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牢问题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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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来说,应当具有正的外部效应,政府理应对其进行补助,现在政府不但从中获得土地出让金,而且要损害原住户的利益。
这种匪夷所思的政策,确实不是经济学所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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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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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牢问题的提出源于Williamson(1979,1985),以及BenjaminKlein,RobertCrawford,andArmenAlchian(1978),后来这一概念在经济分析中越来越广泛接受,并成为由Grossman、OliverHart、Moore建立起来的著名的现代产权学派以及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基础。
其主要思想为,如果一项交易活动,需要一方投资,而一旦投资就不能收回形成沉没成本,而有关交易的价格的条款却不能事先确定,只能事后确定,那么就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在先期投资者已经投入的情况下,后者会借机剥削前者的利益,这就是套牢行为。
套牢行为的后果是形成投资的不足。
中文名
套牢问题
提 出
Williamson
主要思想
借机剥削前者的利益
后 果
形成投资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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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作竞争
2
案例
套牢问题合作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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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
按照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套牢问题”不可能在市场制度框架内得到解决,唯一的出路是一体化,即让供求双方以收购兼并或联合的方式合为一体,使原来的外部市场关系内部化。
但一体化企业制度本身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一个汽车厂把所有(或许多)生产配件的企业都收归自己旗下,规模必然过于庞大,导致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增加。
[1]
然而,在现实中,近年来诸如日、美等国的汽车企业都是以分包等市场合同形式筹集零部件供应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的效率也很高。
他们是如何克服“套牢问题”的呢?研究发现,日、美等国汽车业通行的并不是一般的市场合约,而是一种以长期合同为基础的“准市场”模式。
经过长期背信弃义、以邻为壑式的“理性”博弈,人们发现,依靠这种方式获得的利益迟早会受到类似的报复。
从长期来看,得益和损失大体相当。
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人们开始选择合作与互利,把短期的一次性市场合同关系变为长期合作、密切协调的战略伙伴关系。
在这种模式下,双方虽然仍保持着市场合约关系,但这种合约关系具有了长期稳定、互利合作的特点。
配件厂可以放心地进行专用性投资而不用担心遭到解约或被“套牢”,整车厂也可以期待零部件厂对自己的需求给予全力配合,保证连续稳定地获得优质零部件供应。
这种做法目前在西方国家日益盛行,已成为一种普遍趋势。
“套牢问题”的合作解决,表明市场经济并不是只讲理性、只顾效率的,其中也有许多互利合作与双赢的基因。
对市场经济中的个体理性不应当过分夸大,不应当片面理解,如果一切从个体利益出发,只讲合法不讲合情,完全不顾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情感,从长期来讲也未必能带来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的今天,有些人却念念不忘经济人理性,把个体效率的追求扩张到极致,似乎不这样就不足以显示我们是在搞市场经济。
一个新鲜的例子是“五一”黄金周期间,很多银行放假停业。
从理性上说,银行的做法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可能还是一种合理的商业行为。
但是,这种做法却在消费者的信任、感情上失了分。
一旦消费者将来有了更多选择,他就会不带任何留恋地弃你而去。
这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绝不是什么好信号。
不仅如此,即使从理性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也已明显落伍于代表时代潮流的既竞争又合作的观念。
套牢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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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
重庆杨武与吴苹夫妇,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展开了轰轰烈烈的维权运动。
全国乃至世界都开始关注这一事件。
民众、法学家、新闻人,讨论的热热闹闹。
作为一个学过一点经济学的人,我试图完全以经济学的眼光,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点分析。
说杨吴夫妇在折迁过程中,借助开发商已经投入的成本,要价太高,不道德,对他人不公平,是这场争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观点。
其实,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是很普遍很正常的行为,经济学称其为敲竹杠,或者是套牢(holdup)。
一个简单的套牢交易例子,可以加深印象:假定一个项目,甲方已经投入了100元,还需要乙方的投入100,否则这个项目就无法开工。
如果乙方不投入,则项目不能开工,甲方的投入也不能收回,甲方将损失100,这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向自己支付一定的款项才投入。
这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多少呢?他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比100元稍微少一点的钱,比如99.99元。
因为支付比不支付好,所以甲方会支付99.99元。
这就是套牢。
一个投资者,防止这件事的发生,是一个正常的投资策略问题,而你没有考虑到,怪得了谁呢?如果用套牢情况分析这次钉子户事件,那就是,在开发商与当地住户的协商过程中,是一户一协商的,它只要与其中的一户达到协议,那么他的套牢行为已经开始了,随着他与后面的住户达到协议的越多,他被套牢的程度就越来越高。
