工過程中能否拆卸乙節,如其因作業需要,必須拆卸時,雇主「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非有關人員不得進入,必要時並設置標示」,於「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載有明文。
又颱風來襲時,工地應採何種安全措施乙節,除加強相關防颱措施外,同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雇主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實施各部安定狀況之檢點」。
所送起重機伸臂之固定裝置解開,隨風轉動,為減低風阻措施之一。
三、有關起重機是否固定於平衡石上乙節,經查固定式起重機係固定於基礎上或於軌道上運行,除不致翻倒之起重機外,其安全度應以最不利之方向之風向列入計算,風荷重之計算應以作業時之風速為每秒十六公尺,停止時風速每秒五十五公尺導出速度壓,各該強度計算,於「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已有明定。
如因颱風來襲,平衡石斷裂掉落地面,現場施工人員等應否負施工不善等責乙節,經查本會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法係以母法精神訂定,均由雇主負各該法律責任。
至於施工人員、保養人員、工程設計人員等應否負因業務上過失之責,尚非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能規範,宜就個案事實查明有無涉及刑法業務過失等責。
56.主題摘要:固定式伸臂起重機清查檢查及定期檢查荷重試驗之額定荷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台八五勞檢二字第一0五八0三號函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伸臂式(塔式)起重機之荷重試驗及定期檢查之額定荷重試驗得依荷重性能表所列任一角度額定荷重實施。
57.主題摘要:已取得檢查合格證之電磁吸盤式起重機設置蓄電設備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台八五勞檢二字第一一七九三七號函
起重機如其作業區底下設有禁止人員進入之安全防護,不致因吊舉物掉落而危害勞工者,得免設置蓄電設備。
58.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惟未依規定報備者,如擬恢復使用,其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台八五勞安二字第一二0七六二號函
移動式起重機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者,如擬恢復使用時,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重新檢查。
如該起重機未依同規則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報備停用者,另應查明停用期間有無逾期使用情事,依有關規定處理。
59.主題摘要:參加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結業者,可否從事碼頭三十五公噸固定式橋式起重機工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廿八日台八五勞安二字第一二二五一0號函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六條規定,受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領有省(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結業證書者,自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之操作資格,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60.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之吊鉤與掘削抓斗於原設計可變換使用時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三日台八十五勞檢二字第一二三一四八號函
移動式起重機之吊鉤與掘削抓斗,於原設計可變換使用時,於該起重機辦理使用檢查時,檢附其相關圖件及強度計算書併同辦理檢查合格者,得於定期檢查時使用二者之一受檢。
61.主題摘要:跨載機操作人員應受何種訓練始能擔任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八日台八十五勞安二字第一二三一二八號函
經查跨載機雖可行走於固定場所範圍內之地面惟其輪胎胎徑小,移行範圍不大,且跨載機之吊升、橫行等運轉方式及機械構造特殊,其操作與架空式起重機接近,是則跨載機操作人員如由「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者擔任,自無不可。
62.主題摘要:發電廠發電機及水壩閘門之第一類起重機,大修時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台八五勞檢二字第一三八六○一號函
對於發電廠發電機及水壩閘門專用起重機,於大修時,無適當空間或荷重物取得困難等因素,僅能以發電機轉子或水壩閘門為荷重物(其重量未達額定荷重值)實施荷重試驗,以額定荷重實施有實質困難者,得以其現場之最重物實施荷重試驗,並應依規定辦理標示及限制於該實際吊升之荷重試驗值以下使用。
63.主題摘要:動力鏟操作相關安全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十月廿九日台八五勞安二字第一三九五二九號函
一、有關動力鏟之操作人員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另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車輛機械行駛於道路上時,應依交通安全法規規定辦理。
二、依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十六條第九款規定「不得使用動力鏟或鋏、吊升貨物供勞工之升降或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若未依規定而致勞工傷亡者,即構成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論處。
64.主題摘要:「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等第四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台八五勞安二字第一四二四八二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等第四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依附表起重機具所揭之分類,其種類相同,且主要構造部分之材料及形狀、能力(於業經許可製造之最高吊升荷重以下者,視為同一能力)與施工方法等相同者。
二、不屬於表列種類者,視為獨立種類。
營建用提升機
塔形提升機
雙架提升機
單架提升機
纜索式長跨度營建用提升機
長跨度營建用提升機 齒條式長跨度營建用提升機
65.主題摘要:「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台八十五勞安二字第一四二八八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等第四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依附表「營建用提升機」、「吊籠」所揭之分類,其種類相同,且主要構造部分之材料及形狀、能力(於業經許可製造之最高積載荷重、導軌高度以下者,視為同一能力)與施工方法等相同者。
二、吊籠之型式種類,以表列「種類」、「動力」及「走行」各欄之區分予以組合。
例如:電動式吊臂俯仰型吊籠(無軌道式)。
三、不屬於表列種類者,視為獨立種類。
吊籠之型式種類:
型式種類
動力種類
走行型式
吊臂俯仰型
單臂固定型
單軌型
工作台型
椅型
手動式
空氣式
動力式
電動式
軌道式
無軌道式
66.主題摘要: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是否應申請危險性機械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八五勞安二字第一四七0七一號函
貴局擬購起重船,其將入籍中國驗船中心,並由該中心核發船級證書及起重機設備證書,該起重機如依船舶法檢驗合格,自無庸申請危險性機械檢查。
67.主題摘要:起重機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其停用期間可否免除每月自動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元月三十日台八六勞安二字第00三五三六號函
經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每月實施起重機之自動檢查,係對操作使用之起重機適用,如連續停用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每月自動檢查,但再度使用時,自應恢復實施。
68.主題摘要: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或使用檢查時得不必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之期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二月廿四日台八六勞檢二字第○○五三六二號函
危險性機械如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前製造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於申請竣工或使用檢查時得不必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69.主題摘要:起重機具因定期檢查初、複查不合格,待檢期間耗時甚久,於完成修護後,應辦理何項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八六勞檢二字第○二九三二四號函
對於危險性之機械,未經定期檢查合格,自不得繼續使用,如因故無法立即改善完成,致待檢期間耗時甚久,可於修護完成後,申請定期檢查合格,恢復使用。
