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發展品牌連鎖加盟:從類型與法律關係中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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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加盟類型可以分為三大類型:自願加盟、委託加盟、特許加盟等,不同型態牽連了加盟主(即俗稱的加盟總部)與加盟店(即俗稱加盟店主或加盟者)關係的差異,進而就法律規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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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unsplash/撰文者:理威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彰律師
Q問題:陳律師:我的餐廳、我的飲料店也想開放加連鎖加盟,但究竟我該如何開始,我該選擇何種方式來開放呢?
A回答:別急,這是一個概念上的問題,先認識有哪幾種加盟連鎖方式,不同的加盟連鎖有不同的法律關係喔,有了大概的認識,您可以掌握初步的方向:
一、不同連鎖加盟型態法律關係
目前加盟類型可以分為三大類型:自願加盟、委託加盟、特許加盟等,不同型態牽連了加盟主(即俗稱的加盟總部)與加盟店(即俗稱加盟店主或加盟者)關係的差異,進而就法律規劃與策略布局有也有所影響。
因此我們必須先瞭解三大加盟類型法律關係的差異。
二、加盟本質與定義:
我國目前對於加盟有完整定義的依循之處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根據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三、加盟所維持之法律關係內涵:
主體:加盟(業)主(即加盟總部)與加盟店(即加盟店主或加盟者)。
持續性的法律關係,透過契約方式呈現。
加盟主授權商標、經營技術給加盟店使用。
加盟主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
加盟店支付一定對價來維持持續性的法律關係。
四、不同加盟類型之法律關係內涵:
(一)自願加盟(VC,VolumtaryChain):自願加盟體制下,加盟主與加盟店的關係,是屬於單純由加盟店自行出資取得加盟主授權的法律關係,加盟主單純授權加盟店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權利(且非專屬授權),但加盟主除了前開授權外,還需要肩負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因此加盟店除了開店費用需自行出資外,還需要給付加盟金、權利金或輔導費等對價(注意:並非一定併存,而是視加盟主開放加盟的條件)。
此種自願加盟體制常見在飲料店、咖啡簡餐店、早餐店等連鎖店。
而自願加盟店對於加盟主要求通常會是共同進貨為最重要的一環,由總部統一進貨,可以壓低成本,這也是小商店成為加盟體制一份子的最大誘因之一。
(二)委託加盟(LC,LicenseChain):委託加盟體制下,加盟主與加盟店間多了一層委託關係,換言之,由加盟主將特定門市或店家委任或委託加盟店經營,同時授權加盟店商標、經營技術、商務標章及門市或店家所有設備、商品、行銷、教育訓練等經營所需器材或KNOW-HOW,但加盟店通常無須支付開店準備的資金,而是支付一定加盟金、權利金或輔導費取得加盟主的指定門市或店家經營權,此時,加盟主是委託人,加盟店為受託人。
兩者在委託加盟關係中約定利益分派比例與方式,但加盟店在未達結算前,都必須將營收按月或按季交付予加盟主,再由交盟主依照分派比例與營收毛利計算支付予加盟店,加盟店為達成較高的分潤金額,將有努力經營創造營收的動力。
(三)特許加盟(FC,FranchiseChain):美國是特許連鎖加盟體制的發源地,到現在還是連鎖加盟的大國,美國的連鎖加盟店體制只有「FC」。
目前我國便利商店多採委託加盟或特許加盟兩種方式。
加盟主授權並委託加盟店經營加盟店,兩者存在委託關係,此與委託加盟本質上類似,但仍有不同之處,可依據下列項目不同來判別【以統一超商為例】:
項目投資項目費用歸屬契約期間利潤分配特許加盟加盟店就店鋪、裝潢、水電工程出資。
負擔管銷費用、員工薪資、租金等費用。
特許加盟契約期間較委託加盟長,以統一超商為例:約10年。
特許加盟為月毛利額的5成以上。
委託加盟加盟店僅需投資門市費用。
負擔管銷費用、員工薪資委託加盟方契約期間較短,以統一超商為例:約5年。
依據月毛利額不同而有不同%數的分配。
月毛利額越高,%數越低。
五、以法律規劃角度檢視您適合的連鎖加盟型態
加盟主與加盟店的選擇是一場媒合的過程,不僅您在選擇何人適合加盟自己的事業,許多準備投入加盟店的創業者也在評估您的事業適不適合自己加盟,加盟在法律上是一種「互利共生」的交易模式。
互利共生交易(加盟連鎖體系)有許多面相,也有不同的風險,利用下表分析:
從何人角度降低之風險產生之風險加盟店1.依附現有品牌,降低創業風險。
2.業主培訓與管理節省創業風險。
3.降低無法控制進貨成本的風險。
1.總部或其他加盟店品牌維護不當,連帶影響加盟店名聲下降。
2.加盟主授權其他加盟店在原有商區開立連鎖店或自行設立直營店,造成市場被瓜分。
3.需要向一定供貨商進貨,無法使用其他貨源,將有被固定進貨價格套牢的風險加盟主1.節省交易成本(共同進貨,壓低成本)2.追求組織營運上效率。
3.減少開發新市場的資金與人力成本。
1.加盟店經營不善,造成商標或品牌名聲下降。
2.加盟店學習到技術後,自立門戶成為加盟主的競爭者。
3.加盟店不配合加盟主的培訓與指導,反而降低品牌經營效用。
4.加盟店自行叫貨或有跳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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