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形式,自願加盟,委託加盟,特許加盟,免費加盟,選擇,體系,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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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該項目根本還沒有開過加盟店,或第一家店一年時間都不到,你就不要理睬它。

最後,要了解清楚加盟項目的特許加盟體系的完善程度。

如考察盟主對特許加盟商業模式的 ... 加盟 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係。

根據契約,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供銷)的方面的無條件協助。

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加盟特許經營的經營形式種類有很多,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大概可以分為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

基本介紹 中文名:加盟拼音:jiāméng屬性:漢語辭彙釋義: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特點,形式,自願加盟,委託加盟,特許加盟,免費加盟,選擇,體系,技術,趨勢,興趣,競爭,打聽,考察,注意,商標註冊證,支付方式,供貨價格,商圈保障,禁止條款,管理規章,關於違約,糾紛處理,簽訂要正式,終止之處理,契約存檔,失敗原因,資金調度失常,未作詳細調查,商標陷阱,常見騙局,契約要點,相關技巧,注意事項, 特點1.有一個特許權擁有者,即為加盟連鎖的盟主。

2.盟主擁有特許權,特許權可以是產品,服務,營業技術,商號,標示,以及其他可帶來經營利益的特別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契約為主要聯結紐帶。

4.加盟者對其店鋪擁有所有權,店鋪經營者是店鋪的主人。

5.經營權盟主的總部,加盟者必須完全按照盟主總部的一系列規定經營,自己沒有經營自主權。

6.總部有義務教給加盟者完成事業的信息,知識,技術等一整套經營系統,同時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號,商標,服務標記等一定的區域的壟斷使用權,並在契約期內,不斷進行經營指導。

7.加盟者要向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償費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費,銷售額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縱向關係,各加盟者之間無橫向關係。

形式自願加盟(VoluntaryChain)是指個別單一商店自願採用同一品牌的經營方式及負擔所有經營費用,這種方式通常是個別經營者(加盟主)繳交一筆固定金額的指導費用(通稱加盟金),由總部教導經營的知識再開設店鋪,或者經營者原有店鋪經過總部指導改成連鎖總部規定的經營方式。

通常這樣的方式每年還必須繳交固定的指導費用,總部也會派員指導,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費用者,開設店鋪所需費用全由加盟主負擔;由於加盟主是自願加入,總部只收取固定費用給予指導,因此所獲盈虧與總部不相干。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加盟主可以獲得全部大多數的利潤而不需與總部分享,也無百分之百的義務需聽從總部的指示,但缺點是總部因此可以不負責任,往往指導也較鬆散,此外店的經營品質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委託加盟(LicenseChain)與自願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時只需支付一定費用,經營店面設備器材與經營技術皆由總部提供,因此店鋪的所有權屬於總部,加盟主只擁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利潤必須與總部分享,也必須百分之百的聽從總部指示。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風險極小,加盟主無須負擔創業的大筆費用,總部要協助經營也要分擔經營的成敗,但缺點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潤的多數往往都要上交總部。

特許加盟(FranchiseChain)介於上述兩方式之間,通常加盟主與總部要共同分擔設立店鋪的費用,其中店鋪的租金裝潢多由加盟主負責,生產設備由總部負責,此種方式加盟主也需與總部分享利潤,總部對加盟主也擁有控制權,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當的費用。

因此利潤較高,對於店鋪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議與決定權力。

日本多數便利商店體系皆采此種方式經營。

免費加盟(GratisChain)這種方式在市場很少,這種方式不收取任何費用,這種方式加盟主要針對材料生產商和中小小型企業,他們利益來源於以技術入股、銷售原材料給客戶(生產廠家)來獲取利潤,這種加盟方式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性高,可調性強。

缺點就是針對性很強,局限性很強,根據行業的分工不同,技術的套用領域來加盟,並且好多公司不會以不收取費用來加盟。

目前國內只有化工塗料行業有這種先例。

也是發展最緩慢的加盟。

選擇體系須選擇本身已有相當經驗的連鎖體系,包括經營時間的長短及店數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時間不長, 店數又少的品牌,由於本身連鎖的經驗都還不充足,加盟者貿然加入,風險性自然較高。

連鎖體系技術技術難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為外行,所以技術性愈低的行業愈適合加盟(如超商),技術難度若愈高,出師的時間愈長;通常技術性較高的行業,如美發、眼鏡等,較適合內部創業而不適合加盟。

趨勢須注意選擇行業的發展趨勢,特別是有些屬於流行性的行業,在剛加盟時生意鼎盛,沒多久熱潮過去後,生意便一落千丈。

興趣須考量個人興趣,由於每個行業皆有不同的行業特性,加盟者最好選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業加盟,不要只一味顧著賺錢而忽略個人興趣。

