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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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註釋-無權處分
民法第118條規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 2民法第118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 ...
- 3#請益類推適用民法118條第二項 - 法律人板 | Dcard
想請教紅色打勾部分為什麼是要用類推118第二項~類推的前提第三人需要是善意的嗎?如果第三人是惡意的子女能主張118條第一項嗎?
- 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疑義乙案 - 營建署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係在規範供特定建築物使用之主要 ... 其第2款規定「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係指基地臨接之面前道路寬度應在8公尺 ...
- 5民法§118-全國法規資料庫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