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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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立法/法制. 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59年8月31日. 沿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立法/法制 名  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59年8月31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 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 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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