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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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在國立交通大學(含新竹交大、前上海交大、唐山工程學院、北平鐵道管理學院及商船專科學校等院校)畢業或肄業者。
(二), 凡曾在第一款所列五院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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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國立交通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三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以聯絡校友之感情及友誼,協助文化教育發展,策進服務國家社會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聯絡畢業校友情誼。
二.為母校之發展提供建議。
三.舉辦校友及眷屬聯誼活動,提供交流服務。
四.發行會刊,報導校友生活與工作動態,並建立溝通園地。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個人(正式)會員之積極資格條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設籍在高雄市及年滿二十歲者,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
一.凡在國立交通大學(含新竹交大、上海本校、唐山工程學院、北平鐵路管理學院及商船專科學校等院校或其前身)畢業或肄業之同學,均得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二.凡曾在上述五院校(所)擔任教職員,亦得經介紹為本會會員。
三.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會員二人(含)以上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得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但不具備本會之表決、選舉等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
(名譽會員不具有本項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含名譽會員)有導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件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予以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侯補理事,侯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選定聘任之,副總幹事一人,由總幹事推選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總幹事下設秘書、編輯、財務、活動及連絡五組,每組設主任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編緝組為經常出版會刊,得另設總編輯一人(由主任幹事兼)副總編輯一人及編輯若人,均由總幹事推選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各組任務如左:
一.秘書組:掌理文牘、報告、庶務、交際及溝通等事項。
二.編輯組:掌理同學錄及會刊之彙編出版等事項。
三.活動組:掌理同學會各項活動之策劃與推動等事項。
四.財務組:掌理經費來源、出納及編登簿記等事項。
五.連絡組:掌理同學錄資料之更正,畢業各系級班代、各地區分會之連絡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三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為舉辦重要事務,得設立各種委員會,由理事會聘請會員組織之。
第三十條
本會為加強各處會員聯絡起見,得就同學人數較多之地區及機關,設置聯絡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推選舉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四章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行之。
一.章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五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不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四十條
本會於解散,剩餘財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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