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本條例施行時已在職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其任期及連任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任期少於四年者,得延長為四年。

二、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