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殺(女)嬰現象無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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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大師章太炎的老師,近代反中醫第一人俞樾在他的《右台仙館筆記》里寫過這麼一件事。

寧波有一家人得了兩個女兒,先後丟入江中。

再生仍是女孩,用火燒死,再綁石丟入甬江,做此事時圍觀者甚多,有人問他為啥這麼做,他說如果再活丟淹死,怕再來投胎,用火燒可斷絕女鬼投胎之念,下一胎必定是大胖兒子。

這種通過虐待女嬰試圖生育男嗣的做法從清末發展到當下,花樣層出不窮,還發展出了頗具時代特色的一種。

將女嬰渾身上下扎針,直至形成血栓死亡,再將她丟棄在十字路口。

扎針是為了使嬰靈害怕,丟棄在十字路口是為了讓她不辨方向,不能再來投胎。

這套基於投胎和因果輪迴的生育理論,在民間有巨大的市場。

或許有人會說這是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所致,但其實說到底,連重男輕女本身,都是歷史建構的產物,其背後是高死亡率下巫術和國家控制的交互作用。

系統系殺嬰的記載最早見於《史記》和《漢書》。

司馬遷《史記·大宛列傳》記載:「匈奴攻殺其父,而昆莫生,棄於野。

班固的《漢書》中記載:「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

」「兵旱相乘,天下大屈,有勇力者聚徒而衡擊,罷夫贏老易子而齩其骨。

」「先未生二月,兒啼腹中,及生,不舉。

」「人情莫親父母,莫樂夫婦,至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

」「孝成趙皇后,本長安宮人。

初生時,父母不舉。

」「郎有從東方來者,言民父子相棄。

」「至於生子輒殺,甚可悲痛。

」「聘妻送女無節,則貧人不及,故不舉子。

」「今貧民菜食不厭,衣又穿空,父子夫婦不能相保。

這裡記載的殺嬰,其主要原因是兵災、饑荒導致的生活困難。

和巫術有關的記載只有一例,就是「先未生二月,兒啼腹中,及生,不舉。

」與之類似,范曄《後漢書》中也有這樣的記載:「其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月產子及與父母同月生者,悉殺之。

這二月和五月產子和與父母同月出生者要殺掉的習慣,從春秋戰國時期就已有了。

戰國時期著名人物孟嘗君,在其剛出生時,就被其父拋棄。

《史記》: 「田嬰有子四十餘人,其賤妾有子名文,文以五月五日生。

嬰告其母曰: 『勿舉也。

』其母竊舉生之。

」司馬貞《索隱》按《風俗通》云: 「俗說五月五日生者,男害父,女害母。

」可見,由於孟嘗君五月五日出生,具有克父的嫌疑,而被其父要求棄之。

這種習慣在王充的《四諱篇》里有具體的解釋。

《四諱篇》記錄了當時流行的四種出於讖緯觀念的禁忌:一、忌諱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二、忌諱受過刑的人去上祖墳;三、忌諱看到產婦;四、忌諱養育一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

其中第四點,王充的解釋是:「以為正月、五月子殺父與母,不得。

已舉之,父母禍死,則信而謂之真矣。

而除了特定月份的生育禁忌外,還有數量的禁忌。

應劭《風俗通義》曾說:「今俗間多有晉級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為妨害父母,服中子犯禮傷孝,莫肯收舉。

」「不舉並生三子。

俗說: 生子至於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舉之也。

」《開元占經·失鏡》中提到:「婦女一時生三男,不出三年,外國來伐; 生三女,國有陰私。

」 如果說前者是出於對父權制家庭結構的維護,那麼數量限制則完全是讖緯學說下的國家控制了。

這樣的系統性殺嬰並不是漢朝一朝的特有現象,反而從漢朝開始日益猖獗,到了宋朝,已經成了嚴重的社會現象,甚至成為小說的創作素材。

比如洪邁《夷堅志》中記載的「何侍郎案」:

南宋四川資州何愨侍郎,居心正直剛介,凡在官有暗昧隱匿事,卒能探究其實而平理之。

後為四川瀘南安撫使,一日正盛服臨聽事,若有冥司使者來迎之,急入告妻子曰:「陰府請吾斷獄,獄竟當還,無殮我。

」遂暝目而坐,三日後甦醒,何侍郎說出一段幽冥入地獄的審判經歷:「有婦人壞胞胎者,前後積數百口,冥官久不能決,故委吾治之。

已委令托生畜類為肫豬矣。

猶記判云:『汝等能懷不能產,壞他性命太痴愚,而今罪業無容著,可向人間作母豬。

』」

地獄累積墮胎婦女數百人,冥官不知如何判決,才委託何大人審理,何大人毫不留情判處婦女們返回人間作母豬,也對自己判詞深感滿意,甚至書寫入冥本末,遍揭邑里,以示懲戒世人。

說明當時殺嬰現象絕不少見。

《樂善錄》記載朱熹父親朱松曾說他知道有婦人殺四五胎,也有傳聞殺十數小兒之例。

宋朝其時已經有了墮胎罪,判斷罪行的標準是「五藏神論」,這本書在宋慈《洗冤集錄》中有提及,但原書已散佚,只留下一段歌訣:「墮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

律雲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

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髮生;七月動右手,是男於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於母右;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

古今「生子不舉」 現象未曾間斷,人類學家研究現代社會時,發現指責殺嬰、避孕及墮胎行為的地區,母親往往會使用緩慢餓死、有意忽視和「意外」等間接手段,擺脫那些不想要的孩子,從形形色色的記載中,不僅可以看出古代生子不舉的嚴重性,還可就三方面理解傳統文化特徵:一是反映中國社會性別角色失衡;二是體現政治、經濟與社會諸多現況;三是親子關係影響果報觀念。

而這種社會文化的背後,是長期社會福利缺位導致的養老困難,是國家與民爭利導致的家庭資本積累不夠,和長期在讖緯、巫術薰陶下形成的固有迷信觀念。

制度和文化因素共同主導了這齣鬧劇,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依然無法根除,可嘆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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