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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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在國立交通大學(含新竹交大、前上海交大、唐山工程學院、北平鐵道管理學院及商船專科學校等院校)畢業或肄業者。

(二), 凡曾在第一款所列五院校擔任 ...   管理端 校友會介紹 系友會/社團介紹 申請書 校友資料更新 求職區 EDM   組織架構 請直接點選各分會方塊瀏覽各分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國立交通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三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以聯絡校友之感情及友誼,協助文化教育發展,策進服務國家社會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聯絡畢業校友情誼。

二.為母校之發展提供建議。

三.舉辦校友及眷屬聯誼活動,提供交流服務。

四.發行會刊,報導校友生活與工作動態,並建立溝通園地。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個人(正式)會員之積極資格條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設籍在高雄市及年滿二十歲者,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

一.凡在國立交通大學(含新竹交大、上海本校、唐山工程學院、北平鐵路管理學院及商船專科學校等院校或其前身)畢業或肄業之同學,均得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二.凡曾在上述五院校(所)擔任教職員,亦得經介紹為本會會員。

三.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會員二人(含)以上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得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但不具備本會之表決、選舉等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

(名譽會員不具有本項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含名譽會員)有導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件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予以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侯補理事,侯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選定聘任之,副總幹事一人,由總幹事推選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總幹事下設秘書、編輯、財務、活動及連絡五組,每組設主任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編緝組為經常出版會刊,得另設總編輯一人(由主任幹事兼)副總編輯一人及編輯若人,均由總幹事推選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各組任務如左: 一.秘書組:掌理文牘、報告、庶務、交際及溝通等事項。

二.編輯組:掌理同學錄及會刊之彙編出版等事項。

三.活動組:掌理同學會各項活動之策劃與推動等事項。

四.財務組:掌理經費來源、出納及編登簿記等事項。

五.連絡組:掌理同學錄資料之更正,畢業各系級班代、各地區分會之連絡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三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為舉辦重要事務,得設立各種委員會,由理事會聘請會員組織之。

第三十條 本會為加強各處會員聯絡起見,得就同學人數較多之地區及機關,設置聯絡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推選舉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四章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行之。

一.章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五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不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四十條 本會於解散,剩餘財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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