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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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二、各機關出版品出版或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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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二、各機關出版品出版或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
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三、各機關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
、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發行
時未定價者,應註記工本費,以供未來轉作銷售之用。
四、各機關得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自行決定銷售折
扣或改變定價。
五、各機關出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以下簡稱展售門市)統籌
展售外,得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通路。
六、各機關提供出版品至展售門市統籌展售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檢送出版品時,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
,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展售門市銷售,展售門市視銷售情
形續向機關批取所需數量。
(二)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出版品數量,製作銷售結帳清單以定價
百分之六十結付項款。
其他依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辦理而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機關依第四點變更出版品銷售折扣或改變定價並提供統籌展售時
,原定價及調整後定價應依前款分項列帳。
(四)機關得配合定期結帳期間與展售門市辦理退書,以汰換過期或陳
舊性出版品。
(五)相關寄送及退書運費,除第一次由出版機關負擔外,餘均由展售
門巿負擔。
附件-展售清單
七、各機關依規定繳交出版品電子檔,其銷售及推廣事宜,除由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統籌辦理外,亦得由機關自行辦理。
八、各機關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約定
提供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
其代售酬金,由各機關之合作或委託對象
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九、各機關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所收合理使用報
酬,由各機關與合作或委託對象依合作目的、性質、出版品之價值及
潛在市場需求等因素洽定之。
十、各機關得視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適時辦理宣傳推廣或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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