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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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指除科技計畫以外,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校院、 ... 目前線上:788人,瀏覽人次:67263671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期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行政及 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配合中長程國家整體發展需要,並有效配置委託 研究資源,以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指除科技計畫以外,各機關 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 費,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且研究成 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之計畫。

但不包括一般業務 委外辦理計畫。

三、各機關於每年度編列機關概算時,應將委託研究計畫案經費,明列於 機關或基金年度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辦費或研究發展費之專業服務費項下 。

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未依前項規定明列經費者,不得辦理。

但具機密 性質或已依第九點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於擬編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計畫需求及計畫目標等 詳加評估,各項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包括延續性計畫)概算總額在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填具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格式如附表一), 送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初審。

五、各項委託研究計畫所定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覈實編列, 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六、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研考會) 所定時程,將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與計畫 彙整一覽表(格式如附表二),送本院研考會審議。

七、本院研考會進行年度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議時,得邀集 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及學者,參酌下列各原則審慎辦理之: (一)政策需求性及急迫性。

(二)計畫可行性。

(三)預期效果合理性。

(四)預算來源及其合理性。

(五)是否重複研究。

八、本院研考會應將先期審議結果陳報本院核定,並副知各相關機關。

九、各機關於本院完成先期審議作業後,如遇重大社會議題或為應政策或 業務規劃亟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所需經費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二)所需經費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填具新增委託研究計畫摘 要及審議表,報請本院核定後辦理。

前項新增計畫及其異動,應彙送本院研考會備查(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一 (機關名稱) ()年度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新增) 摘要及審議表 填表日期: ┌────┬──────────────────┐ │計畫名稱││ ├────┼──────────────────┤ │計畫性質│□年度計畫;□延續性計畫│ ├────┼──────────────────┤ │計畫依據││ ├────┼──────────────────┤ │計畫內容││ ├────┼──────────────────┤ │計畫目標││ ├────┼──────────────────┤ │預期效果││ ├────┼──────────────────┤ │執行單位││ ├────┼──────────────────┤ │經費總額││ ├────┼──────────────────┤ │經費來源││ ├────┼──────────────────┤ │預算科目││ ├────┼──────────────────┤ │執行期間││ ├────┼──────────────────┤ │執行機關│說明:│ │自評││ │(新增計││ │畫免填)││ ├────┼──────────────────┤ │計畫審議│□已辦理機關初審;□未辦理機關初審│ │(新增計││ │畫免填)││ ├────┼──────────────────┤ │主管機關│意見:│ │審查意見││ ├────┼──────────────────┤ │行政院│意見:│ │(行政院││ │研考會)││ │審查意見││ ├────┼──────────────────┤ │備註││ └────┴──────────────────┘ 計畫聯絡人:職稱:電話: 填表說明: 一、「計畫名稱」請依機關核定項目填入,並請預先至國科會「各機關 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庫」(GRB)上查詢是否該年度政府部門已有相 同之研究計畫。

GRB網址:http://www.grb.gov.tw。

二、「計畫依據」請依機關規劃源起,填入依「施政計畫」、「業務需 要」或「國家發展會議結論」等適當之說明。

三、「執行單位」請填寫委託(合作)研究計畫之主辦司、處、室、中 部辦公室或附屬機關,如內政部之「社會司」、交通部之「中部辦 公室」、經濟部之「工業局」。

四、「經費總額」請填入計畫所需經費總額,應屬整體合計者不得分列 計畫,個別計算。

五、「預算科目」請填入該項研究計畫列於機關預算之科目別。

六、「執行單位自評計畫」及「主管機關初審意見」請儘量加註文字說 明。

附表二: (機關名稱)(年度別)年度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新增)一覽表 ┌─┬────┬────┬────┬────┬─┐ │編│研究│辦理│研究│研究│備│ │號│計畫│單位│期程│經費│註│ ├─┼────┼────┼────┼────┼─┤ │││││││ ├─┼────┼────┼────┼────┼─┤ │││││││ ├─┼────┼────┼────┼────┼─┤ │││││││ ├─┼────┼────┼────┼────┼─┤ │││││││ ├─┼────┼────┼────┼────┼─┤ │││││││ └─┴────┴────┴────┴────┴─┘ 說明: 一、本表係填列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之專題研究及與學術機構之合作研 究;合作研究請於「編號」欄內以“※”註明。

二、「辦理單位」欄請填寫委託(合作)研究計畫之主辦司、處、室、 中部辦公室或附屬機關,如內政部之「社會司」、交通部之「中部 辦公室」、經濟部之「工業局」。

三、「研究期程」欄請依「年月」格式填寫,如「9201-9212」。

四、研究經費若有仟元以下位數請四捨五入,小數點以下免填列,如31 2.5(仟元)→313(仟元)。

五、延續性計畫項目請在備註欄內註明。

六、新增或異動計畫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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