競爭須考量總部在同業中的競爭能力,這其間涉及到總部提供給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為同業間的競爭必然會涉及到品牌的優劣,第一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強,相對的較小的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弱了。

打聽打聽已設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個品牌健全的加盟體系,應該會很樂意將所有店面的地址、電話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這些已開店者打聽相關資訊,而這種方式所獲得的資訊往往是最真實的,加盟者也可從其中了解未來大致的營運狀況。

除了以上六點外,當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資金等皆是加盟時所必須考量的因素。

考察僅從投資額大小、加盟店數量多少等表面情況很難判斷一個加盟項目。

實際上,創業者還是應該從項目的盈利模式和特許加盟體系這兩個方面來考察。

首先,對有意向的加盟項目,最好先暗中考察一番。

到該項目的加盟店去消費,以顧客身份和店老闆或店員聊天,並估算每天的營業額,分析客戶群、消費時段等等;考察持續一段時間後,看考察結果是否和加盟總部介紹的內容相符,以此判斷對方的誠實態度。

不要和不誠信的盟主合作。

而如果該項目根本還沒有開過加盟店,或第一家店一年時間都不到,你就不要理睬它。

最後,要了解清楚加盟項目的特許加盟體系的完善程度。

如考察盟主對特許加盟商業模式的認識和運作水平,看他是否有一整套已成文字且可操作的特許加盟管理手冊和加盟店營運手冊;看他是否在加盟商選擇、加盟店店址選擇等方面持負責任的謹慎態度;看他是否重視加盟店的利益和後續管理等。

這種考察最好的辦法就是去參加盟主舉辦的培訓,然後準備大量問題去“刁難”他們,看他們是否對加盟項目有完全充分的準備。

注意商標註冊證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商標註冊證。

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

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才行。

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支付方式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

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

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

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契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契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契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

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契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契約上加注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供貨價格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契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

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

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採購。

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採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

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契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商圈保障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

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範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

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

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

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

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禁止條款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權,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契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

此一規範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

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

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管理規章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契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

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契約後面,成為契約的附屬檔案。

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契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能任由總部擺布了。

關於違約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契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契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契約部份則隻字未提。

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糾紛處理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契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契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么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

礙於契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

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簽訂要正式契約的簽訂要正式:簽一份正式的書面契約。

加盟的行為涉及到財產安全,以及加盟者與特許企業總部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此時契約的內容就相當重要,它必須是完整、合理且有效的契約,這樣能減少日後的糾紛,給雙方的發展提供一個正向發展的法律保障。

終止之處理契約終止之處理:當契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

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契約或是積欠貨款。

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

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

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

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

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契約存檔契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契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失敗原因資金調度失常加盟時資金調度失常:由於急於創業開店,有些加盟者為了籌措加盟金、權利金及開創費用等而到處張羅、甚至借高利貸也在所不惜。

一旦開店,雖然生意也還算順利,但是每天為了籌錢償債,無心完全投入於事業的經營。

本該在陣頭領軍的經營者,一旦因為資金的調度而離開第一線,店內其他員工馬上會受到影響。

於是服務品質逐漸低落。

而顧客也是敏感的,慢慢地也會逐漸遠離該店,當然業績就不可能再往上提升,本來生意還不錯的店面往往就因為高利貸而拖垮了整個事業。

未作詳細調查加盟前未作詳細調查,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缺乏加盟連鎖的基本知識。

由於沒有這方面的知識,只是在相關的報紙雜誌上看到廣告,就打電話過去,在聽了對方簡單而又令人心動的說明之後,就匆匆加盟。

根本沒有想到,加盟需要如此多的資金,並且有這么多的束縛,從而大大降低了工作的熱情。

凡是這種情況均屬於對連鎖加盟缺乏認識所致。

這種因誤會而結合必然最終導致因缺乏了解而分手。

2、只知道這一行業不錯,卻沒有調查同行業者。

當初只是看到廣告上吸引人的條件,看到漂亮的公司目錄,就匆匆加盟了,卻不知進入該行業後,同行業中有更優秀的企業,有更優厚的加盟條件與支援指導,想要中途退出,卻因違反契約而無路可退。

3、只參觀賺錢的店而不知失敗的店更多。

在加盟之前,雖然也遵照專家的意見,去了解了總公司究竟在做何種生意,也去看了加盟店究竟經營得如何,但是一般總部都只帶你去看經營良好的店而隱瞞不賺錢的店。

直到加盟後,才知道竟有那么多的店不賺錢,而在苦撐。

商標陷阱分清一個正在大做廣告的公司是不是騙子,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看他有沒有自己的商標。

