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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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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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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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英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第5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第一階段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
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
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
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司法解釋0
判例0
法律問題0
行政函釋1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5
立法理由1
延伸文章資訊
- 1立法理由1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率大幅提高,依現行規定學習律師僅能在律師事務所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接受 ... 爰亦於第二款增列概括規定,明定「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亦 ...
- 2律師職前訓練規則修正總說明
第三條經律師考試及格. 者,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 本訓練。 ...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 ... 法務部核定之機構. 或團體。 度全球化、多元化、專. 業化,律師提供法律服.
- 3法條內容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 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一、第一階段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 5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7樓C室聯絡方式-電話:02-23312865
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第6 條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 法務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