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作業相關規定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通訊課程」每次積分二點,全聯護訊通訊課程於該期考試結束後四週內,上傳通過考試學員名單至衛生署積分管理系統,學員自行上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醫學校院」,依其訂定之原意,係指設有醫事相關科、系、組、所之專科以上學校。

˙專業倫理和相關法規課程六年15點中至少要有性別及感管課程各一點。

˙「感染課程」亦可屬”專業課程”,由開課單位作選擇。

˙「國際會議」主講者有須三個(含)國家以上即為國際會議,對出席學員之國家數不作規範。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