請注意,不是正在申請中的商標,而是已經“註冊成功”的。

TM是商標在註冊與審核期時使用的著作權標誌,TM是英文trademark的縮寫,表示的是該商標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並且國家商標局也已經下發了《受理通知書》,進入了異議期,這樣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複申請,也表示現有商標持有人有優先使用權。

用圓圈R,是“註冊商標”的標記,意思是該商標已在國家商標局進行註冊申請並已經商標局審查通過,成為註冊商標。

圓圈裡的R是英文register註冊的開頭字母。

圈R則是在審核期過後並且批准以後才可以使用的著作權標誌。

只有註冊商標才受法律保護。

註冊商標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唯一性等特點,屬於註冊商標所有人所獨占,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或個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或授權,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

常見騙局1.公司號稱是由韓國、香港甚至歐美等地的公司發展而來,或者是這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這些公司產品的國內代理或加盟商(如果需要證實,可以查詢國家商標庫,這些品牌要進入中國,就肯定會提前註冊商標)。

2.公司的註冊時間並不長(可以在公司註冊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查詢),通常不僅在內地註冊,還在香港等地註冊了(在香港等地註冊公司的費用非常低廉),並提出連鎖加盟(專業名詞叫特許經營)特徵的業務。

3.為了證明公司的真實性,該公司往往會出示一些國際品牌或公司給他們的品牌經營授權書(注意,該品牌根本沒通過商標註冊,壓根不存在),為了唬弄人,這些授權書多是英文的,但其中有很多破綻,比如仍然沿用了中國人的簽章習慣,而外國相關檔案認的是主管簽名。

當然,幾年下來,這些連鎖加盟騙子也在不斷地升級,他們的明顯的漏洞也在不斷地被填補。

4.這些公司經營的所謂品牌沒有商標權。

請不要把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當成商標申請成功的認證,這完全是兩回事。

前者是工商局通知你該商標的註冊申請已經被收到了,後者是他真正擁有該商標。

加盟騙子往往利用上當者對商標知識不了解,拿商標申請受理通知騙人。

5.這樣的公司壽命長則2年,短則1年,當然,用壽命判斷一個公司是不是騙子,為時已晚。

還有一些其他的特徵,比如行騙地點集中於北京西客站,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寫字樓里有大量此類騙子。

當然,這些特徵可能也在消失中,因為總會有冒仿者進入,另外,騙子的規模不斷變大,也會向其他區域發展。

6.他們經營的產品一般都是普通人不太容易判斷價格和質量的,比如服裝、禮品、保健品等,以利於詐欺。

《特許經營組織管理辦法》規定,加盟連鎖商必須擁有自己的品牌,有其直營店面並連續經營3年以上等,如果加盟連鎖商沒有這兩個特徵,那么它100%是騙子。

契約要點服務項目及其費用1.契約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2.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契約期間1.期限長短有無明確?2.期限是否和租約配合?契約延續1.期滿後可否續約?2.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明列?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項目?2.其包括開張時的存貨或新貨嗎?3.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4.是否須繳納定期權利金?如何計算?如何給付?5.特許者是否提供記帳、報稅等服務?如有,是否須額外繳交費用?6.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畫?其費用的分攤如何計算?特許者提供哪些產品或促銷服務?商圈保護1.契約有無授予獨占區域?2.獨占區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營業額達到某種標準即終止?採購生財器具1.是否所有的生財器具都必須向特許者購買?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2.特許者是否提供貸款?選擇地點1.特許者是否協助選擇地點?2.誰對地點的選擇作最後決定?3.裝修藍圖是否由特許者提供?4.有無定期重新裝潢及翻新的要求?5.如須申請更改建築使用執照,誰負責提出申請及負擔期費用?6.租約條款約束?教育訓練1.特許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參加訓練課程?2.有無繼續教育及協助?3.是否持續性的提供加盟者員工訓練的配合?4.是否要付費用?費用多少?財務協助1.特許者是否提供財務協助或協助尋找貸款?2.如有提供財務協助或貸款,其條件是否合理?3.特許者是否提供緩期付款的優惠?4.有無抵押?採購對象限制1.契約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許者購買所需的貨品?或只能向特許者指定的廠商購買? 2.如有,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限制營業範圍及販賣之物品1.契約是否對所購賣物品的項目有所限制?2.限制是否合理?如須賣其他物品,有無須特許者同意的申請步驟及程式?競業禁止1.契約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約滿或轉讓後,不得從事同類型的商業行為?2.如有,其期限及區域是否合理?會計作業要求1.特許者是否提供薄記及會計的服務?2.如有,是否需額外收費?其收費是否合理?客戶限制1.有無限制客戶對象?2.如售出超越授權的地區,有無懲罰條款?廣告促銷計畫的配合1.廣告是地區性或全國性?其費用支付方法?2.如地區性促銷是加盟者自理,特許者是否提供過去經驗與協助規劃的服務?3.特許者是否提供各種推廣促銷的材料、室內展示海報及文宣品等?有無另外收費?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劃區域的促銷?如何取得特許者的同意?違約條款1.何種狀況視為違約?2.違約項目是否屬加盟者能力範圍所能控制的?3.其訂定項目與核實標準是否合理?通知條款1.若違約,特許者是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加盟者延期並更正?2.其期間有多長?是否足夠?違約後果1.違約時,特許者採取何種方式因應?2.特許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該連鎖加盟契約?3.有無違約金條款?金額多少?契約終止的處理1.特許者是否有義務購買加盟者的生財器具、門店租約及其資產?2.處理費用如何歸屬?3.處理期間多少?是否足夠?加盟者轉讓的權利1.加盟者是否可於契約轉賣門店資產?2.加盟者是否可於轉賣時,同時轉讓加盟契約?或特許者有義務與承買者簽訂新契約?3.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准或拒絕轉賣,其權利是否合理?4.租約可否轉讓?5.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定承買者的資格?其資格如何認定?6.是否須付給特許者部分轉讓費?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1.契約中有無明示何種情況下特許者可承購?2.其承購價格由誰評估?商譽及淨值是否列入考慮?3.加盟者求售時是否有義務先向特許者求售?加盟者生病或死亡1.契約是否直接由繼承人承接?2.契約是否由遺產管理人承接?3.契約者如長期失能,是否必須轉讓?促裁訴訟處理1.是否由總部促裁解決所有爭議糾紛?2.促裁是否比訴訟省時、省錢?訴訟管轄地1.特許者指定的訴訟管轄地是否為其總部所在地? 2.是否考慮改為加盟店的所在地對加盟者較為有利?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1.契約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親自經營?2.契約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相關技巧一、在加盟前期,要注意合理的籌措資金,合理的投入資金二、控制好經營成本,規劃好進貨策略三、學會管理員工.四、學會管理客戶,建立良好的客戶關係五、與加盟總部協調共進六、積極積累行業經驗注意事項要加盟的總部必須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號,且代表簽約的對象必須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此外,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總部必然要先擁有這個品牌的商標權才能授權給加盟者。

