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傷害: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 - 博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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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原文名稱:Speech Acts, Free Speech and Harm : A Speech Act Based Theory of Freedom of Spee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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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
SpeechActs,FreeSpeechandHarm:ASpeechActBasedTheoryofFreedomof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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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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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功能介紹出版日期:2021/10/05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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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為什麼要主張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為何應受保護?
1980年以降,英美哲學界關於言論自由問題的哲學爭論中,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等哲學家,皆認為必須以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中「話語施事行為」此一概念,才能掌握「言論自由」中「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並理解何謂言論的傷害。
然而,約克森認為藉由「話語施事行為」所理解的言論的傷害,根本就不是傷害,而且也和言論自由遭到侵犯無關;而格林則認為,即使色情刊物等言論產生了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所認為的傷害,這也不足以使得政府有合理理由限制色情刊物的言論自由。
為了證明上述約克森及格林的主張,本書首先探究後奧斯丁時期的四種主流言語行為理論: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塞爾的「弱意圖論」及「弱規約論」,藉此更深入明瞭「言論自由」中「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
接著考察自由主義者的「心靈中介說」及「以更多言論回擊說」是否言之成理。
最後,進一步探討言語行為理論,是否有助於掌握「族群壓迫」與「族群不平等」等概念的確切意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鄭光明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曾任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主任、文學院副院長及台灣哲學學會會長。
研究領域為政治哲學、倫理學、語言哲學,並發表多篇相關學術期刊論文。
著有《我的自由,不自由?10則青春校園的哲學激辯》、《從語言哲學到色情查禁:藍騰的反色情論證》、《少年達力的思想探險》等書。
目錄
前言
第一章導論:言論自由及其原則
1-1.密爾論言論自由、效益原則、自由原則及傷害原則
1-2.「心靈中介言論」、「回擊言論」與言論的傷害
1-3.「言論」vs.「行動」:約克森對「限縮意義的傷害原則」的批評
1-4.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與言論自由
第二章四種言語行為理論
2-1.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
2-2.「規約」vs.「意圖」:史特勞森的批評
2-3.「話語行為」vs.「話語施事行為」:塞爾的主張
2-4.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及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
2-5.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弱意圖論」
2-6.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弱規約論」
第三章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自由與言論的傷害
3-1.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自由
3-2.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的傷害1」:噤聲
3-3.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的傷害2」:臣屬
3-4.藍騰的「一次決定論」vs.格林的「全有全無論」
第四章藍騰的批評者及魏斯特的修正
4-1.「他人刻意外力干涉」及「脫離權威管轄的可能性」
4-2.約克森的批評
4-3.言論自由:消極自由vs.積極自由
4-4.魏斯特的修正理論
4-5.言論自由:哪種話語施事行為?哪種自由?哪種外力干涉?哪種傷害?
第五章言語行為理論與四種攪局器
5-1.語言溝通過程以及四種言語行為理論
5-2.「CI攪局器」
5-3.「EI攪局器」、「UT攪局器」及「CP攪局器」
5-4.「UT攪局器」、「EI攪局器」及其思想實驗
5-5.「CP攪局器」及其思想實驗
5-6.「CI攪局器」及其思想實驗
5-7.再論「UT攪局器」、「EI攪局器」、「CP攪局器」及「CI攪局器」
第六章言語行為理論與言論自由
6-1.言語行為理論與「他人刻意外力干涉」
6-2.第一人稱vs.第三人稱觀點的「他人刻意外力干涉」
6-3.言語行為理論與「消極自由」、「積極自由」
6-4.言語行為理論與言論的傷害
6-5.言語行為理論與「心靈中介說」
6-6.言語行為理論與「以更多言論回擊說」
第七章結論
徵引文獻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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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前言