70.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所採「額定荷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台八十六勞檢二字第○三二六七六號函
移動式起重機荷重試驗以荷重性能表中任一角度之額定荷重為之,與於最小作業半徑所作試驗,在結構上所承受之應力值相當接近。
71.主題摘要:固定式起重機應否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台八十六勞安二字第0三三0一八號函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伸臂起重機應設過負荷預防裝置。
至所詢國家標準CNS
6643
B4044「起重機之額定負載、額定速度與轉動半徑」規定,應設過負荷預防裝置之起重機,於該標準適用範圍已規定於「伸臂起重機」、「吊運車高架起重機」、「特殊架空移動起重機」、「吊運車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
對該標準未規定之起重機,除有關「數值」得引用該標準規定外,應否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於該標準尚無限制,所稱之「數值」似與「過負荷預防裝置」無關。
72.主題摘要: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台八六勞安二字第0三三九0八號函
本會八十二年三月二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一一四二二號函釋,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應由船舶所有人向航政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即已說明該等船舶所有之設備,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危險性機械」相關檢查規定,自不屬該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
73.主題摘要: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於實施勞動檢查時,未當場發現使用事實之處理原則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雇主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台八十六勞檢二字第○三五九七五號函
一、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或再檢查合格使用,在有使用事實(含生產、操作紀錄)等佐證資料時,應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處理,並通知停止使用。
唯在檢查實務上不易佐證時,宜先通知停止使用並限期申請檢查合格;再檢查時,仍未申請檢查合格者,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處理,並通知停止使用。
二、至事業單位乙向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所有人甲承租機械設備,供乙之承攬人丙所僱之勞工使用,經檢查發現有使用事實,則丙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規定負雇主之責任,以違反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處理,並通知停止使用。
乙以其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應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負事前告知有關安全衛生規定等應採取措施之責任。
甲以未檢查合格之機械設備承租於他人,應通知其不得出借或出租使用。
74.主題摘要:國防事業單位之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台八六勞檢二字第○三八四二三號函
國防事業單位之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除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列國防部所屬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事業單位外,並包括本會八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八十勞安三字第二一九五五號令指定適用特殊機械設備之事業。
準此,國防部所屬軍事單位之危險性機械(升降機除外)及設備均應檢查。
75.主題摘要:國外進口之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檢查、使用檢查應附之品管等相關文件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八六勞安二字第0四一0四九號函
一、查國外進口之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檢查、使用檢查,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應檢附之品管等相關文件,並不以ISO 9000品質認證為限,申請人如能提出相關文件,可資佐證認定原製造廠已實施品管措施者,亦無不可。
二、貴轄勞工檢查所擬對PM(義大利)、LIEBHERR(德國)、DEMAGD(德國)、KATO(日本)、TADANO(日本)、P&H(美國)、GROVE(美國)、HIAB(瑞典)、ALIMAK(瑞典)等國外知名廠家之品管自行宣告文件,認定為符合上開規定,其既經該所認可各該製造廠「品管嚴格」。
76.主題摘要:有關打椿機、夯實機、鑽孔機、連續壁施工機械及全套管基椿施工機械等營建機械,是否屬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台八十六勞安二字第0五六五四三號函
本案所附奧地利LIEBHERR
HS882HD系列工作機,如僅用於造地,作為動力壓密地質改良工程之插椿、鑽孔、壓密施工、基椿施工等目的使用者,不屬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惟如其將「重錘」等配置改為「吊具」,符合「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所稱「移動式起重機」者,則應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等規定辦理。
77.主題摘要:遷移已檢查合格之門型起重機,於辦理竣工檢查時,可否免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八七勞檢二字第0一二九五七號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對於危險性機械型式檢查業於該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緩衝一年,本案起重機如確能證明於八十四年一月製造,其辦理竣工檢查時,免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自無不可。
78.主題摘要:電動起重機吊具上方設置之彈簧作動曲桿及極限開關之裝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月九日台八十七勞檢二字第○四四四三四號函
有關於電動起重機吊具上方設置之彈簧作動曲桿及極限開關之裝置,得認定為直動式過捲揚預防裝置。
79.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修改其駕駛室位置者,應否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台八八勞安二字第00三0一七0號函
有關貴中心變更移動式起重機(編號41M0900050009)之駕駛室位置,如結構部分均無變更者,應無「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三十條「變更檢查」規定之適用。
80.主題摘要:合格證之換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八八勞檢二字第00三五四0五號函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六十五條合格証之換發,受讓人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
81.主題摘要:起重機吊鉤檢查之標準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九年十一月三日台八九勞檢二字第00四八四四六號函
有關吊鉤之構造及檢查等,本會於八十一年元月二十三日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0一五00號函,指定適用國家標準(CNS5394
B2441)「吊鉤」有關規定。
另對於外國進口者之機械檢查,請依「危險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82.主題摘要: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裝置損壞或拆除合格狀態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台九十勞檢二字第00二二三五二號函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安全裝置等損壞或將其拆除,喪失其原有功能,已不具檢查合格之狀態,原有檢查合格之事實已消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廢止其合格證明,如檢查發現事業單位仍繼續使用,應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並以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83.主題摘要:國外進口之起重機所檢附之CE MARK 認證合格證,可否認定為「品管等相關文件」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九年五月廿三日台八九勞安二字第00二0一六二號函
