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4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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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等兵:一年。

...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起役之日起,按原等級計任本級時間。

...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 ... 列印時間:111/09/2501: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EN 第4條 志願士兵等級及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三、上等兵。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起役之日起,按原等級計任本級時間。

上等兵服現役最大年限十年,自晉級之日起算。

志願士兵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第一項、第三項任本級之最少時間及上等兵服現役之最大年限。

志願士兵之俸級及其俸點,依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附表志願役現役軍人俸表之規定辦理;晉任士官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

軍人待遇條例 (民國97年01月16日) EN 第4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

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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