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在公海不能抓人 - 點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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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犯罪,理論上,犯罪嫌疑人國籍所在地法院,被侵害人國籍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追訴權是屬於該船隻的註冊國家。

中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 ... 爲什麼在公海不能抓人      肇慶陽光網 公海是指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羣島國的羣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

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爲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所以進入公海,只有該船隻登記註冊的國家纔有權力逮捕跟調查,如果該船是在中國登記或註冊的,那麼只有中國纔有權力逮捕,否則只能跟該船註冊的國家合作並協助調查。

可以的公海犯罪,理論上,犯罪嫌疑人國籍所在地法院,被侵害人國籍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追訴權是屬於該船隻的註冊國家。

中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公海是在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

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管轄範圍,也就不受任何國家的法律約束。

但無論在哪裏,依舊受國際法的約束。

按國際法。

各國有權對公海上的違反人類利益的國際性罪行以及某些違反國際法的活動進行干預和管轄。

管轄的對象主要是從事海盜、販毒、販奴、非法廣播等行爲者。

所以說,那只是電影,在公海上只是不確定,你殺了哪國的人,就按哪國的法律,船可以看做是移動領土。

不過大海那麼大,查起來不怎麼方便,各國又糾紛多,所以特別小的案子,就算了。

但真的說殺人,還是會被抓的。

而且在公海殺人,觸犯的是國際法,全世界的國家都可以起訴你,那個死的更慘。

而且往往抓公海的也是軍艦,海軍,空軍之類的了,在外面直接餵魚的可不少,省得打官司。

裁定和量刑太麻煩了,直接把所有人送去喂王八對外宣布全殲頑抗匪徒,沒收作案船隻及無主的財物是一般的做法。

公海在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羣島國的羣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

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爲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關於維護公海秩序的體制有以下幾個方面。

制止海盜行爲海盜行爲是指船舶或飛機的船員、機員或乘客,爲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進行非法的強暴、扣留或掠奪行爲。

海盜行爲是一種國際罪行。

任何國家的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誌可以識別的爲政府服務並經授權的船舶或飛機,均可扣押海盜船舶或飛機,逮捕船、機上的人員並扣押船、機上的財物。

扣押國的法院可對海盜行爲人進行審判處刑,並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物的處理,但須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權利。

如果拿捕無適當理由,拿捕國應賠償因拿捕而造成的損害或損失。

制止販運奴隸販賣奴隸是一種國際罪行。

從非洲掠奪的奴隸大部由海上販運到美洲,運送奴隸也屬於販賣奴隸的罪行。

每個國家都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懲罰懸掛其國旗的船舶販運奴隸。

在任何船上避難的任何奴隸,不論該船懸掛何國國旗,都當然獲得自由。

禁止未經許可的廣播《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未經許可的廣播指船舶或設施違反國際規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衆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傳音或電視廣播,但遇難呼號的播送除外。

遇有上述情況,可向船旗國、設施登記國、廣播人所屬國、可以收到這種廣播的任何國家、或得到許可的無線電通信受到干擾的任何國家的法院,對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提起訴訟。

有管轄權的國家可逮捕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或船舶,並扣押廣播器材。

登臨權軍艦在公海上遇到外國船舶有從事海盜行爲或奴隸販賣嫌疑、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無國籍或雖懸掛外國國旗而事實上是與軍艦同一國籍時,有權登臨該船進行檢查,並於必要時予以拿捕。

登臨權不得對享有完全豁免權的船舶行使。

爲了防止登臨權被濫用,《公海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規定,如果嫌疑經證明爲無根據,而且該船舶並未從事涉嫌的任何行爲,被登臨的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緊追權沿海國有權對違反該國法律的外國船舶進行緊追。

緊追必須在該外國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國的內水、領海或毗連區內開始。

如果外國船舶違反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法律、規章,緊追也可從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內開始。

追逐只有在外國船舶視聽所及的距離內發出視覺或聽覺的停駛信號後,才認爲開始。

緊追必須連續不斷進行,不得中斷。

當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即應中止。

緊追權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經特別授權的政府船舶或飛機行使。

進行緊追的軍艦或軍用飛機,可以在公海上逮捕被緊追的船舶,並押送到該國海港。

如果在不應行使緊追權的情況下,在公海上命令外國船舶停駛或逮捕外國船舶,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公海捕魚與生物資源養護制度由於世界人口增加和捕魚技術日益進步、捕魚量不斷增加,造成了魚源普遍枯竭的危險。

各國經濟技術發展又不平衡,發達國家發展遠洋漁業,到別國近海濫行撈捕,對沿海國的漁業資源造成嚴重威脅。

因此公海捕魚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必須照顧到各個國家的利益和整個世界的共同利益。

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制定了《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規定公海捕魚自由受該公約關於養護的各項規定的限制,並須尊重沿海國權益。

該公約指出,所謂「養護」是使公海生物資源能保持最適當的持久產量,以保證食物及其他海產的供應。

所有國家,特別是沿海國和有國民在某區域捕魚的國家,必須與其他國家合作實施養護措施。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有類似規定。

該公約並特別指出,養護和管理也適用於海洋哺乳動物。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保護是海洋法中的一項重大課題,也涉及沿海國的管轄權問題。

海底資源的開發,陸上工業的發展,核能的利用,石油運輸和使用中發生的漏油現象等情況,都會造成對海洋的污染、對海洋生物資源的嚴重威脅以及對海洋生態平衡的破壞。

爲制止和防止這種事態的發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肯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爲履行這一義務,各國應自己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在適當情況下可以與別國聯合,並盡力協調它們的政策(見國際環境法)。

在公海犯法要受到船旗國(即所在船隻懸掛的國旗)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國籍所在國的管轄。

追捕逃犯也屬於正常的屬地管轄,經犯人所在國有關部門辦理正常外辦手續獲得批准後可以實施逮捕。

一般電視電影情節中的公海犯法無人管,是因爲公海的特殊法律情況,沒有國家的相關執法人員巡視,所以可以說在公海實施的現行犯罪無法得到立時的制止,也無法得到切實迅速的犯罪確認。

標籤:德慶新聞,公海,國家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我們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循以下《隱私權政策》 大灣區 Ctrl+D 將本頁面保存為書籤,全面了解最新資訊,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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