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畢業條件(自108學年度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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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 ... 跳到主要內容區 ::: 首頁 要點計畫-全部 國中畢業條件(自108學年度開始適用)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國中畢業條件(自108學年度開始適用)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3.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即60分)以上。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 國中畢業條件(103-107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3.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即60分)以上。

※依據「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新北教中字第1040026391號函)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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