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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所稱「專責主管」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08.04.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解釋令函 解釋令函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所稱「專責主 管」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08.04.農授金字第1065074363號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4日 主旨: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 6點第 1款規定所稱「   專責主管」,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旨揭規定,信用部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   資源,並由總幹事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二、有關前開條文所稱「專責主管」,不宜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負責招攬信用部業務人員。

  (二)信用部主任及其所轄人員。

  (三)稽核信用部防制洗錢計畫人員。

 三、專責主管之指派,舉例說明如下:  (一)秘書及會務、推廣、供銷、保險等部門之主任(股長),可擔任專責主管,惟不     宜負有招攬信用部業務責任額。

  (二)企劃稽核部主任若未負責稽核信用部防制洗錢計畫者,則可擔任專責主管。

 四、本會 106年 7月28日農授金字第 1065074347A號函請貴會依旨揭規定指派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請貴會參考上開說明儘速指派,並將其資料依式函報全國農業金   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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