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修正-父母遺產在2000萬元以下出嫁的女兒無法繼承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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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繼承編施行法(970102)-歷史法規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 2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 ...
- 3只要是家人就有繼承權?一張圖秒懂民法「繼承順位」!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 ...
- 5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順序與配偶的應繼份-知識百科-三民輔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