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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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2)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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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疑問。
非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疑問。
吳OO發問於2021-01-28|臺北|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非公開發行公司借錢給公開發行公司,是否不受「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的規範?
亦即是否非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公開發行公司,不受「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以及「資金貸與期限不得長於一年」這二項限制?
公司財稅商事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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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維倫
律師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99號10樓之7
勞資爭議票據與保險消費糾紛國際貿易
A:
公司法第15條:「(1)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2)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依您簡述案情,一般的公司,要將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仍須受公司法第15條之限制。
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將有法律責任如上。
以上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律/法院最終判斷。
黃維倫律師
律師回覆於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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