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法學期刊-萬國法律第31 期(1987.02.01)-法律名詞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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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背書人所為之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與發票人所為者效力不同,背書人為該項記載後,其後手仍得依背書而轉讓,只是為禁止轉讓記載之背書人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法律名詞例釋 編著譯者: 徐秋萍 出版日期: 1987.0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31期/16-17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141 下載點數: 8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禁止背書轉讓;本票;受款人;抗辯權;執票人;背書人 中文摘要: 一般執票人欲轉讓票據權利時,可以背書轉讓之方式為之,但有時發票人或背書人不願票據再為轉讓,以保留對於直接後手之抗辯權,即可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惟禁止背書轉讓應如何記載,法並無明文規定,而發票人及背書人所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效果並不相同,票據法規定,發票人於票據上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執票人縱為背書,亦不生通常背書之效力,被背書人亦不能取得票據上權利,只可適用民法規定請求。

至於背書人所為之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與發票人所為者效力不同,背書人為該項記載後,其後手仍得依背書而轉讓,只是為禁止轉讓記載之背書人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任,只對於直接之被背書人負票據上之責任。

目  次: 一、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二、背書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三、發票人及背書人所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效果之不同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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