經查品保系統為CE MARK認證規範要件之一,其用意為確保製造商生產之產品品質均一,每一台均與原始設計相同。
本案義大利進口之GRU COMEDILCT602型固定式起重機,經驗證獲得CE MARK認證通過,如其係由第三者驗證機構認證,而非自行宣告者,可認定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二條所稱「品管等相關文件」。
84.主題摘要:「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關標示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九年十月廿四日台八九勞安二字第00四六四一四號函
一、經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明顯易見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標示,上開「額定荷重」之標示,旨在使起重機之操作者及吊掛作業者得以知悉、確認該起重機作業時之額定荷重,因各事業單位之起重機配置情形及作業條件等各有不同,且起重機之型式種類繁多,該額定荷重標示之大小,應以能清楚辨識為度,其標示之位置,應視個案情況,於操作者及吊掛作業者明顯可見之適當處所為之;如塔式起重機等,應於其伸臂之最大作業半徑之適當位置標示,其運轉室應置有各作業半徑對應之額定荷重表,該荷重表並交吊掛作業者攜帶、或置於其可查閱之處所。
二、以「銘牌」等標示「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吊升荷重」等事項,該「銘牌」宜以長久性、耐用性,不易損毀、脫落之方式製作,標示於明顯可見之位置即可,其格式大小、材質等,不予限制。
85.主題摘要: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之定期檢查,是否得免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八九勞安二字第00四八一六九號函
一、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之定期檢查,是否得免實施荷重試驗,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已有規定,上開規定係適用於吊升荷重在一百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於實施「荷重試驗」有顯著困難之場所,且使用之荷重為「額定荷重」或接近「額定荷重」之運轉時間與該起重機每年總運轉時間相較,顯著為短者,始能省略荷重試驗。
二、本會七十七年十月五日台七十七勞檢二字第二二二二七號函規定之得免實施荷重試驗之認定標準,應配合停止適用。
86.主題摘要: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之補發、換證等業務,是否由代行檢查機構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日台九十勞安二字第00三三三七七號函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辦理換發檢查合格證;如檢查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依同規則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應向原發證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代行檢查機構可核發檢查合格證明,如代行檢查機構為上開原原發證檢查機構,由其辦理檢查合格證之補發、換證,自無不可。
87.主題摘要:所詢有關八十年左右製造之固定式起重機,無法提出結構材質證明書者,同意得以抗拉強度最低值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台九十勞檢二字第00四九二五一號函
88.主題摘要:檢查機構或代檢機構受理變更危險性機械法定構件備查案,應互為副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一年六月廿七日勞檢二字第0九一00三二九七四號函
雇主變更危險性機械法定構件,應檢附變更部分之相關資料及圖說,報請檢查機構或代檢機構備查,檢查機構於受理時應將處理情形副知代檢機構,反之由代檢機構受理時應將處理情形副知檢查機構。
89.主題摘要:有關「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之「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等執行認定尺度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勞安二字第0九一00二八三八五號函
一、經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但在不得已情形下,具有人員專用乘座廂及及圍欄、佩戴安全索或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等者,不在此限」,係明文限制原則上一律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運搬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惟實際執行上,部分個案不免仍有窒礙難行之虞,是以上開但書規範例外許可情況及條件,係「在不得已情形下...」,即謂作業方法別無其他更佳選擇,在作業性質上情非得已,有其必要性,又遂行安全作業確實可行下,且其所用之人員專用搭乘設備,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及防止其翻倒、脫落等之設計,搭乘設備下降時應以動力下降方法為之;勞工應使用安全索或安全帶等,上述事項即謂「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等者」,至實際作業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應由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二、據本案所述:「勞工從事安全堪虞之高空作業」,如貴公司既無法防止災變發生,已不符上開「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等者」之安全要求。
90.主題摘要:垃圾焚化廠發電機專用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免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勞安二字第0九一00二九六0二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得免實施荷重試驗之要件,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勞安二字第00四八一六九號函釋示在案,至本會前於七十七年十月五日台七十七勞檢二字第二二二二七號函規定之認定標準,業已停止適用,應不再援用。
二、據反映目前各檢查機構對上述免除實施荷重試驗,仍有執行尺度不一情事,鑑於本案垃圾焚化廠、發電所等設置之發電機專用起重機,多分佈於山區、離島等偏遠地區或核能管制區,因其荷重試驗物取得困難,且運轉頻率較低,檢查機構於實施該發電機專用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如個案認定其準備荷重試驗之荷物確有困難者,得以額定荷重以下之荷物實施荷重試驗,但該荷物應為事業單位所能準備之最大荷重物,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檢查機構應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記載該實施條件外,事業單位並應於大修時,依該規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相當於額定荷重之荷物,補行實施荷重試驗。
91.主題摘要:有關擬申請固定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之型式檢查,是否應附「工廠登記證」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勞安二字第0九一00五一0五一號函
一、經查「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並發給工廠登記證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條第一項明文規定,違反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擅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令行為人停工,並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各再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是以擬從事製造、加工之事業單位,自應依上開法律相關規定辦理工廠之設立許可或登記事宜,合先敘明。
二、事業單位擬製造或修改固定式起重機,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
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於事前申請型式檢查,旨在規範事業單位應具製造起重機之一定能力及條件,是以僅規定應檢附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等書件陳報該管檢查機構,上開條文並無查驗「工廠登記證」之規定,乃基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會並非工廠設立登記之權責機機關,如事業單位取得「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僅表示該事業單位符合許可製造或修改固定式起重機之基本能力,並不涉及是否符合工廠設立登記事項。
92.主題摘要:有關外國進口之移動式起重機具有國外各項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其中吊桿強度計算採有限元素分析法,是否予以受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一年十月十五日勞安一字第0九一00五二一五二號函
