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產生器-提供人頭帳戶如何構成詐欺罪/洗錢罪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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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位移的結果,是對於最多有過失的行為,論以故意犯,同時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原則。

通往「雙重位移」的途徑,則是運用了可信性和推論有效性都有疑問的「經驗法則」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有罪產生器-提供人頭帳戶如何構成詐欺罪/洗錢罪幫助犯? 編著譯者: 徐偉群 出版日期: 2022.02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8期/41-49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11 下載點數: 36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徐偉群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經驗法則 中文摘要: 「有罪產生器」論罪模式最核心的問題,是在「事實認定」與「法律基準」兩個層次上都發生了位移。

雙重位移的結果,是對於最多有過失的行為,論以故意犯,同時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原則。

通往「雙重位移」的途徑,則是運用了可信性和推論有效性都有疑問的「經驗法則」。

司法產出大量未被糾正出來的違背法令判決,同時也要歸因於程序上大量使用簡易判決或緩起訴。

這不僅誤入人罪的風險極高,司法也因此使許多本來就已處於經濟社會邊緣的提供帳戶者,更陷於為生存而掙扎。

近二年來,人頭帳戶案件從原來的「詐欺罪」,移動到「洗錢罪」,「有罪產生器」的問題可能因為適用更重罪名而變得更為嚴重。

目  次: 壹、前言貳、「有罪產生器」及其雙重位移問題參、欠缺可信性與有效性的「經驗法則」肆、他山之石伍、迴避與掩飾雙重位移的書寫技巧陸、簡易判決及緩起訴的運用問題柒、大法庭解釋並未解決問題捌、「罪責原則」與「無罪推定」的試煉 相關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14條(107.11.07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提供人頭帳戶之詐欺罪責-兼評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四一號暨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十號刑事判決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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