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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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本補充 ... 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01月0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 南市教課(一)字第108148834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    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      習。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    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包括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          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          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          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      、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      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    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      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      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      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      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      、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      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實施診斷性暨安置性評量彈性調整    之。

六、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各占該領域學習    課程百分之五十;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    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二至三次,但三年級第二學期    為二次。

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    考。

但學生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

     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      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八、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      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      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九、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    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    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    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    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    量。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領域學習課程規    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    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分別依行事    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

但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

     非自願性中輟復學學生,具奮發向上、樂觀進取、服務奉獻等表現    ,足堪楷模者,學校得視其表現,召開成績委員會議,專案核予畢業    證書。

十一、學校就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      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

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      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二、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      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      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      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三、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      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      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七大          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領域          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          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          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四、學校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      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      辦理。

十五、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      ,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

模擬考成績      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      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十六、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      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      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      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七、學校為彰顯學校本位及評量多元化特色,得視其本位發展與實際評      量需要,另訂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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