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輩代位繼承可享扣除額| 稅務法務| 產經| 聯合新聞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親人過世留下遺產後,中區國稅局指出,特別針對子女輩已身故的隔代家庭,孫子女輩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依同輩人數計算遺產稅扣除額。

官員表示,在爺爺、奶奶這輩往生前,如果父母這輩(第一順序繼承人)就已經先行離世或喪失繼承權,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孫子女輩的權利義務,可以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規定的扣除額。

官員說,扣除額已從2014年1月1日起上修為每人50萬元。

舉例而言,假設王爺爺去年3月過世,原本應該要由王爸爸繼承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