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郵件改投或改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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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廢止
列印
第一百七十六條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投
遞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稱
為改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