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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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9.10.30金管銀法 ...
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十八、不動產及設備: (一)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 ...
- 2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法規類別:,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8 條. 發行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 ...
- 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問答集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 條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問答集. (106.7.6). 2.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 柒、第18 條(關係人交易資訊之揭露). (第十四題).
- 5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15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規定揭露,包括每一應報導部門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類型、收入、損益等資訊。 二十七、大陸投資資訊。 二十八、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二十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