經查外國進口之移動式起重機如於製造國檢查合格,取得相當檢查合格證明文件者,業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本案義大利製造之移動式起重機如經國外檢查合格在案,檢查機構自可依上開規定予以書面認定檢查結果,無庸考量其吊桿強度計算方式是否採有限元素分析法。
93.主題摘要:有關進口之義大利吊升荷重七百七十五公噸運樑車,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可否免附左右安定度計算及不實施安定性試驗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勞安二字第0九一00五九三一六號函
一、經查「移動式起重機」係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起重動力之起重機,係「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所明定,案據所述:本本運樑車高10.15公尺,寬7.4公尺,長46.2公尺,時速3.0(載重)至10(空載)km/h,該運樑車之車寬已遠超出一般道路寬度,顯無法行駛於道路上,且行車速度甚低,機動能力差,移動範圍有限,僅適用於「全跨距預鑄吊裝橋樑」之「特定場所」內施工,供運搬30公尺之長箱型樑之用,並不符「移動式起重機」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特性,又構造上亦與「卡車起重機」、「輪型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等一般常見移動式起重機有別,是以本運樑車應非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而應改申請「固定式起重機之竣工檢查」。
二、至該運樑車是否實施安定性試驗,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業有明定,固定式起重機如屬「無虞翻覆」者,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94.主題摘要:「垂直式自重卡榫油壓離合器千斤頂」是否屬固定式起重機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一月十六日勞檢二字第0九二0000五一一號函
經查該設備係以油壓千斤頂往復「提升」重物而非「吊升」,非屬「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所稱之固定式起重機。
95.主題摘要:德國進口之移動式起重機採用德國標準DIN
EN25817、DIN
EN288、DIN
EN287、DIN
EN10204、DIN
188007-、DIN
15018、DIN
15019-2、DIN
4132、ISO
4305規定設計、製造者,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一月廿四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0二七一四號函
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法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96.主題摘要:拖板車頭附加吊桿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一月三十日勞檢二字第0九二000五一六一號函
一、有關拖板車頭附加吊桿之移動式起重機,如其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檢查。
二、檢查機構基於勞動檢查需要,促請使用檢查申請人提示行車執照尚無不可,惟不宜作為申請檢查受理與否之要件,其涉及公路監理機關權責部分,宜另案函知該管主管機關處理。
97.主題摘要:設置於發電廠及水閘門之起重機,如於定期檢查無法實施荷重試驗時,應如何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二月十七日勞檢二字第0九二000四七二七號函
有關垃圾焚化廠、發電所等設置之發電機及水壩閘門專用固定式起重機,於定期檢查及大修時,以額定荷重實施荷重試驗有實質困難者,得分別依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勞安二字第0九一00二九六0二號及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台八十五勞檢二字第一三八六0一號函示辦理;惟事業單位於補行實施荷重試驗後,應將檢查合格證及試驗結果送代檢機構於該合格證記事欄內登錄,無需另行收費。
98.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可否依其實際作業中最小作業半徑所能吊升之最大額定荷重,予以設置吊鉤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一0六一0號函
一、經查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係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於「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條已有明定,是以所稱「吊升荷重」為移動式起重機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計算值,且為一固定值,不因其作業半徑改變而影響其數值,認定上應無疑義;至「額定荷重」之定義,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係指依其構造及材質、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此「額定荷重」之數值,隨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傾斜角及長度等實際作業條件不同而異,兩者定義有別,合先敘明。
二、所述本案吊升荷重八百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結構強度依吊升荷重八百公噸核算,僅吊鉤之設置,擬依其實際作業中「最小作業半徑」六.五公尺所能吊升之「最大額定荷重」三六0公噸核算,貴所受理申請檢查時,如經查明確認屬實者,上述作法尚無不可。
惟應限制其在最大額定荷重三六0公噸以下使用,且於相關檢查文件上明確記載,並配合修正荷重表。
99.主題摘要:起重機結構部分之鋼材,其熔接焊道採用「超音波檢驗」合格者,可否比照採取施以「放射線檢查」之熔接係數取100%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三月十二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一二一0五號函
經查非破檢測之種類及方法甚多,惟其原理、適用範圍、檢驗方法、檢測效果、靈敏度、局限性…等均非一致,需依個別需求選擇符合適用性及有效性者,「放射線檢查」用於焊道瑕疵之檢查,為一公認有效方式,雖「超音波檢驗」亦有其檢驗功能,惟就焊道品質之檢查而言,並無取代「放射線檢查」之作用,自無「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表十.熔接係數取100%規定之適用。
100.主題摘要:自國外進口當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動機,申請依該國標準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三月十九日勞檢二字第0九二00一二九二五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外國進口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得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據此外國進口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得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尚無需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二、另依同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有關相當證明文件,係指國外政府檢查機構或該國政府授權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
101.主題摘要:有關製造人未於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前,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可否程序補救,於申請竣工檢查時,檢附「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俾據以辦理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三月廿一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一三六二四號函
一、經查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製造人應於「事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型式檢查,始得為之,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九條業有明定,雇主申請竣工檢查時,應附「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亦於同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由此可知立法本意;申請型式檢查在前,完成製造或修改之行為在後,且檢查流程亦有其先後順序。
二、本案所述:「雇主擬安裝使用之固定式起重機,其製造人未於製造或修改前,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縱然該起重機之構造實質上雖已符合法令標準,亦礙於檢查程序,無法申請檢查合格而使用,似不合情理,雇主有無程序補救之機會」,經衡酌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規定之意旨,在於限制「非經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尚無明確規範「不得製造或修改」,在該法未有明文限制前,雇主如於申請竣工檢查時,提出「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檢查機構自得受理上開檢查之申請。
