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內政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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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出版品採分散式管理,除由本部秘書室統籌辦理出版品管理相關事項外,各單位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形制、分發寄存、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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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89年04月2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3年05月26日
發文字號:
台內秘字第1030170830號函
法規體系:
秘書
圖表附件:
內政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附件一至附件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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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出版品管理,提升出版品品質,特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出版品,指以本部或各單位經費或名義出版、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期刊)、電子出版品及非書資料。
三、本部出版品採分散式管理,除由本部秘書室統籌辦理出版品管理相關事項外,各單位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形制、分發寄存、銷售結帳、庫存管理、政府出版品資訊網(GPNet)資料管理及書目維護等事項。
前項專責人員異動時,應上網更新機關基本資料並知會本部秘書室,俾利機關資料管理維護。
四、各單位準備編印出版品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決定辦理方式、出版內容、規格、數量、時程及交貨方式後,依程序辦理印製;各單位專責人員於出版品完成基本形制及第一次校對時,主動至政府出版品資訊網(GPNet)依出版品種類分別申辦下列資料,提供廠商併同送印。
(一)圖書類: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並下載國際標準書號(ISBN)、預行編目(CIP)申請單、書目資料(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次等)各一份,傳真國家圖書館書目中心申請ISBN及CIP。
(二)連續性出版品(期刊):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並得以電話索取或下載國際標準期刊號申請單(英文版ISSN)一式二份,連同書目資料(封面、版權頁、目次等)一份,傳真至國家圖書館書目中心代為申請ISSN為終生號。
但刊名變更時應重新申請。
(三)電子出版品及非書資料: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五、各單位計畫編印出版品時,應視內容及發行對象,考量因應國際接軌,得印製英文版、中英對照、或正、簡體字對照表。
六、出版品形制及作業要領如下:
(一)基本形制:各單位出版品編印應列明應記載事項(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另本部部內各單位應於適當位置加印本部部徽。
(二)序言或編輯說明:各單位出版品應編印序、序言、序文或前言。
但期刊、目錄、統計或法令彙編等,一律以編緝說明代替序言。
部內各單位出版品之序、序言、序文或前言,由本部部長具名。
(三)編排原則:各單位出版品編排依序為封面、書(刊)名頁、序、目次、內文、版權頁、封底。
內文編排格式,為便於國際流通,宜採橫式印刷,至於其他直式出版品、電子出版品、非書資料等均參照規定格式,比照橫式出版品之內容印製。
(四)出版機關及發行人:本部部內各單位公開發行之出版品,其出版機關統一為「內政部」,發行人為本部部長。
各主辦業務單位得以發行單位、總策劃、總編輯、編輯委員、執行編輯等形式呈現,電話或聯絡電話請印製主辦業務單位或承辦人電話,以利聯繫。
(五)登錄及自我檢查:各單位專責人員應於出版品定稿後,至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登錄基本資料,並隨時維護更新。
印製時,各單位及廠商得分別參考作業單位、廠商自我檢查表(如附件四及附件五)項目,自我檢查,避免漏列,並應符合基本形制規定,共同提升出版品品質。
七、為便利出版品流通及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各單位出版品應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
出版品定價應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增減之。
八、出版品分發寄存及交換方式如下:
(一)分發:分指定分發及業務分發二種。
指定分發指文化部指定之寄存圖書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國家圖書館二份,另加送本部秘書室一份;業務分發指各單位視業務需要擬具分發名單,專案核定後自行或委外分送。
(二)個案索取:各級機關、機構或公私立大學院校圖書館得逕行贈送,每種以二冊為限;其他團體、個人或國外圖書館,除簽准贈送外,應以價購為原則;民意代表索取,得透過機關之公關人員轉送。
(三)交換:分自行交換與國際交換二種。
自行交換指由各單位自行辦理;國際交換指由國家圖書館辦理。
但必要時各單位得自行辦理專案交換工作。
