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 爭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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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 點? 釋字第576號解釋 - 司法院解釋爭點. 人身保險適用複保險通知規定之判例違憲? ...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謂:「所謂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 ... | 保險小百科 - 台北富邦銀行要保人也叫投保人,一般稱為保戶,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
要保人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 ... 爭 [PDF] CIF 貿易條件下海上貨物保險利益之歸屬 - 中原財經法學無疑是本件事實之重要爭點1。
有鑑於CIF貿易條件在國際貿易之實踐上,多係引用英美法上之. 觀點以為解釋,是就CIF ... | 債權與保險契約及保險利益- 月旦知識庫惟如就債權人之訂約目的與保障對象而言,主要應係以債權之清償為其目的。
換言之,此時所應投保之契約類型,應係擔保債權清償之信用保險。
如以本例而言,依上述學說 ... 爭 圖片全部顯示第二節保險利益 - 保險法第一章總則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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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