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郵件改投或改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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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內容 回上頁 名  稱: 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廢止 列印 第一百七十六條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投 遞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稱 為改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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