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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英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第5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第一階段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 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 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 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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