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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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淺談無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高誌緯律師
《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票據法》第124條、第144條規定本票、支票準用之。 立法理由中提到記名匯票經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此時僅得依通常債權 ...
- 2禁止背書轉讓的類型與效力 - 【高點法律專班】
(A) 無記名票據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受讓人即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 ... (C) 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受讓人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時,僅生民法債權. 讓與之效力。
- 3票據法§30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4無記名支票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其效力為何?
原禁止背書轉讓的目的係為保護發票人,但因未記名,在保護執票人對其債權的信賴利益下,「禁止背書轉讓」不生其效力,也就是銀行不得因「禁止背書轉讓」之聲明拒絕付款 ...
- 5禁止背書轉讓 - 玉鼎法律事務所
『什麼是禁止背書轉讓? 』 ... 記名支票始有禁止轉讓之問題,是無記名支票,縱發票人在支票正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亦不生票據法上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