相關詞條 加盟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係。

根據契約,必須提供...加盟店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

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加盟商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目前我國的連鎖加盟行業分為緊密型和鬆散型,所對應的責任也不同。

對於連鎖加盟商的選擇來說,有...中國加盟網中國加盟網致力於在中國建立一個架構完整、內容豐富、分析客觀、一個能讓中小創業者與品牌商溝通最大的網路平台。

在這樣的志向和目標的推動下,網站名確定為“中國...連鎖加盟連鎖加盟(chain)是指主導企業把自己開發的產品,服務的營業系統(包括商標,商號等企業形象,經營技術,營業場合和區域),以營業契約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規定區域內的經銷...免費加盟免費加盟是加盟的一種特殊形式,存在於總公司和加盟店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

免費加盟是指總公司不收加盟商的任何費用,並把相關的權利交給加盟商的一種行為,這是總...加盟費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智慧財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著作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契約的形式...美容院加盟美容院加盟指個人或單店自願採用同一品牌的經營方式及負擔所有經營費用,這種方式通常是個別經營者交一筆固定金額的指導費用(通稱加盟金),由總部教導經營的知識再...蘇聯加盟共和國蘇聯加盟共和國是組成蘇聯的15個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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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甲方經行銷售業務,乙方願提供店面成立連鎖店,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茲共同遵守。

...加盟項目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

加盟項目選擇A級品牌的總部,尤其...連鎖加盟騙局連鎖加盟騙局主要指一些不法機構利用創業者求財心切的心理,通過免加盟費、免壓貨、贈送超值禮包等方式吸引創業者上鉤,進行虛假招商加盟詐欺等行為,嚴重擾亂了中國加盟...加盟代理所謂加盟代理,即某企業組織,或者某集團連鎖總部(以下簡稱總部)與加盟商之間相互約定的合作關係。

...吳天華(中國加盟網CEO)吳天華先生,2004年創辦北京天創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長。

2004年,創建中國加盟網,任網站CEO。

至今,吳天華先生創辦的中國加盟網已有近200名員工,網站集合了...品牌加盟品牌加盟英文詞為:Brandjoined。

品牌加盟是品牌連鎖總公司與品牌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係。

它是一種經濟而簡便的經商之道。

根據契約,品牌總公司必須提供...餐飲加盟網餐飲加盟網,成立於2006年,是中國的最早的餐飲招商加盟網站之一,主要為餐飲連鎖,餐飲加盟,投資的企業以及眾多的創業人群提供網路平台,力求讓廣大的創業者得到最有...加盟開店加盟開店是加盟商(受許人)與連鎖總部(特許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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