102.主題摘要:本國製造鎚頭型伸臂式起重機經清查檢查合格遷移位置辦理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三月廿八日勞檢二字第0九二00一七四六九號函
一、有關舊有起重升降機具變更設置位置擬依「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處理要點」處理乙節,該要點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以勞檢二字第0九00四七二八七號公告廢止,自不宜再予引用,該起重機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無法提出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乙節,依本會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八十七勞檢二字第0一二九五七號函意旨,該起重機如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前製造者,得免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103.主題摘要:有關移動式起重機擬增加副捲鋼索及吊鉤如何辦理檢查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勞檢二字第0九二00一九九七二號函
一、有關經清查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擬增加副捲鋼索及吊鉤,可否檢附相關資料辦理變更備查之疑義,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如擬變更左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本案該移動式起重機如僅新增副捲「鋼索及吊鉤」而構造部分未變更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清查檢查相關規定本會已於91年9月10日以勞檢二字第0910047287號公告廢止,不宜再予引用。
104.主題摘要:有關日本進口之「移動式油壓履帶起重機」,採用日本厚生勞動省「移動式起重機構造規格」、日本工業規格JIS
D6301「Standard
forconstructionandperformanceoftruckcranes,wheelcranesand
crawlercranes」、JIS
B2803「HOOKS」及ISO
4305「Mobile
cranes-Determinationofstability
」規定設計、製造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同意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四月廿三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二一五九四號函
105.主題摘要:有關製造人未於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前,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證明」者,雇主於申請竣工檢查時,提出「型式檢查合格證明」,檢查機構受理上開檢查之申請,是否牴觸法令規定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四月廿四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二二三三二號函
一、經查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人未於「事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型式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九條第四項固已規定甚明,惟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既無「不得製造或修改」之明文限制,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次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為「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附屬法規,在缺乏上述法源依據前,自不宜強制執行上開事項,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一三六二四號函釋復在案。
二、本案貴所認上開函釋似已牴觸「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惟查「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本會前函釋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於法尚非不妥。
106.主題摘要:清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經定期檢查不合格,擬降低吊升荷重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六月廿七日勞檢二字第0九二00三六九三二號函
有關清查檢查合格並取得檢查結果證明之固定式起重機,代檢機構實施定期檢查時,因其撓度超過規定,予以判定不合格,擬申請降低吊升荷重乙案,宜請其檢附相關部分之強度計算書等文件報請代檢機構審核,並依定期檢查結果予以認定。
107.主題摘要:有關二座固定式起重機,其同步共同負載一吊具從事吊物作業,可否視為一座固定式起重機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七月廿五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四0七0六號函
本案二座固定式起重機雖因作業之需,同步使用,從事共同吊舉荷物作業,惟查其分別具有獨立之桁架、捲揚裝置、橫行裝置等,各該起重機可分別單獨作業,且構造上並非一體,自不視為一座固定式起重機。
108.主題摘要:有關起重機品管文件及材質證明文件等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二年八月十四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四三二二0號函
本案起重機如係大陸地區製造且透過第三地進口者,其製造廠如由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核發之ISO
9001品管系列證明,得認定具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之品管等相關文件(得免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另其材料供應商出具之材質證明亦得認定其結構材料材質,據以核算該起重機強度。
109.主題摘要:「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十六條所稱「預防過捲之警報裝置」之設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五0六五一號函
移動式起重機之「預防過捲之警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吊桿前方之槽輪及其他與該吊具上方有接觸之虞之物體(傾斜之吊桿除外)之下方,其間隔以該起重機之額定速度(公尺\秒)之1.5倍等值之長度(公尺)時,能確實動作之構造。
二、應為不使水或粉塵侵入,致使警報裝置發生故障之構造。
三、應為易於檢點及堅固之構造。
四、應為能發生警報音響方式,足資起重機之操作者聽聞者。
110.主題摘要: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危險性機械)已逾使用有效期限一年以上,未依規定向來查機構報備者,是否得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五二0二號函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本案固定式起重機(危險性機械)申請定期檢查時,如逾使用有效期限一年以上者,應查明有無違法使用情形,並依法處理。
如查明確有「停用」之事實,且逾使用有效期限一年以上者,雖未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向檢查機構報備,雇主擬恢復使用時,仍可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
111.主題摘要:有關經檢查合格之起重機,在不逃避檢查之前提下,得否降低吊運車、捲揚馬達、鋼索、吊鉤等之吊升能力,申請降低起重機之吊升荷重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五四四六一號函
經查「吊升荷重」係起重機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本案檢查合格之起重機,如不規避檢查,應無庸降低吊升荷重。
如因該起重機吊運車、捲揚馬達、鋼索、吊鉤等之材質、規格及尺寸改變而造成降低吊升能力,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112.主題摘要:有關起重機具吊升荷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勞安二字第0九三00一一一四八號函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條規定,所稱「吊升荷重」,係指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本案製造安裝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事業單位雖為「安全係數」考量,惟仍應依該起重機具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作為其「吊升荷重」,以認定是否屬「危險性機械」,而不以其「實際吊升荷重」為認定依據。
