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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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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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經律師考試及格. 者,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 本訓練。 ...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 ... 法務部核定之機構. 或團體。 度全球化、多元化、專. 業化,律師提供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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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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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108年3月8日法檢字第10800518850號函核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為學習 ...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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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 5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7樓C室聯絡方式-電話:02-23312865
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第6 條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 法務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