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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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全部共一二六條,僅節錄第一至第十七條之三,定義稅法適用對象與綜合所得稅之定義)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一二九一三一號令修正公布,自九十九年度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一條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二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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