自1980年以降、英美哲學界探討言論自由及其相關問題的哲學主張中,藍騰(RaeLangton)、洪斯比(JenniferHornsby)及魏斯特(CarolineWest)等哲學家的主張值得我們特別注意。
她們藉由英國語言哲學家奧斯丁(JohnL.Austin)的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theory),而主張言論(例如色情刊物)會對聽者(例如婦女)具有「噤聲」(silencing)及「臣屬」(subordinating)等作用,並據以主張「言論會剝奪聽者的言論自由」及「言論會使得聽者淪為次等公民」,是言論對聽者所造成的兩大傷害,也是傳統自由主義者所忽略的言論所造成的傷害;她們更因而認為由此可知:我們唯有藉由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中的「話語施事行為」(illocutions)此一概念,才能掌握「言論自由」中的「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而這也證明了言論自由其實是「話語施事行為的自由」(freedomofillocutions)(Langton1990,1993,1997,1998;Hornsby/Langton1998;West2003)。
對於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約克森(DanielJacobson)及格林(LeslieGreen)曾不約而同表示反對。
約克森認為言論自由只能是「話語行為的自由」(freedomoflocutions),而且藉由「話語施事行為」所理解的「噤聲」,根本就不是言論的傷害,而且也和言論自由遭到侵犯無關(Jacobson1995)。
格林則認為:即使色情刊物等言論會對聽者具有「噤聲」及「臣屬」作用,這些作用也不足以使得政府有合理理由限制色情刊物的言論自由(Green1998)。
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之所以新穎、有趣,正是在於她們把語言哲學與政治哲學問題巧妙的連接起來,使得我們可以嶄新的視角審視言論自由問題。
她們的主張是否言之成理,正是本書所探究的主題。
筆者將藉由考察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是否適合用以掌握「言論」、「言論自由」及「言論的傷害」等概念的確切意義,以便進一步判斷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是否言之成理、約克森及格林的批評是否正中要害。
筆者將主張: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根本不適合用以談論言論自由,因此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根本無法成立,也因此,約克森及格林的批評,都言之成理。
為此,在第一章中,筆者將首先探討以密爾(JohnS.Mill)為代表的傳統自由主義關於言論自由的主張。
在第二章中,筆者將探究後奧斯丁時期的四種主流言語行為理論:史特勞森(PeterF.Strawson)的「強意圖論」(strongintentionalism)、奧斯丁的「強規約論」(strongconventionalism)、塞爾(JohnSearle)的「弱意圖論」(weakintentionalism)及「弱規約論」(weakconventionalism)。
在第三章中,筆者將介紹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如何藉由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而主張言論會對聽者造成「噤聲」及「臣屬」等傷害。
在第四章中,筆者將探討約克森及格林如何駁斥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
在第五章中,筆者將藉由語言溝通過程的分析,以便探討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塞爾的「弱意圖論」及「弱規約論」,會分別如何看待「言論」、「言論自由」及「侵犯言論自由的他人刻意外力干涉」等概念,期能更深入明瞭「言論自由」中的「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並為「哪一個言語行為理論才能用以掌握何謂言論自由」此一問題的回答預作準備。
在第五章中,筆者也將設想許多思想實驗,以便清楚說明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塞爾的「弱意圖論」及「弱規約論」,各會如何看待侵犯言論自由的他人刻意外力干涉(筆者將稱「侵犯言論自由的他人刻意外力干涉」為「攪局器」,即scrambler)。
討論至此,筆者發現:乍看之下,我們會傾向於認為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主張,似乎只是類似於鐘錶報時不準問題而已;我們只要微調她們的主張,就能據以由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得出言論傷害他人的深層結構。
然而有趣的是,一旦開始微調她們的主張,我們就會猛然發現: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根本不能用以掌握「言論」、「言論自由」及「言論的傷害」等概念的意義,其結果,則是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主張,並不只是鐘錶報時不準問題而已,而是必須完全加以捨棄。
在第六章中,筆者將證明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主張無法成立,理由如下:1.只有當我們以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掌握何謂言論自由,此時言論自由才是「話語施事行為的自由」;如果我們以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掌握何謂言論自由,則言論自由就不是「話語施事行為的自由」;2.我們應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掌握「言論」、「言論自由」及「言論的傷害」等概念的確切意義,而非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
在第六章最後,筆者將以上述研究成果為經緯,進一步考察自由主義者的「心靈中介說」(thedoctrineofmentalintermediation)及「以更多言論回擊說」(thedoctrineoffightspeechwithmorespeech)等標準主張,是否言之成理,並進一步探討言語行為理論(尤其是「話語施事行為」此一概念),是否有助於我們掌握「族群壓迫」(oppression)與「族群不平等」(injustice)等概念的確切意義。
筆者將主張:1.一旦我們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掌握「言論」、「言論自由」及「言論的傷害」等概念的確切意義,我們就可以證明傳統自由主義對於言論自由的上述標準主張,其實都言之成理;2.其結果,則是我們就會發現言論並不具有「噤聲」及「臣屬」等作用,因而也不會有「言論剝奪聽者的言論自由」、「言論使得聽者淪為次等公民」、「族群壓迫」或「族群不平等」等傷害。
