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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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註釋-期間終止之延長 - 碩豐法律事務所
民法第122條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2民法§12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3如果該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或國定假日
二、上開行政程序法第48 條第4 項規定,係參仿民法第. 122 條規定,又依照民法第122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乃因上開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
- 4民法第120、122 條(108.06.19 版) - 法源法律網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2 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 ...
- 5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律生活小故事: 【休息日如何認定?】(068)
按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