113.主題摘要:有關起重機之結構部份材質不明,可否以其最低抗拉強度計算乙案,請依本會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台九十勞檢二字第00四九二五一號函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三年三月廿四日勞安二字第0九三00一一六二0號函
表一
種類記號
熱處理˚C
機械性能
正常化
淬火
回火
降伏點kg/mm²
抗拉強度kg/mm²
伸長率%
面積縮小%
衝擊值
kg/mm²
硬度Hs
S10C
900至950
─
─
21
32
33
─
─
101至156
S12C
880至930
─
─
24
38
30
─
─
109至161
S15C
880至930
─
─
24
38
30
─
─
109至161
S17C
880至930
─
─
25
41
28
─
─
116至174
S20C
860至910
─
─
25
41
28
─
─
116至174
S22C
860至910
─
─
27
45
27
─
─
123至183
S25C
860至910
─
─
27
45
27
─
─
123至183
S28C
860至900
─
─
29
48
25
─
─
137至197
─
850至900
水冷
550至650
急冷
34
55
23
57
11
152至212
S30C
850至900
─
─
29
48
25
─
─
137至197
─
850至900
水冷
550至650
急冷
34
55
23
57
11
152至212
S33C
840至890
─
─
29
48
25
─
─
149至207
─
840至890
水冷
550至650
急冷
34
55
23
57
11
167至235
S35C
840至890
─
─
31
52
23
─
─
149至207
─
840至890
水冷
550至650
急冷
40
58
22
55
10
167至235
S38C
830至880
─
─
33
55
22
─
─
156至217
─
830至880
水冷
550至650
急冷
45
62
20
50
9
179至255
S40C
830至880
─
─
33
55
22
─
─
156至217
─
830至880
水冷
550至650
急冷
45
62
20
50
9
179至255
S43C
820至870
─
─
35
58
20
─
─
167至229
─
820至870
水冷
550至650
急冷
50
70
17
45
9
201至269
S45C
820至870
─
─
35
58
20
─
─
167至269
─
820至870
水冷
550至650
急冷
50
70
17
45
8
201至269
S48C
810至860
─
─
37
62
18
─
─
179至235
─
810860
550650
55
75
15
40
7
212至277
S50C
─
─
37
62
18
─
─
179至235
─
55
75
15
40
7
212至277
S53C
─
─
40
66
15
─
─
183至255
─
60
80
14
35
6
229至285
S55C
─
─
40
66
15
3
─
183至255
─
60
80
14
35
6
229至283
S9CX
─
─
25
40
23
55
14
121至179
─
─
─
─
─
─
─
─
S15CX
─
─
─
35
50
20
55
12
140至235
─
─
─
─
─
─
─
S20CX
─
─
─
40
55
18
45
─
159至211
─
─
─
─
─
─
─
─
註:上表之數值係以CNS2608鋼料之檢驗通過則所規定25公厘之標準試桿,按上表所表示溫度範圍
選定適當度加以熱處理後試驗之值。
表二
種
類
記
號
熱處理溫度(℃)
拉
伸 試 驗
衝擊試驗
硬度試驗
淬 火
回 火
降符強度
㎏/㎜²
抗拉強度
㎏/㎜²
伸長率
%
剖
面
收縮率
﹪
沙丕衝擊值㎏-m/㎝²
2㎜n
硬度
HS
機械結構用錳鋼鋼料
S
20Mn
1次880~900油
冷
2次780~830油
冷
150~200空 冷
-
70以上
14以上
30以上
5以上
201-311
S
33Mn
830~880水
冷
550~650急 冷
55以上
70以上
20以上
55以上
10以上
201-277
S
38Mn
830~880油
冷
550~650急 冷
60以上
75以上
18以上
50以上
8以上
212-285
S
43Mn
830~880油
冷
550~650急 冷
65以上
80以上
17以上
45以上
8以上
229-302
機械結構用錳鉻鋼鋼料
S20MnCr
1次850~900油冷
2次780~830
油
冷
150~200空 冷
-
85以上
13以上
30以上
5以上
255-321
S43MnCr
830~880油
冷
550~650急 冷
80以上
95以上
13以上
40以上
5以上
269-321
註:上表之數值係以CNS2608鋼料之檢驗通過則所規定25公厘之標準試桿,按上表所表示溫度範圍
選定適當溫度加以熱處理後試驗之值。
114.主題摘要:有關具有移動式起重機型式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否申請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三年四月廿三日勞檢二字第0九三00一八八五三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九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對「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方得排除「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固定式起重機」之限制;惟固定式起重機與移動式起重機,二者結困及特性並非相當,且依同規則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應分別申請型式檢查,故對本件旨揭機構之申請,請於固定式起重機型式檢查合格後,再依規定辦理。
115.主題摘要:有關移動式起機前方安定性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三年七月廿八日勞檢二字第0九三00三七一五五號函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之前方安定性試驗,得依原製造廠設計之作業範圍內實施,試驗合格後並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載明試驗範圍。
116.主題摘要:有關固定式起重機經清查檢查合格取有檢查合格證明後,遷移位置申請竣工檢查合格其有效期限應如何核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6日勞檢1字第0920044530號函
「92年度全國勞動檢查員及代行檢查員工作會報各項結論建議」決議,「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經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其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檢查機構及代檢機構得依實際檢查狀況簽署有效期限,但前經清查檢查領有合格證明者,最長為1年。
117.主題摘要:固定式起重機擬提高吊升荷重,應辦理何種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6日勞檢1字第0920044530號函
「92年度全國勞動檢查員及代行檢查員工作會報各項結論建議」決議,有關事業單位因作業需要擬提高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檢查。
118.主題摘要:起重機具無相關基本資料(無原始計算書、銘牌、材質證明等)時,其吊升荷重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8月5日勞檢1字第0930038515號函
「93年度全國勞動檢查員及代行檢查員工作會報各項結論建議」決議,起重機具無相關基本資料文件足以認定其吊升荷重時,得以吊鉤及鋼索核算其吊升荷重,據以初步認定之。
119.主題摘要:實施危險性機械檢查時,事業單位未僱用或選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操作人員會同檢查,是否得判定不合格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8月5日勞檢1字第0930038515號函
「93年度全國勞動檢查員及代行檢查員工作會報各項結論建議」決議,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7條規定,實施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應就該起重機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等實施檢查。
實施上述檢查,須指派合格操作人員配合,如未指派合格人員會同,此乃程序不符,不宜判定不合格,應於合格證備註欄或檢查結果會談紀錄內記載無法完成檢查之事由,並請其儘速申請檢查。
二、事業單位申請檢查,代檢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排定檢查日期,並通知其準備檢查所需荷物及指派合格人員辦理操作。
120.主題摘要: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俗稱天車),於零件(如鉤頭)汰換過程中,因無法取得原廠同款零件,致無法順利完成變更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9月6日勞安2字第0930042472號書函
一、基於起重機之維修保養,零件汰舊換新所需,對於變更制動裝置、原動機、吊升結構、鋼索、吊鏈、吊鉤、抓斗等吊具時,僅須檢附變更部份之圖件,向檢查機構報備,如其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受上開限制,業於「危險性機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九條明定,已充分考量安全性及便利性。
二、變更起重機之吊鉤,依前揭規定,並無辦理變更檢查,取得合格證明之規定。
121.主題摘要:危險性機械前經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發證後,事後發現前所送檢查資料涉有偽造情事,是否得撤銷檢查格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9月29日勞檢2字第0930048235號函