因此越晚达成协议的住户,那么获得的交易价格就会越高。
所以,在与开发商达到协议的过程中,越晚达成协议,对自己越有利。
这是一个非常正常的交易现象,不存在所谓的道德问题。
如果你没有预计到这种情况,或者不知道如何应对这种行为(应对措施很多),那只能说明你本来就不应从事这种交易,一旦你介入,那你就应当遵守游戏规则。
我们再举一个相似的更最常见例子,那就是股东对一家公司的收购。
如果一家股东因为预计到自己完全掌控一家企业会提高企业价值时,就会收购这家公司。
而其他股东预计到收购会提高股票业绩时,在出售股票时,就会提高股价,结果使得收购方就无利可图,最终收购行为有可能不成功。
这就是由Grossman&Hart(1980)的著名文献的主要思想。
结果,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如果有人想收购,那么,他就要对这家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提出要约,按照预先规定的价格收购所有愿意出售股权的股人的股票。
如果所有持股人都认为出价不合理,则要约收购将失败。
因此面对存在套牢可能性的交易,确实存在着低于最优交易水平的情况。
那么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是求诸于第三方,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吗?非常遗憾,对于这个问题,产权理论没有为第三方的介入,留下丝毫空间,市场规则,无情地把第三方一脚踹了出去。
经济理论对于交易价格,从来没有合理的价格一说,只有均衡价格,评估价在所有的经济理论中,从来就没有成为均衡价格的资格。
不知道中国的经济理论大师,法学大师,竟然在这上面犯了错误。
有人说,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政府是代管人,所以作为代管人的政府有权力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现代产权理论,恰恰说明这种产权配置的不合理性。
产权理论认为,如果一个项目需要两个投资方,缺一不可,那么,最合理的产权安排方式,就是这一项目,由一方拥有。
拿土地和房子来说,要使房子有价格,需要土地,也需要为建房子而付出的投资。
没有土地就没有房子。
那么,合理的产权配置就应当由房子的一方同时拥有土地。
对于产权理论,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研究,我一直以为,产权利理论的目的,在于明晰产权。
然而,当我自己对产权理论学习后发现,我被误导了,产权理论研究的目的,根本就不是明晰产权,而是研究产权如何配置,才能够克服因为套牢而引起的投资不足的情况。
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开,这是一种非常荒谬可笑的产权分配制度。
有人说,没有土地难道要房子飘在空中?这是对这种荒唐的产权配置政策的绝妙讽刺。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根据产权理论,资产所有人有最终裁决权,那么,土地所有人的代理人政府是不是有最终决定权呢?回答是否定的,所有人的最终裁决权,并不是绝对的。
他只能对合同未规定的内容实行裁决权,对于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条款,所有权人已经失去了最终裁决权,他必须按合同办事,这就是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内容,也是产权理论的内容。
就此房地产来说,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未规定的情形,土地所有权代理人的政府,已经不能借所有权来行事权力,他必须按合同进行行事。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产权理论也不支持所谓的合理价格。
什么是公共利益?从产权理论角度看,就是实现效益最优化的投资,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投资。
套牢使得投资不足,但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引入所谓的评估价格,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就能实现最优投资了吗?这显然是一厢情愿,产权理论从来就没有想过这样的解决方案。
其实稍微想一下,我们可以知道,除了市场,我永远也不会找到另一个机制,能够发现合理的价格。
当无法找到一个合理的价格,如果这一价格定得过低,则会引起投资过度,同样不符合公共利益。
我国的房地产投资那么旺盛,已经说明土地价格过低,引起了过度投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同样,经济学从来就没有认为过,政府天然地代表公共利益,政府是一个博弈场,永远代表在博弈中最有话语权人群的利益。
如果一个人群在博弈中没有话语权,那么这个人群在政策制定中其利益就会排在最未位来考虑。
那么对于重庆这件事,有没有一个可行的方案呢?从产权角度看,一个合理的机制可以这样,由当地小区的住权人,以土地所有权入股,组成一个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委托建筑企业建设楼房。
或者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股权进行买卖,如果建筑企业想占有收益,他可以收购项目股东的股份。
这种方法既简单又明晰,但是面对土地出让金这个天外横财,政府会放手吗?因此,可以说,这次钉子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套牢交易的行为,解决套牢交易并不是求诸于第三方。
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第三方确定的公平合理价格,而只存在均衡价格。
房屋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产权安排是一个非常荒谬的制度安排,是这次事件的发生的根源,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产权安排的重要性。
即使政府拥有土地管理的代理权,他也没有权力行使最终裁决权。
如果说投资能够带动周围人的福利提升,这属于投资的外部效应。
如何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始终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难题。
其中一种解决方法是,对于外部负效应,则向产生外部负效应的单位收取费用,如对于污染企业收取污染费。
而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单位,政府则提供资助,以达到最优的社会福利。
从本案来说,应当具有正的外部效应,政府理应对其进行补助,现在政府不但从中获得土地出让金,而且要损害原住户的利益。
这种匪夷所思的政策,确实不是经济学所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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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王跃生.“套牢问题”与合作竞争(学术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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