本書部分文獻探討,曾出現在下列學術期刊或刊物中,特此註明並致謝。
1-1節之部分文獻探討,曾出現於〈言論自由〉(鄭2018)以及〈言論vs.行動:密爾論言論自由及傷害原則〉(鄭2019)。
1-2節之部分文獻探討,曾出現於〈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兼談殷海光與鄭南榕〉(鄭2018a)。
3-2節、3-3節及4-2節之部分文獻探討,曾出現於〈不可說的在言噤聲:藍騰的反色情論證〉(鄭2009)以及〈言論自由:噤聲與臣屬〉(鄭2019b)。
3-4節之部分文獻探討,曾出現於〈「一次決定論」或「全有全無論」?藍騰與格林論臣屬與噤聲〉(鄭2011)。
4-3節及4-4節之部分文獻探討,曾出現於〈什麼是言論自由:一軸觀點〉(鄭2013)以及〈言論自由:消極自由或積極自由?〉(鄭2019a)。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本書少數文獻探討曾出現於上述學術期刊中,筆者先前也曾在上述學術期刊中提出相關論證,然而從今日眼光看來,筆者卻發現這些論證皆不夠完整,因而不令筆者滿意。
為此,筆者今日十年磨一劍,特別從鳥瞰角度全面檢視言語行為及言論自由的關聯,並在本書中提出許多嶄新、全面的論證,因而這些論證絕非冷飯熱炒。
舉其大者如下:
1.以往英美哲學界都藉由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探討言論自由,然而筆者卻認為這是錯誤的探討方式,並主張我們應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談論言論自由—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談論言論自由,我們甚至可進而證明傳統自由主義對於言論自由的主張,其實都言之成理;放眼當代哲學界,本書應是第一本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談論言論自由的學術著作;
2.本書初步探討英美哲學界對於密爾論言論自由之絕對主義(absolutistinterpretation)、實用觀點(pragmaticinterpretation)以及限縮觀點(qualifiedinterpretation)三大詮釋,並主張:如果我們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談論言論自由,則「我們享有絕對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此一絕對主義主張,就應是唯一言之成理的主張;
3.除了「CI攪局器」之外,還有「UT攪局器」(或聲音攪局器)、「EI攪局器」(或意義攪局器)以及「CP攪局器」等可能侵犯言論自由的他人刻意外力干涉(詳見第五章),而且只有「UT攪局器」(或聲音攪局器)以及「CP攪局器」才可以是侵犯言論自由的他人刻意外力干涉(詳見第六章)。
此為本書對於言論自由問題之三大學術貢獻。
本書的論證如果攻防得宜,必須首先感謝我的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林正弘老師的訓練。
在筆者擔任政大哲學系主任及文學院副院長、被繁瑣的學校行政職務羈絆之時,林正弘老師總是提醒筆者應不忘初衷,以完成本書為第一要務。
其次,筆者也要感謝下列學者在各種學術擂臺對筆者的主張提出挑戰:中研院歐美所方萬全老師、鄧育仁老師、何志青老師、蔡政宏老師、陳湘韻老師,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謝世民老師、許漢老師、王一奇老師、吳秀瑾老師、祖旭華老師、侯維之老師、李國揚老師、何宗興老師、中正哲學系許多碩博士班同學,以及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吳澤玫老師。
在筆者任教的政大,同學總是充滿學術熱情,不吝激起思想的火花,在此萬分感謝。
在此要特別感謝筆者指導的政大哲學系博士班林怡仲同學,「CI攪局器」、「言論自由是說話者的權利」以及「言論自由是聽者的權利」三者間的邏輯關聯,就是她激發出來的有趣問題。
最後,筆者感謝內人及早已於2010年12月仙逝的愛犬阿大力。
她們多年來一直以不同的方式不離不棄的陪伴在筆者身邊—即使她們總是歪著頭對書中各種奇怪的哲學術語表示不解,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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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
ISBN:9789863504870叢書系列:臺大哲學叢書規格:平裝/328頁/14.8x21x1.8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人文社科>當代思潮/哲學>英美哲學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導論:言論自由及其原則(摘錄) 1-1.密爾論言論自由、效益原則、自由原則及傷害原則 在自由社會中,言論自由是非常重要的核心價值之一。
然而對此,我們可追問:為什麼要主張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為何應受保護?事實上,對於言論自由的哲學考察,正是英美哲學界關心的核心議題之一。
筆者多年來研究言論自由問題,認為英美哲學界關於言論自由問題的重要爭論,可歸結如下: 爭論A 言論自由為何如此重要?言論自由是否絕對不能受到限制?如果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能受到限制,那麼言論自由什麼時候應該受到限制?爭論B 言論自由究竟是什麼自由?當我們說一個人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時,我們究竟所指為何? 本節及1-2、1-3節將首先探討上述A群問題,至於B群問題,則留待1-4節及本書第二章之後再探討。
現在讓我們首先聚焦於上述A群問題。
為此,法國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的下列名言,實一語道破言論自由的真諦:「我雖然不贊同你說的話,然而我卻誓死捍衛你說這句話的權利。
」(Idespisewhatyousay,butwilldefendtothedeathyourrighttosayit.)英國小說家歐威爾(GeorgeOrwell)在其《動物農莊》(AnimalFarm)的前言中也嘗言:「自由的意義,就在於我們有權利告訴別人他們不想聽的話。
」(Iflibertymeansanythingatallitmeanstherighttotellpeoplewhattheydonotwanttohear.)(Orwell1993)。
由伏爾泰及歐威爾的上述主張,我們可把言論自由整理如下:言論自由既包括「捍衛他人說出『你想聽的話』的自由」,也包括「捍衛他人說出『你不想聽的話』的自由」;因此,即使你不贊同、甚至痛恨別人所說的話,你仍要誓死捍衛他人說話的權利。
對此,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FirstAmendmenttotheU.S.Constitution)實體現了言論自由的涵意。
該修正案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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