一、雇主應於危險性機械設置完成或使用前,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
雇主申請檢查時檢附其他廠商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提供不正確資料,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廢止該檢查合格證明。
二、對於製造人未於該危險性機械製造前取得「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之補救程序,得依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一三六二四號函辦理。
122.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之起重吊掛作業等,違反前次檢查通知限期改善相同事項處罰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1月2日勞檢2字第0930054467號令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之起重吊掛作業等,發現同一雇主可支配管理之不同或同一機具及作業人員,於不同或同一地點有違反前次檢查通知限期改善事項相同違規情形,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及其附屬相關法令等規定,得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罰鍰處分。
123.主題摘要:經清查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其加設副桿(補助桿),可否直接登錄於檢查結果證明,免再申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2月4日勞安2字第0940005692號書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移動式起重機加設副桿(補助桿),屬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檢查;至該副桿(補助桿)如無材質證明,材質認定有困難者,可依本會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台九十勞檢二字第00四九二五一號函示原則辦理。
124.主題摘要: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規定檢查執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18日勞安2字第0940011577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採用美國ASMECodeSec.VIIIDIV.I或II標準實施檢查者,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惟實施竣工檢查、定期檢查等,對於設備本體以外之防液堤、設備間距…等相關安全設施,於美國ASMECode無相關規定者,自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等相關法規辦理檢查。
二、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雖採用國外標準設計,惟仍屬國內製造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應實施型式檢查、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及定期檢查等檢查程序,上開檢查依法係由檢查機構執行,檢查機構自應依法實施,至實施檢查時,如認有必要,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檢查機構得要求事業單位提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後,並得免除相關部分之檢查。
125.主題摘要:已設置之吊升荷重3公噸固定式起重機,如因其製造廠商及製造日期不詳者,可否由具型式檢查合格之廠商,依現有機械計算實際吊升荷重能力後,申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24日勞安2字第0940012533號函
一、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危險性機械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申請型式檢查,係為確保製造人有足夠之製造設備、檢驗設備、設計及施工品質等,使其有能力從事危險性機械之製造或修改,其性質屬「製前許可制」。
二、對於已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其製造廠商及製造日期不詳者,如於事後由具型式檢查合格之廠商,依現有機械核算實際吊升荷重能力後,具以為申請檢查之證明,如無安全顧慮者,得據以認定。
126.主題摘要:有關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排程事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1日勞檢2字第0940015751號函
代行檢查機構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時,排定之檢查日期不得逾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如事業單位主動要求延期超過有效期限者,應請其提出書面申請,並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函送勞動檢查機構,以查明有無違規使用。
127.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發布施行前,完成設計或已製造之移動式起重機,得依當時法令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3日勞檢2字第0940042868號函
128.主題摘要:有關固定式起重機撓度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3日勞檢2字第0940042869號函
依所附該座起重機結構圖及來函說明,起重機直行樑係以焊接方式懸吊於門型鋼架下,如其跨距間隔確為2公尺,且經確認其結構具充分強度及防止變形等之剛性,不因撓度致荷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免其實施撓度試驗。
129.主題摘要:為防止事業單位以逾期實施定期檢查方式,造成其再檢查期限得逐年延後之做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24日勞檢2字第0940046297號函
為抑止前揭情事發生,對於逾期未經定期檢查或複檢合格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各代行檢查機構應確實將逾期未檢查名冊,每月函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查處。
二、對於前開逾期資料,另請副知相關代行檢查機構,併納入各單位實施「危險性機械設備自動檢查紀錄及證照查核」之重要查核項目。
130.主題摘要: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52條第2項走道防止人員墜落設施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檢2字第0940056476號函
一、「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52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所稱之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係指於有墜落之虞之桁架處,設置扶手及欄杆、安全母索、安全網等具有防止人員墜落之設施或以移動式檢點台辦理檢查檢點。
二、對於設置安全母索,請參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條規定辦理。
131.主題摘要:有關貨櫃碼頭堆置區劃定禁止人員進入,並以電腦取代人力,起重機具作業時是否須設置指揮人員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9日勞檢2字第0940058997號函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88條規定:「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
二、貨櫃碼頭堆置區,起重機依電腦指示儲位,進行貨櫃之吊舉與放置,如公告及禁止人員進入,且相關設施確能防止人員進入,得免設置指揮人員。
132.主題摘要:已接受吊升荷重未滿5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操作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未滿5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有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1月10日勞安1字第0940061627號函
一、對已接受吊升荷重未滿5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於91年12月31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後,擬擔任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未滿5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時,因訓練課程變動,勞工如非操作原來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原未從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工作,擬擔任該工作,均需接受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其課程及時數應依修正後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
