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公報編印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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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報之編印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院公報每月印行二期,每月十五日、三十日(二月份為月底)出版。

三、本院公報刊登內容, ... 目前線上:1565人,瀏覽人次:67477654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考試院公報編印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報之編印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院公報每月印行二期,每月十五日、三十日(二月份為月底)出版 。

三、本院公報刊登內容,依次分類如下: (一)特載 (二)法規 1.總統公布者 2.本院及所屬部會發布者 3.本院與他院會銜發布者 4.其他機關發布而與本院業務直接相關者 (三)命令 1.總統令 2.本院令 (四)公告 (五)聘書 (六)重要工作報導 1.考選業務 2.銓敘業務 3.保障暨培訓業務 4.退撫基金業務 (七)考試及(合)格及訓練合格人員名單 1.考試錄取人員榜單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人員名單 3.核准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書人員名單 4.升官等(升資)訓練合格人員名單 (八)行政爭訟 1.訴願決定書 2.再申訴決定書 3.再復審決定書 (九)其他事項 四、公報刊登文件,以依法需公告或無須保密者為限。

五、各單位擬刊登公報之令稿,須先行校對無誤,並檢附電腦資料檔之磁 片,於每月十日、二十五日前送本院編纂室彙編。

六、本院公報於出刊後得建置於本院電腦網站,以便各界民眾及本院暨所 屬部會同仁查閱。

七、本院公報除與各公私機關團體交換書刊外,得依規定委託經銷機構銷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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