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處理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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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依消保法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而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此,未經申訴而申請調解者,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二 ... ::: 首頁申訴調解消費者申訴程序 消費者申訴程序 消費爭議調解處理程序說明 友善列印 回列表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爭議調解處理程序說明一、消費者依消保法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而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  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此,未經申訴而申請調解者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二、有下列情形者,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如:逾期未補正、非屬消費爭  議事件、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者、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者、曾經  調解不成立,未重行調解者、經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無相對  人或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及重複申請調解者。

三、消費爭議調解案件之申請,以書面為主(填具調解申請書),無論申  請人係親自來訪或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均須填  妥申請人與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資料(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等),及  調解事由與請求內容,並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後郵寄或傳真至直轄市  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即可。

四、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錄案登記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指定期日召開調  解委員會議,調解會議採概括授權調解及會議調解,前者得經全體調  解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授權調解委  員會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解;後者為全體調解委員三  分之一以上出席之調解會議。

  1、調解不成立:指當事人一造未到(或二造均未到)或雙方意見不一    致,則調解不成立,於當事人申請後七日內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或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2、調解成立:指雙方意思一致,即當事人合意,調解即成立,須於    七日內將製作之調解書送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之調解書須送達    兩造當事人。

  3、調解方案:     i、當事人不能合意,但意思已甚接近者,經參與調解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ii、十萬元以下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       於調解期日到場者,經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調解委       員會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該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

  4、調解方案送達後,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無異議者,則視為已依該    方案成立調解,並製作解決方案書送法院核定;若十日內異議者    ,於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視為調解不成立(當事人    得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若於十    日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相關檔案 桃園市政府法務處消費爭議調解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說明.odt 相關圖片 最後修改日期:2019-04-2611:08:00 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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