二、勞工如於91年12月31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已取得吊升荷重未滿5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結業證書者,並已擔任操作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未滿5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之工作且繼續從事該起重機之操作,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仍具擔任該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無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情事;惟如該勞工更換工作或變更其原操作之起重機,則仍依上開說明辦理。
133.主題摘要:有關發電機專用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免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6日勞安2字第0950000063號函
一、經查垃圾焚化廠、發電所等設置之發電機專用起重機,因其荷重試驗物取得困難,運轉頻率較低,經檢查機構認定其準備荷重試驗之荷物確有困難者,得認可以事業單位所能準備之在額定荷重以下之最大荷重物實施荷重試驗,並於大修時,依規定補行實施荷重試驗。
前經本會91年7月8日勞安2字第0910029602號函釋在案。
二、前揭函釋之適用對象雖不以吊升荷重在100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為限,為並無免除荷重試驗規定。
134.主題摘要:有關架空式起重機吊升荷重之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13日勞檢2字第0950002376號
經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4條所稱「吊升荷重」,係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據此,架空式起重機吊升荷重
得依下列原則,就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一、依該起重機之銘牌、桁架及吊鉤等製造廠原始標示之荷重認定。
二、請事業單位提供原始設計之強度計算及圖件,據以判斷。
三、如標示毀損或不清晰,且事業單位無法於期限內提供強度計算及圖件時,得量取構造尺寸(桁架、吊鉤、鋼索等),據以核算判定。
135.主題摘要: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假荷重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3月6日勞檢2字第0950011182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設置固定式起重機,如因設置地點偏僻等原因,無法實施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時,得委由製造人於製造時,向檢查機構申請實施假荷重試驗。
二、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地點為已運轉中之無塵室,現場實施荷重試驗會破壞無塵環境等,如實施荷重試驗等確有困難,得依前揭規定辦理。
136.主題摘要: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設置時間證明文件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5月1日勞檢2字第0950022650號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疑義等相關事宜」會議記錄決議,
一、設置時間證明文件得以從寬認定為原則,如原製造廠出具之證明文件、買賣契約書、銘牌、原廠設計圖、前經會計師簽證之財產目錄等,檢查人員得視實際情形認定。
二、移動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等如為國外進口者,應出具進口報單正本;如出具進口報單影本者,請實施風險評估,並得依檢查結果縮短其有效期限。
三、塔式固定式起重機、吊籠工程用升降機等經常變更設置地點者,經查明前已檢查合格者,應由檢查機構辦理竣工檢查。
四、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註記「如提供不實文件供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涉嫌觸犯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者,得移送法院審理,並撤銷檢查合格證」,並請其負責人簽具負責。
137.主題摘要:既有危險性機械材質不明者,其強度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5月1日勞檢2字第0950022650號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疑義等相關事宜」會議記錄決議
一、鍛造之吊鉤以45kg/mm2計算;其安全係數如以斷裂荷重計算,取4倍以上,如以抗拉強度計算,取3倍以上。
二、機械結構用鋼以34kg/mm2計算;型鋼以41kg/mm2計算。
138..主題摘要:移動式起重機之過負荷預防裝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5月1日勞檢2字第0950022650號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疑義等相關事宜」會議記錄決議
一、過負荷預防裝置之機能及構造,得續依本會83年10月12日勞檢2字第86945號函釋規定辦理。
二、積載型起重機之過負荷預防裝置,請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31條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0條規定辦理。
139.主題摘要:檢查發現使用專用搭乘設備固定或焊接於移動式起重機伸臂或吊掛於吊鉤從事高處作業之處理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7月24日勞檢2字第0950117320號函
95年07月18日研商「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搭乘設備搭載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基準草案」會議決議:
一、檢查發現使用專用搭乘設備固定或焊接於移動式起重機伸臂或吊掛於吊鉤從事高處
作業之處理方式
(一)檢查發現使用專用搭乘設備螺栓固定或焊接於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
起重機伸臂從事高處作業,以未經變更檢查合格使用論處。
(二)代檢機構應將違反事實及照片函請檢查機構處理。
二、檢查發現專用搭乘設備吊掛於移動式起重機吊鉤從事高處作業之處理方式
(一)檢查發現使用專用搭乘設備吊掛於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未
變更移動式起重機結構時)或未滿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之吊
鉤從事高處作業,以違反「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51條規定通知期限
改善。
(二)檢查機構應將違反事項登錄於勞動檢查資訊系統,代檢機構應將違反事實及
照片函請檢查機構處理。
140.主題摘要:有關既有移動式起重機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24日勞檢2字第0950037984號函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條規定,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項目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使用檢查項目,依該安全檢查規則第2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項目包括有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等。
本案既有移動式起重機過負荷預防裝置,應依上述規定裝設。
141.主題摘要:有關積載型移動式起重機過負荷預防裝置安全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25日勞檢2字第0950117360號函
一、85年04月07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修正後,至94年05月12日「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發布前期間,經檢查合格卻未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者,為確保作業勞工安全,應要求雇主依上述規則第60條規定辦理;未裝設者,檢查機構得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
項暨第33條第1款規定論處。
二、本案於96年03月31日前,請各檢查機構及代檢機構積極辦理宣導。
三、代檢機構實施定期檢查時,對於尚未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者,請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註明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於該期限以後,如發現有未安裝者,予以判定不合格。
上列檢查結果代檢機構應函送檢查機構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已完成法定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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