九、各單位公開發行出版品,得經由下列銷售管道辦理,並依規定結帳,所得款項,悉數繳交國庫;銷售情形各單位專責人員應核實登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一)統籌展售:定價銷售之實體政府出版品,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六),連同一定數量送文化部所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二)自行銷售:設立銷售窗口、網路購書及經專案簽准申設郵政劃撥帳號等,自行銷售管道。
(三)委託代售: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書局、出版社、經銷商或員工消費合作社委託代售。
前項委託代售,原則以定價百分之六十結帳付款繳庫,百分之四十做為代售酬金。
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不在此限。
市場需求量大之出版品,得規劃委託民間或合作出版經銷,並應附帶約定提供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所收取合理使用報酬,由各單位與合作或委託對象依合作目的、性質、出版品之價值及潛在市場需求等因素洽定之或以等值出版品替代,俾利推廣。
十、各單位所發行之出版品除依規定分發、指定寄存或配合展售外,得視出版之性質及需要,自行辦理其他流通服務,或利用相關活動及公開上網流通方式辦理。
十一、各單位出版品原始及轉製電子檔應永久保存,控存紙本五份備查,並於每年年底就所發行出版品進行清理;如庫存量將罄,得視需要規劃加印、或授權隨選列印(PrintOnDemand,簡稱POD)等必要處置。
十二、為推動政府資訊公開,電子數位化趨勢,促進本部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各單位應於出版品印製完成後,同時將該出版品相關書訊、全文或部分內容公開於單位之出版品網頁,並建立明顯指引標示,如單位未建置出版品網頁者,可利用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維運機制登載相關內容,並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管理端出版品書目資料之「本出版品網址」欄位處,註明其網址,隨時檢視更新,方便連結顯示及提供民眾查閱。
十三、各單位策劃編印出版品或發行圖書作業時,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釐清著作權屬,如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並同步取得轉製電子檔;委外出版或合作出版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十四、為擴大出版品流通範圍及管道,在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各單位得擇適當者,自行辦理授權利用,積極開發多元授權加值利用之管道,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其授權得採全部授權或部分授權方式辦理。
十五、為推廣出版品流通範圍,及產值之加值再利用,協助並指引使用者進一步獲取相關出版品資訊、取得出版品實體或授權,各單位出版品應考量使用者之需要,將著作權屬相關資料於版權頁內「著作權利管理資訊」標示,說明著作權屬及授權管道及聯絡途徑或公開於網頁中。
十六、各單位發行出版品時,應將著作權取得之作法或流程,如委外契約、讓與或授權同意書等多元授權利用證明文件予以保存,建立整體著作權管理機制,以備查詢及應用。
十七、各單位出版或發行之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應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並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七)各一份送交文化部,有電子檔者應併送之。
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形式(如附件八),並應於送交文化部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十八、各單位同意由文化部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得逐期就該期單篇文章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十九、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規劃下年度出版計畫(如附件九)提送本部秘書室彙辦。
但臨時新增之出版計畫應適時提出。
本部秘書室得視需要辦理出版計畫輔導作業。
二十、各單位出版品管理執行成效,本部秘書室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查核重點包括出版品(不含網路版電子期刊、網頁資料庫、統計資料、年報、法令彙編、論文集、圖資等類型出版品)之管理機制、形制及內容、推廣行銷等(如附件十)。
為辦理前項查核作業,本部秘書室得視需要會同各相關單位(機關)組成查核小組,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查核結果,由本部秘書室於簽報部長核定後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評定優等者(九十分以上),該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得辦理敘獎。
(二)評定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及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懲,由本部秘書室追蹤輔導。
(三)評定丙等以下者(未滿七十分),議處該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前項查核小組及相關人員,得由本部秘書室另案簽辦敘獎。
二十一、各單位對於委外策劃編印出版品,得依金鼎獎獎勵辦法規定,授權同意共同合作出版業者,參加金鼎獎政府出版品獎項之評獎作業。
各單位如有獲獎,得於本部年度績效評核作業列為特殊衡量指標之事蹟項目,酌予加計總成績分數。
二十二、本部所屬各機關、學校得依實際情況或業務需要另行訂定出版品相關管理作業規定。
二十三、本規定未規定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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