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他人身體,已不是輕罪了-法律常識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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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律與廉政 法律常識問題 傷害他人身體,已不是輕罪了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8-12-11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 資料點閱次數:67812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年過半百的吳統明,平日嗜酒如命,每天幾乎是離不開一個
延伸文章資訊
- 1告訴乃論之罪和非告訴乃論之罪-天秤座法律網
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
- 2告訴乃論之罪可否撤回告訴?-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刑事犯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一般稱公訴罪),然而基於某些犯罪之 ... 官偵查中,甲向檢察官表明欲撤回告訴,檢察官對於傷害罪及毀損器物罪 ...
- 3告訴乃論-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告訴乃論(英語: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德語:Antragsdelikt),又称親告罪、不訴不理, ... 非告訴乃論,或稱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
- 4教訓一下的後果
第二百三十九條告訴乃論之非,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
- 5何種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 - 法律知識庫- 聯晟法網免費法律 ...
故普通傷害罪、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過失傷害罪、傳染花柳病痲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及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